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時候你儂我儂,我的就是你的,分的時候,你拿的都是我的。
杭州餘杭法院最近又判了一起涉及到戀愛期間的男女資金來往的糾紛,有上百萬元。承辦法官辛辛苦苦梳理完法理,算好賬,做好判決,不禁發出感慨:戀愛期間千萬不要怕「落面子」。
(圖源CFP)
2012年,70後榮某(男方)在工作中認識了80後郭某(女方),相識不久兩人就確定了戀愛關係。
交往期間,女方郭某說要還信用卡、要還房貸,哎呀,自己生病了,家人又生病了,家人對外欠款等等,屢屢「求助」於榮某,榮某均有求必應。
2013年到2019年期間,榮某算了算,僅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就給了郭某上百萬元。
這段感情終歸還是沒能走下去,分手後,榮某說,那麼多錢,你也應該還給我。郭某置若罔聞,榮某起訴。
訴訟中,郭某僅認可二十餘萬元屬於借款,願意歸還,認為其餘七十餘萬元系榮某基於戀人關係自願贈與,無需歸還。
榮某堅稱上述通過銀行轉賬的百餘萬元均為借款,從未有贈與意思表示,並為此提供了兩人過往的微信聊天記錄。
聊天記錄顯示,郭某曾向榮某發送了以下聊天內容:「你是借不借」、「我慢慢還,一個月五千還」、「我現在着急,你能幫我明天借點嗎」。
對於這百餘萬元到底全為借款還是部分贈與,餘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榮某通過銀行轉賬的百餘萬元款項中大部分轉賬時備註款項性質為「借款」,郭某在微信中也多次表示「你是借不借」、「我慢慢還,一個月五千還」、「我現在着急,你能幫我明天借點嗎」,表明雙方間為借貸關係,最後判決郭某償還榮某百餘萬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這類分手後因為戀愛時金錢往來形成的糾紛,法院審理得蠻多,很多520,1314都被認定為示愛,在法律上定性為贈與。但是涉及到一些金額比較大的,確實有必要說說清楚了。
贈與行為如何認定?我國法律對贈與行為的認定較為嚴格,贈與財產時,贈與人必須明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受贈與人願意接受該贈與,贈與行為才能被認定合法有效。而本案中,榮某未明確表示案涉百餘萬款項為贈與財產,郭某也未有證據證明榮某有贈與的意思表示。
承辦法官忍不住還是要提醒熱戀期間仍需保持清醒頭腦,若戀人間沒有贈與財產的打算,一旦涉及金錢來往時,務必一五一十說清楚、白紙黑字寫清楚,一定不能怕「落面子」,以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誤會,面臨無法舉證的困境。以本案為例,榮某借款給郭某沒有任何書面字據,若非轉賬備註和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可能榮某就難以維權了。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熱戀時給女友打100多萬!杭州男子分手後怒了:還錢!法官一句話亮了》
編輯:劉夢鴿 吉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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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侯自己陷進去出不了只能找專業的人士幫忙,我覺得挺不錯的,推薦!
可以幫助複合嗎?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