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轉公訴,須堅持刑事訴訟四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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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自訴轉換為公訴,或者公訴轉換為自訴,應當遵循的一個重要原理就是公訴優於自訴。這是判斷要否轉換和如何轉換的一個重要標準。自訴、公訴的相互轉換,關係到「兩個訴」銜接,以及審理程序問題,乃至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權的行使。因此,必須堅持法律正當程序原理,才能維護正常的法律秩序,以消除訴訟中的疑慮或阻卻。

在正當法律程序理念的指導下,在立法上應當對自訴轉公訴程序的銜接和處理作出明確規定,構建符合實際的自訴與公訴程序銜接機制,為此類案件的正確處理提供依據。

浙江杭州女子取快遞遭誹謗案自訴轉公訴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該案涉及到自訴轉公訴,以及轉換中的程序銜接,引發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熱烈討論,兩種訴的轉與不轉?轉換中的程序如何銜接?觀點不一,各抒己見。我認為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正確認識自訴、公訴以及互相轉換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論問題,理論通了,一通百通,一切爭議就迎刃而解。

我認為自訴、公訴的相互轉換及銜接必須堅持刑事訴訟的四個基本原理。

自訴轉公訴,須堅持刑事訴訟四原理

人權保障原理

在刑事訴訟中,自訴、公訴、自訴轉公訴、公訴轉自訴等四種訴訟樣態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被害人的人權保障問題。聯合國《被害人人權宣言》界定了被害人的概念,明確被害人在訴訟中享有的四種權利,即獲得公正公平待遇權、獲得損害賠償權、獲得國家補償權和社會援助權。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加強被害人人權保障成為各國刑事司法改革的共同趨勢。我國更不例外,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制定,把被害人僅僅作為證據的提供者,把被害人與當事人並列定位於訴訟參與人;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適應世界範圍內加強被害人人權保障的趨勢,提升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即確立了被害人當事人的地位,並擴大了被害人的訴訟權利;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隨着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增加為刑事訴訟法的根本任務,這為加強被害人的人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2012年刑事訴訟法除了保留1996年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之外,又增加了很多新的權利,這些權利已經形成了我國刑訴中的被害人權利保護體系;2018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被害人訴訟地位不變的情況下,又新增加兩項權利,即對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發表意見權和因被告人沒有與其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而阻止適用速裁程序權。這兩項權利對於加強被害人權利保護具有促進作用。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和三次修改,可以看出被害人的人權保障在不斷地強化,從訴訟地位的提高到訴訟權利的體系化,尤其是自訴權範圍的賦予與擴大,自訴轉公訴、公訴轉自訴,程序轉換中對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只能加強而不能削弱或取消,即使自訴轉公訴,我認為也是對自訴權的強化和補充。一句話,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人權保障這一基本原則,不可動搖!而且被害人的權利在「訴」的轉換中只能強化,不能削弱。

公共利益原理

我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總則第2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追訴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國家檢察官法關於檢察官的義務,也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從這些規定可以明確看出,檢察權的行使必須堅持「公共利益原理」。刑事訴訟中「自訴與公訴的轉換、銜接」當然也不例外,必須堅持公共利益原則。2020年10月26日,杭州餘杭區吳女士以網傳「杭州年輕女子取快遞遭偷拍並被造謠出軌快遞員」一案由自訴轉為公訴,引發理論界和實務界對自訴與公訴轉換的討論。這一討論中爭議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涉及到轉換中應當堅持的重要原理,即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杭州餘杭區檢察院介入該案,由自訴轉換為公訴,理由是相關視頻材料進一步在網絡上傳播、發酵,案件情勢發生了變化,郎某、何某的行為不僅損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權,而且經網絡社會這個特定的社會領域得以快速傳播,嚴重地擾亂了社會秩序。郎某將偷拍視頻與聊天記錄發布在人數近300名的「車友群」,而且又被大量轉發,傳至多個城市,乃至國外,造成一系列惡果,被害人吳女士因這件事被公司勸退,並無法找到新的工作,在事發一個月後吳女士被醫診為「精神抑鬱」。由此可以看出,該案不僅使被害人遭到嚴重的損失,而且嚴重地危害在網絡這個特殊領域的社會秩序,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司法機關以公共利益原理為根據,及時把自訴轉換為公訴是完全合理的。因此,我認為自訴轉公訴的一個重要原則,必須以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為標準,即嚴格遵循「公共利益原理」。

公訴優於自訴原理

在人類訴訟的發展史上,對於犯罪經歷了私人追訴逐漸演變為國家追訴。在對犯罪的起訴方式上,有國家追訴主義與私人追訴主義之別。我國近代以來的起訴方式,在實行國家追訴主義的同時,兼采被害人追訴主義,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制定與三次修改均採用「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起訴方式。在訴訟理論上稱之為公訴優於自訴原理。其原因有四,一是由於對刑事犯罪的性質的認識,它所侵犯的對象不僅使被害人受到了損失,更為重要的是對國家、社會利益的侵犯,國家必須要由專門的機關去治理;二是由於刑事犯罪的複雜性,定罪量刑證據的收集、審查和運用,被害人缺乏治理的手段和能力;三是國家追訴帶有強制性、統一性、公正性等特點,更有利於對刑事犯罪的懲罰;四是我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訴訟中的監督屬性決定其訴訟責任和擔當。

對於自訴轉換為公訴,或者公訴轉換為自訴,應當遵循的一個重要原理就是公訴優於自訴。這是判斷要否轉換和如何轉換的一個重要標準。前面所說杭州女子收快遞遭網絡誹謗案中的「自訴轉換公訴」,為什麼要轉為「公訴」?轉換的重要理論之一,就是公訴優於自訴,該案發展造成的危害,不僅僅是被害人的人格、工作、精神遭受了損失,更重要的是使社會秩序和國家治理秩序遭到了嚴重的危害。按照公訴優於自訴的原理,轉換之舉不僅使被害人的人權得到了保護,也使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損失得以挽回。可是,該案已經提起自訴並且為法院所受理,公安機關對同一案件立案偵查,因而出現了「一案兩訴」。對此,我認為應當按照公訴優先的原理,自訴轉換為公訴。當然轉換的程序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立法應當作出規定。

正當法律程序原理

自訴、公訴的相互轉換,關係到「兩個訴」銜接,以及審理程序問題,乃至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權的行使。因此,必須堅持法律正當程序原理,才能維護正常的法律秩序,以消除訴訟中的疑慮或阻卻。

正當法律程序是一條重要的法治觀念與憲法原則,注重程序的公正日益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的價值取向。程序的正當性包含着價值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性、平等參與、自治、及時終結和公開。通過正當程序達到憲法和法律的至信、至尊、至上,從而實現憲法和法律的權威。

自訴與公訴的轉換、銜接必須堅持正當法律程序原理,決不可帶有任何的隨意性。長期以來,在我國存在的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在兩種「訴」的轉換中,必須加以警惕!

必須十分關注自訴轉換公訴的條件。我國刑訴法第210條規定了三類自訴案件類型。第一類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杭州女子被造謠出軌快遞員案即屬於此類型;第二類為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此類案件可自訴,可公訴,其中自然存在自訴轉公訴的可能性;第三類為公訴轉自訴案件,基本上不會發生自訴轉公訴的情形。司法實踐中,關於第一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很少出現自訴轉公訴的可能,所以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也沒有為此轉換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本案之所以出現自訴轉公訴的狀態,是因為刑法上對誹謗罪,依據情節嚴重程度本身就作出了自訴與公訴兩種可能性的規定,符合刑法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且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下,則納入公訴程序起訴。亦即自訴轉公訴的法律條件,取決於刑法對兩名犯罪嫌疑人的誹謗行為能否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其法律依據是適用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兜底條款,將兩名犯罪嫌疑人相應誹謗行為擴大解釋為「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由此可見,浙江杭州誹謗一案,自訴轉公訴的適用條件,或曰法律依據,源自實體法。

對於這一程序要件,必須加以關注。從比較法的角度看,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對自訴轉公訴程序專門作出規定。比如德國刑訴法第377條第2款規定,對於被害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只要檢察機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時就有權且有義務接管該案件。對於何謂符合公共利益,由檢察機關裁量判斷。這一規定值得我們借鑑。

在兩個「訴」,即自訴和公訴同時存在的情況下,依正當法律程序原理,必須作出合理又合法的處理。上述關於浙江杭州誹謗一案的處理程序,亦即自訴轉公訴的銜接,筆者認為做法有四:一是被害人撤回起訴。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3條和264條。該《解釋》第263條第2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屬於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證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第264條規定: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法院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法院應當受理。因此,從該兩條規定看,被害人可以並僅可以以證據不足為由撤回起訴,如此自訴隨之終止,公訴繼續進行,同時也為被害人保有了理論上可能再次自訴的權利,即未來如果檢察機關沒有提起公訴,那麼可以再提起自訴。需要說明的是,被害人以證據不足撤回起訴,是指自訴人手中的證據不足,其並不影響之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二是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即法院經審查後以證據不足駁回起訴。這一處理可以依據上述《解釋》第264條作出。三是合併審理。將自訴和公訴合併審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以作為參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釋》第267條規定,即被告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法院可以一併審理。當然該條針對的是被告人兩個不同的行為,對同一犯罪行為的兩個不同性質的訴是否可以合併,有待商榷。四是法院直接裁定終止審理。雖然從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看,自訴案件終止審理前提是被害人撤回起訴,但是在類似本案情形下,自訴後,啟動公訴程序的,是否可以由法院直接裁定終止審理,值得探討。這種做法好處在於如果在自訴和公訴並存情況下,由法院直接裁定終止自訴程序,那麼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後,如果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自訴人仍然享有自訴權(此前並非撤回自訴),可以繼續向法院提起自訴。從以上四種處理方式看,筆者認為,就本案的處理看,第一種即由被害人撤回起訴,更符合本案的實際和訴訟經濟原則,在法律上也有據可循。

在當前網絡暴力日益嚴重的形勢下,本案啟動公訴程序追究刑事責任,對全社會具有積極、正向的標杆作用。它既向全社會傳達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彰顯了政法機關依法懲治網絡亂象、維護互聯網安全、保護人民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同時,類似通過一系列個案持續激活正當防衛條款一樣,它還激活了相關自訴和公訴程序銜接的條款,使得刑法第246條的立法本意得以實現,真正為人民服務,真正成為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重要保障。當然,該案也為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開啟了新的研究領域,即自訴與公訴程序的銜接,這在當前國家治理現代化背景下,具有重大意義。筆者建議,在正當法律程序理念的指導下,在立法上應當對自訴轉公訴程序的銜接和處理作出明確規定,構建符合實際的自訴與公訴程序銜接機制,為此類案件的正確處理提供依據。本案也為檢察機關關於自訴轉為公訴案件的法律監督提供了一個範例。(檢察日報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治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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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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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0 05:08:24

給出的方案很有意義很實用,對我的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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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2:05:22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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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08:03:17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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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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