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發布,含誹謗女子出軌快遞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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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婦聯12月28日在京發布第四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分別是產假期間被扣生育津貼獲賠案、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內退女職工特殊權益案、發揮社工作用解決探望權糾紛案、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拘留案、網絡誹謗女子出軌自訴轉公訴案、「一站式」取證嚴懲性侵兒童案、家暴起訴離婚法院缺席判決案、強姦重傷幼女判處死刑案、離婚藏匿子女刑事拘留案、支持「外嫁女」獲同等村民待遇案。

案例詳情如下:

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發布,含誹謗女子出軌快遞員案

「三期」女職工受保護 單方解約有限制

———產假期間被扣生育津貼獲賠案

一、基本案情

陳某某於2017年11月7日入職北京某諮詢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勞動合同為期3年, 工作地點為海南省海口市。2019年4月16日起,陳某某經公司批准休產假,第二天被公司告知海南區域業務經營調整,決定撤銷其所在崗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陳某某提出抗議,要求公司賠償並出具書面解除證明,遭到拒絕。2019年7月,陳某某按公司要求向當地社保部門申領了生育津貼,但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

陳某某向海南省職工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申請工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認情況屬實後,指派省工會法律援助律師代理其向海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律師指導陳某某與公司負責人再次溝通還原事情經過,並保存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與勞動合同、工作系統釘釘聊天記錄、社保清單、工資銀行流水明細等證據一同提交給仲裁委員會。12月20日,海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案件逾期告知書》,告知陳某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0年6月17日,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因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判決基本支持了陳某某的訴訟請求,確認陳某某與公司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判決公司向陳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失業期間的失業保險金損失,共計48439.35 元。公司於11月中旬執行了判決。

二、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用人單位以非過錯性理由與「三期」女職工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剋扣女職工生育津貼的典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的,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女職工合法生育產假期間,應當享受生育津貼。另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證明。本案中,公司業務經營調整不是單方與「 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明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拒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也給陳某某造成了無法申領失業保險的損失。公司不僅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也應對女職工生育津貼、失業期間的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工會及時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實發揮了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廣大女職工遇到此類案件時,應當積極尋求工會組織的幫助。

協議並非「 擋箭牌」法定義務須遵守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內退女職工特殊權益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江蘇某市某企業制定了員工內部退養管理辦法,規定職工距離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可以辦理內部退養,每月領取基本生活費,不享受在職職工各項福利,並據此與符合條件的職工簽訂內退協議。當年5月,企業組織在職職工體檢,未安排內退職工參加,同時取消了內退女職工婦女常見病普查和「兩癌」篩查。內退女職工認為不合理,在與企業協商無果後,78名內退女職工集體向市總工會尋求幫助。

市總女職工部會同法工部啟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程序,第一時間向企業工會負責人核實情況,指出該公司取消內退女職工婦女常見病普查和「兩癌」篩查的做法,違反了《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相關規定,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同時指導企業工會與行政方協商,儘快妥善處理矛盾。但該公司法務認為內退職工與企業簽訂協議明確放棄在職職工所有福利,拒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

在此情形下,市總工會決定啟動「上代下」維權機制,由分管領導親自帶隊進入企業,直接約談公司分管副總,針對公司法務的觀點提出兩條監督意見:一是依據《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婦女常見病普查和「 兩癌」篩查不屬於內退協議中福利待遇的內容,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企業必須履行,不得因簽訂相關協議而免除義務。二是該項勞動爭議涉及78名內退女職工,人數眾多,企業應當充分考慮其對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影響,及時依法依規解決問題。最終,企業行政方接受工會監督意見,同意安排所有內退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普查和「兩癌」篩查。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侵害女職工特殊權益的典型案件。《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省政府令第122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安排1次婦女常見病普查,對年滿35周歲的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癌、宮頸癌篩查。女職工年度婦女常見病普查、年滿35周歲女職工「兩癌」篩查是女職工的法定權利,也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本案中企業78名內退女職工與企業並未終止勞動關係,內退協議有關女職工體檢的約定,違反政府規章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

本案的順利解決,工會組織發揮了重要作用。市總工會第一時間啟動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和「上代下」維權機制,把普法、監督和案件調處同步推動,有效化解了勞動爭議,糾正了企業的違法行為,維護了職工合法權益,為各級工會組織加強勞動法律監督、依法調處案件提供了示範。同時,為推動用人單位落實女職工「兩癌」篩查相關規定,2020年,江蘇省總工會、省衛健委聯合下發了《關於開展女職工生殖健康和「兩癌」篩查「 三年行動」通知》,江蘇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委員會聯合下發《關於全面加強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意見》,將女職工「兩癌」篩查內容作為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協商的重要內容加以推進;2021年,省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啟動實施女職工特殊權益監督評估專項服務行動,向轄區內用人單位發放《女職工「兩癌」篩查落實情況監督提示函》,督促用人單位落實相關法定義務,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兒童利益最大化 專業力量助解紛

———發揮社工作用解決探望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林某(女)與吳某某(男)原系夫妻,2012年生育一女名吳某乙,2015年吳某乙被診斷患有非典型性自閉症。2017年兩人離婚,但未就探望權做出明確約定。後吳某乙隨父親吳某某在上海生活,林某回原籍廣州生活。離婚後,林某、吳某某兩人仍因感情糾葛相互指責,關係不斷惡化。2020年3月,林某以吳某某拒不向其通報女兒的生活、教育情況,剝奪她對女兒的探望權為由,訴至上海市某區法院,要求將女兒吳某乙帶離上海在廣州探望。吳某某辯稱,因女兒的特殊病情無法配合原告進行探望,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針對雙方訴辯,法院在徵得雙方同意後,委派專業社工機構調查了解吳某乙的情況。社工上門調查後認為,孩子有對母愛的需求,母親適當的探望有益於滿足其內心情感需要。但基於孩子的病情及其父母關係的惡化,目前不具備帶離探望的條件,建議採取循序推進的探望方式,在初期採用專業人員引導的視頻探望,待孩子與母親建立信任關係後,再將線上探望轉為線下探望。

法院向林某、吳某某反饋了社會調查結果,但兩人對於探望方式一直不能達成一致。對此法院強化了親職教育工作,指導兩人應將女兒的利益放在首位,讓女兒感受母愛親情,幫助其健康成長。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就探望問題達成一致,同意林某原則上以視頻形式進行探望,如果情況允許,可以適時來滬實地探望女兒。

考慮到吳某乙病情的特殊性及後續探望的可行性,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承辦法官指定兩名青少年社工作為探望監督人參與並協助後續探望執行。在幾次視頻探望之後,經法院與探望監督人評估,孩子對母親信任度逐漸提升,具備了實地探望的基礎。在法官、探望監督人陪同下,林某上門對吳某乙進行了探望,最終實現了母女重逢。

二、 典型意義

探望權執行難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遭遇的難題。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一是將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貫穿始終。法院在確定探望方式時,堅持從最有益於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針對孩子的情感需要和孩子患有自閉症的特殊情況,強化親職教育,促使當事人雙方放下情感恩怨,將孩子放在首位,選擇了最適合孩子的探望方式。在探望執行時,首先通過線上方式幫助自閉的孩子與久別的母親建立信任關係,待條件成熟時再採取線下方式,讓孩子接觸母親,切實感受到母愛。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充滿溫情,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二是積極引入社會專業力量妥善解決探望權糾紛。探望權行使具有時間跨度長、人身屬性強且不可強制執行的特點,本案當事人情感矛盾尖銳,孩子又患有自閉症,更加劇了探望權糾紛的處理和執行難度。為妥善解決糾紛,本案法院委派專業社工機構開展社會調查,了解孩子情況並提出解決方案,後又引入探望監督人制度,指定專業青少年社工監督探望執行並指導父母與孩子有效溝通,促進三方良性互動。在專業力量的協助下,法院衡平各方利益,既最大限度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又滿足了作為非直接監護方的母親探望孩子的願望,同時緩解了當事人雙方的衝突,成功解決了探望權執行難問題,可以為其他探望權糾紛案件提供有益借鑑。

「前戀人」糾纏騷擾 保護令真正發威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拘留案

一、基本案情

包某(女)與洪某原繫戀人關係,雙方共同居住生活。洪某在因瑣事引起的爭執過程中毆打包某,導致包某頭皮裂傷和血腫。包某提出分手,並搬離共同居所。分手後,洪某仍然通過打電話、發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蹲守的方式對其進行騷擾。包某不堪其擾,遂報警,民警對洪某進行了批評教育。包某擔心洪某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1.禁止被申請人洪某對申請人包某實施毆打、恐嚇等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洪某接觸、騷擾申請人包某。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後,無視禁止,繼續通過打電話、發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騷擾包某,威脅包某與其和好繼續交往,期間發送的消息達300餘條。基於洪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決定,對洪某處以1000元罰款和15日拘留。罰款和拘留執行完畢後,洪某未再對包某進行騷擾。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針對同居關係結束後,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如何認定以及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如何嚴肅處理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一些錯誤觀念和認識誤區,即只有發生在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才是家庭暴力,而前戀人、前配偶的施暴行為則不屬於家庭暴力,故而對受害者不應當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此外,一些施暴者認為,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過是一紙空文,即便違反了,也不會怎麼樣。

本案的典型意義就在於對反家庭暴力的難點問題給予了有力的回應。首先,無論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還是前戀人、前配偶的施暴行為,都是一種暴力違法行為,都應當作為家庭暴力,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其次,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相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將承擔嚴重後果,從執法層面對施暴者予以震懾,彰顯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權威性。本案中,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重要論述精神,正確理解適用《反家庭暴力法》,積極履行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職責,依法打擊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行為,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 敢於擔當的深厚情懷。

網絡誹謗自訴轉公訴 侵犯他人名譽終嘗惡果

———網絡誹謗女子出軌自訴轉公訴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8月期間,郎某在杭州市餘杭區良渚街道某快遞驛站內,偷拍被害人谷某(女)取快遞視頻,並夥同何某捏造谷某結識快遞員並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微信聊天記錄、「赴約途中」「約會現場」等視頻、圖片,陸續發布在某微信群,後經他人迅速轉發擴散到上百個微信群、多個微信號等網絡平台,引發大量點擊、閱讀及低俗評論,嚴重影響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同年8月至12月,此事經多家媒體報道後引發網絡熱議,其中僅微博話題「被造謠出軌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閱讀量就達4.7億、討論5.8 萬人次。

2020年12月14日被害人谷某自訴被立案後,餘杭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成立專案組,提前介入引導偵查並協同取證,固定關鍵證據。12月22日,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將本案以公訴程序立案偵查。2021年2月26日,檢察院依法對郎某、何某以誹謗罪提起公訴。4月30日,餘杭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分別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判決後,被告人均未上訴。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司法機關對普通民眾在網上受到侮辱誹謗以公訴程序查處的案件。本案的意義,一是展示司法機關嚴厲打擊任何領域侵害婦女權益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體現了司法機關加強對婦女人格權的刑法保護,維護網絡社會秩序,營造清朗的網絡環境,踐行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二是為明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公訴情形提供個案參考。本案中,被告人惡意編造侮辱女性的不雅內容,利用網絡誹謗他人,不僅嚴重損害婦女名譽權和人格尊嚴,使得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和身體健康遭受極大影響,而且經網絡迅速傳播,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影響「圍觀」群眾對國家法治、個人安全、社會治理的信心。本案由自訴轉為公訴,是司法機關主動作為,對刑法第246條規定的創新應用。三是有助於鼓勵廣大女性面對誹謗等違法行為侵害時,不做沉默的羔羊,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引導廣大公民樹立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確觀念,自覺規範網上行為,共同維護網絡秩序。

聚焦受害兒童司法保護,「一站式」取證救助有溫度

———「一站式」取證嚴懲性侵兒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李某強行多次性侵一名被其拐騙的女童,猥褻一名男童。上海市某區人民檢察院接報公安機關涉案線索後,遵循性侵害未成年人「 一案一介入」原則,提前介入,排摸關聯線索,強化捕前取證引導,將涉及的跨省拐騙、組織乞討以及猥褻被拐騙兒童等惡性犯罪徹底查清查實。

為了避免對被害兒童二次傷害,檢察院聯合公安機關開展「一站式」取證,聯繫專業社工作為合適成年人,委託司法局指派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安排心理諮詢師對未成年受害人進行心理疏導,與民政及社區管理等部門對接予以妥善安置,持續與多地公安密切聯繫,幫助其中兩名未成年受害人成功尋找父母重返家庭。2019年1月11日,上海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涉嫌強姦罪、拐騙兒童罪、猥褻兒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以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跨省拐騙、 強姦、 猥褻兒童的惡性犯罪,社會危害極大,嚴重影響兒童成長和社會穩定。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積極落實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證保護機制,關愛救助困境兒童,護航尋親路,以「檢察溫度」為受害未成年人築起安全的「城堡」。

司法實踐中,多次詢問取證會對未成年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極易導致其產生抗拒心理,增加取證難度。針對本案中未成年受害人的特殊身心特點和複雜境況,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辦理,督促、協助公安機關落實被害兒童臨時安置場所,聯合開展「一站式取證」,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用符合其認知水平的用語,配合同步錄音錄像進行詢問,開闢醫療綠色通道進行身體檢查,及時固定證據,成功取證。

針對涉案未成年受害人缺失家庭監護的問題,檢察機關履行司法監護職責,聯繫專業社工作為合適成年人到場,委託司法行政部門指派熟悉兒童身心特點的律師提供法律支持,保障未成年受害人的訴訟權利。

案件辦結後,檢察機關堅持結案但不結束監管,針對未成年受害人無家可歸、繼續安置的社會治理難題,加大救助幫扶力度,安排心理諮詢師給予疏導撫慰,協同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幫助2名孩子尋親成功,妥善安置未成年人,讓他們感受到來自社會大家庭的溫暖和關愛。

家庭暴力成噩夢 缺席判決促新生

———家暴起訴離婚法院缺席判決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男)與胡某某(女)閃婚後,經常酒後毆打胡某某,每次都以威脅加道歉的方式取得胡某某諒解,但打罵行為卻不斷升級,甚至出軌其他異性。胡某某在家人的支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要求離婚。李某得知後向胡某某發送了近百條恐嚇微信,胡某某萬般無奈下向婦聯尋求幫助。

婦聯指派的熱線律師發現,胡某某因李某尾隨處於極度恐懼的現實狀態,律師立即協助胡某某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以及威脅短信、微信及尾隨照片等證據。法院審查後下發人身保護令,律師積極申請承辦法官聯合派出所向李某當面送達人身保護令,法官明確告知其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後果,使李某徹底停止騷擾行為,胡某某得到保護和心理撫慰。

在之後的離婚訴訟中,李某拒不到庭參加庭審,案件審判陷入僵局,胡某某的訴求極有可能被駁回。為能讓法官更全面了解案情,律師指導胡某某將自己的遭遇寫成三千字的情況陳述提交法院,同時收集了北京、上海等地被告缺席判決離婚的多個判例提交法院,出具了詳細的代理意見。最終,法院認為胡某某與李某二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性格不合,難以共同生活。本案中,被告李某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應訴、陳述、舉證與質證,是對其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准予原告胡某某與李某離婚。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在夫妻一方首次起訴離婚且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作出准予離婚的判例。在司法實踐中,一方缺席庭審,一般情況下無法判決離婚。本案代理律師充分運用有限的證據,通過案例檢索結果推動「缺席判決」,指導胡某某提交詳實的感情經歷陳述,有力說明婚前缺乏了解、婚後經常性家庭暴力已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事實,獲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判決雙方離婚,讓司法審判不被不遵守規則的人所左右,使李某因拒不到庭惡意對抗的行為,承擔不利的後果,既維護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又彰顯了司法為民的溫度。對當事人胡某某而言,這也是人生噩夢的終結,新生活的開始。

強姦幼女致傷殘 法律嚴懲護幼童

———強姦重傷幼女判處死刑案

一、基本案情

張某某是女童A的鄰居,2020年8月29日,張某某編造謊言將女童A(4 周歲)騙至某處,採用暴力手段猥褻並強姦女童A,致女童A身體多處重傷,其中一處九級傷殘、二處十級傷殘。2020年8月30日,該男子被公安機關抓獲。

因被害人系幼女,且家庭經濟條件困難,其父向某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2020年9月4日,某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指派律師代理本案。代理律師向偵查、檢察、審判機關溝通反饋案件相關情況,從被告人主觀惡性極大、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且有犯罪前科,建議對刑事部分以強姦罪定罪並從重處罰。2020年10月,某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2020年12月,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以強姦罪判處張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40餘萬元。

因被害人女童A醫療費用較高,其父母兩人輪流在醫院護理,全家無任何經濟來源,且被告人沒有任何賠償能力,由區政府牽頭,建立了多部門聯合救助機制,代理律師及其朋友也對被害人進行了經濟捐助,使受害人的救治、生活費用基本能夠得到保障。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害人年僅4歲,張某某的侵害行為嚴重損害了被害幼女的身心健康,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案發後,當地政府、司法局和公檢法機關對案件高度重視、快速響應、依法嚴懲犯罪分子,體現了國家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零容忍、從重、從嚴打擊的態度,有力維護和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律師在本案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律師積極取證,詳細了解被害人傷情、精神狀態、後續治療費用等重要信息,精準提出賠償項目及金額,同時與被害人、監護人耐心溝通,安撫、穩定被害人及其家屬情緒,引導樹立正面、積極的人生態度。代理律師不辭辛勞的工作向受害人傳遞了法律援助的溫暖。

該案也警示我們,保護未成年人,學校、社會、家長都不能缺位,家長要切實履行監護責任,提升保護意識,增強監護能力,保護未成年人遠離不法侵害。

初生嬰兒遭父藏匿 聯合執法母子團圓

———離婚藏匿子女刑事拘留案

一、基本案情

陳某(女)與汪某(男)婚後感情不和,經常爭吵。2019年7月,陳某生下一子。孩子出生第三天,汪某將孩子帶離,再無消息。2019年9月,陳某到安徽省滁州市婦聯信訪請求幫助找回孩子。婦聯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因汪某一再出爾反爾而失敗,遂引導雙方通過訴訟解決問題,並為陳某申請了法律援助。在不斷尋找幼子、協商處理糾紛的過程中,見不到孩子的陳某情緒波動較大,失去了穩定的工作,婦聯多次進行心理疏導,提供困難救助。

2020年3月,區法院判決孩子由陳某撫養,汪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 元,但汪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仍將孩子藏匿在外地並拒絕見面。區法院以汪某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移交區公安分局偵辦,公安分局審查立案後依法對汪某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此時,汪某及其家人才主動聯繫法院,表示願意配合案件執行。2021年1月,在市婦聯的見證下,汪某委託姐姐把孩子交給陳某,雙方達成諒解,並協議確定對孩子撫養、探視的權利和義務,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解決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問題的成功案例。近年來,因離婚引起一方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問題頻發,有的當事人無視法院判決,光天化日下從幼兒園、學校甚至法庭搶走孩子,有的搶奪藏匿孩子後無心無力照料,乾脆讓孩子成為留守兒童,有的給孩子輸灌仇視另一方的思想。這種行為不僅侵害另一方依法享有的監護、撫養、探望權利,也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傷害,有的矛盾糾紛愈演愈烈,釀成人身傷亡的惡性案件,影響極其惡劣。造成這種亂象的原因在於,一些當事人認為搶奪、藏匿自己孩子的行為不違法,為了爭奪撫養權提前謀劃將孩子搶奪、藏匿起來,形成「共同生活」的既定事實。在司法實踐中,缺乏懲治這種行為的法律規範,且未成年人的人身又不能強制執行,致使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人有恃無恐,成為維權難點問題。

本案中司法機關相互配合,取得成效。人民法院擔當作為,準確適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移交後,公安機關審查立案後對當事人採取了刑事拘留,彰顯了法律尊嚴,體現了公平正義。最終,在法律的震懾下,迫使當事人回歸理性,放下了恩怨,判決得到順利執行,解決了婦女群眾的揪心事,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本案為解決搶奪、藏匿未成年人子女問題提供了參考。

巾幗維權解民憂「外嫁女」待遇同享

———支持「外嫁女」獲同等村民待遇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福建省劉某等10個外嫁女到某縣信訪局反映:她們均是某村某生產小組的外嫁女,2017年、2019年生產小組在分配集體徵地賠償款時,將外嫁女排除在外,請求解決問題。縣信訪局根據屬地原則,將該糾紛轉至某鄉政府處理。鄉政府召集第五生產小組的組長與組委會代表進行協商、溝通,但未達成一致,調解失敗,後引導劉某等人走訴訟程序,並為其協調法律援助。

縣法律援助中心綜合疫情防控、當事人意見、節省訴訟資源等因素,決定先選擇劉某為代表,為其指派經驗豐富的法律服務工作者。該承辦人積極收集劉某醫保、社保繳納、選民資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外嫁後是否被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獲得其他生活保障等證據,證明劉某出生以來戶籍均在該生產小組,履行村民義務,繳納養老金和醫療保險,參加村委會換屆選舉,沒有在丈夫所在的居委會享受任何待遇,理應享有村民資格,卻沒有享受作為村民待遇的征地補償款。

庭審中,承辦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指出該村民小組的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與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給予劉某不同於其他經濟組織成員區別待遇,不符合法律規定,損害了劉某作為該組織成員同等參與分配集體財產的合法權益。縣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某村民委員會某生產小組給予劉某等人同等村民待遇,並在判決生效後向原告劉某等人支付征地補償款。本案勝訴後,該村民小組同意按時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並依此給予劉某以外的9名「外嫁女」同等村民待遇。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通過一個判決解決兩次征地賠償款權益問題的成功判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但不能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享有土地補償費分配的權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充分的事實證據,認可劉某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其應當同等享有分配土地補償款的權利,防止了以「村民自治」為由,違反憲法和法律,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切實維護了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

在化解涉群體性糾紛方面,本案也有示範意義。糾紛涉及10名「外嫁女」,性質一致,為最有效地利用國家司法資源,縣法律援助中心承辦人與村小組長多次溝通促成共識,通過個案訴訟達到解決群體案件的目的和效果,法院進行公開審理,對村民及村民小組長也起到「以案釋法」的法治教育效果,村民小組不僅支付了兩次征地補償款,還解決了劉某等「外嫁女」今後的同等村民待遇問題,為這起「外嫁女」維權糾紛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來源:人民日報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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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08:03:10

專業的情感服務機構真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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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6 01:12:42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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