視點|女子不堪家暴跳樓截癱,離婚有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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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商丘柘城縣的一起家暴案件,在網上引發了廣泛關注。這起案件發生於2019年8月13日,當時,劉女士遭受丈夫竇某某連續暴打,從正門逃離未成功,無奈從二樓跳下,結果導致全身9處骨折,腰部脊髓損傷至雙下肢截癱。

為了躲避丈夫家暴,劉女士付出了極其沉重的代價。這起案件即便是在同類家暴案件中,也顯得十分惡劣。令人驚訝的是,從案件發生到今天,已經過去了將近一年,劉女士始終未能與其丈夫解除婚姻關係。一個家暴受害者在遭受侵害之後,居然還要與施暴者做上如此之久的夫妻,這成了讓此案備受爭議的主要原因。

竇某某要為自己的家暴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這一點無需多言,據悉,檢方已經以故意傷害罪對其提起公訴,並將劉女士的跳樓情節列為案件的加重情節。然而,在竇某某之外,當地的法院與其他有關部門的表現,也確實有些值得商榷之處。劉女士與竇某某的離婚之路為何走得如此艱難?這個問題,顯然值得認真復盤。

根據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員的解釋,劉女士並未在遭受家暴後,第一時間提起離婚訴訟。目前,劉女士的離婚案件剛剛走完訴前調解流程,仍需時間進行審理與判決。關於這件事,劉女士向前來採訪的記者表示:她首先向丈夫提出了離婚要求,由於丈夫一直不同意,她才提起了離婚訴訟。7月14日,訴前調解未果後,該案首度開庭審理,但法院方面稱雙方意見不統一,要私下調解,等刑事判決有結果後再一起決定,這讓離婚事宜又拖了下來。

視點|女子不堪家暴跳樓截癱,離婚有多難?

結合雙方說法,我們可以看出,導致劉女士遲遲未能離婚的原因,主要有這麼三個:其一,是劉女士未在第一時間提起訴訟,而是寄望於丈夫同意離婚;其二,是訴前調解這個環節耗費了一定的時間;其三,則是法院認為雙方意見不統一,需要「私下調解」,因此希望等待刑事判決結果。

縱觀這三項原因,可以發現,其中後兩項都與當地有關部門直接相關。對此,不論是深陷爭議漩渦的當地法院,還是關注家暴問題的廣大法律工作者,都應從此案出發,對相關流程加以省思,從而幫助劉女士維護合法權益,並避免類似情況在未來重演。

從流程上看,由婦聯、基層調解組織或行政主管部門對離婚案件進行訴前調解,是離婚案件中常有的環節,看起來並沒有什麼問題。然而,面對一起性質如此惡劣的家暴案件,訴前調解難免給人帶來一種「雞肋」的感覺。一般來說,訴前調解的目標,是挽留婚姻,或者促成協議離婚,在竇某某實施如此惡劣的家暴行為之後,劉女士的婚姻顯然已經不值得挽留,而在協議離婚的問題上,劉女士也並非沒有做出過相關努力,只不過一直遭到了竇某某的拒絕。

除此之外,法院在開庭審理此案後給劉女士提供的說法,也令人頗為迷惑。這起案件既然已經走完了調解流程,進入了審判環節,按理說就該由主審法官做出相應的判斷。據報道,法院以「雙方意見不統一」為由,認定雙方需要「私下調解」。然而,根據現行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將責任從法官身上重新轉移到當事人的身上,顯然不合法律規定。而「等待刑事判決結果」的說法,更是讓這起離婚案件的審結顯得遙遙無期。對於這些問題,當地法院還需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

事實上,訴前調解並不是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法院裁定存在家暴情節的夫妻離婚,也不需要等到刑事判決出爐。對此,社會還應認真思考:對有明確家暴情節的離婚案件,訴前調解是否必要,能否儘量精簡?法院又是否應對此類案件儘量加緊審理,從而讓受害者少受折騰?面對不同的個案,法院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固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這種自由裁量權,理應被用在維護受害者權益、保護弱勢群體之上,而不應成為家暴受害者離婚路上的阻礙。

對於劉女士的不幸遭遇,社會大眾普遍充滿同情。以往的經驗證明,遭受家暴的家庭成員如果未能與施暴方離婚,很可能再次遭受侵害,且其心理健康也會受到負面影響。對此,社會還應努力為家暴受害者鋪就一條更平順的維權之路,及時解除無法維繫的婚姻關係,幫助她們走出創傷。

(作者 楊鑫宇,摘自「中青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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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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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20:09:43

確實不錯,挽回了不少瀕臨離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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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 05:07:56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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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19:12:49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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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05:10:52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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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已有4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