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中作出擔保承諾,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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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很常用的一款聊天交流工具,對於微信聊天記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已經是沒有爭議的了,但是,關於微信,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就是在微信聊天中為他人債務作出的「擔保承諾」到底是口頭承諾還是書面承諾呢?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先看相關法律規定:

微信聊天中作出擔保承諾,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原《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根據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六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保證合同要成立需要採用書面合同形式,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也可以是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微信聊天記錄顯然不符合傳統書面合同的要求。但是根據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微信聊天記錄貌似屬於「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應當視為書面形式。

那麼微信聊天記錄作出的擔保意思表示到底屬不屬於書面保證形式呢?通過檢索,筆者發現,司法實踐中的判決觀點並不統一。

有的判決認為微信聊天屬於書面形式

法院認為:針對原告第二項訴請,被告田海生為拜特公司提供貨款擔保的意思表示明確,在微信上作出意思表示亦符合保證合同的簽訂形式,故本院認定擔保合同成立。——(2020)浙0702民初4392號金華市金頓電器有限公司與杭州拜特機器人有限公司、田海生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有的判決認為微信聊天不屬於書面形式

法院認為:雖然被告張勇在與原告王方英的微信聊天記錄中說過「一周退不了錢,我想辦法給你」,但被告張勇僅是二原告與被告張磊、王英建立買賣合同關係的介紹人,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三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採取書面訂立的形式,故被告張勇與原告王方英的聊天記錄不能產生被告張勇成為本案合同的擔保人的法律效力,即被告張勇不是本案合同的擔保人,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張勇付款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王方英、賴秀娟與張勇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川0525民初808號

也有的判決迴避了是否書面形式這個問題,僅僅從是否有擔保的意思表示去認定

法院認為:就本案事實來看,周成林通過微信向阮大明承諾:「玖潔這90萬貨款10月10號姜總不付我周成林擔保我付。麻煩阮總支持。謝謝」,該承諾的內容具備為玖潔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至於是否簽訂書面的合同並不影響本院認定周成林保證人的身份,因此周成林應當對玖潔公司的貨款承擔保證責任。——(2018)渝01民終3522號重慶香一糧米業有限公司與重慶玖潔食品有限公司、周成林等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筆者認為,微信聊天記錄中的擔保意思表示屬不屬於民法典保證合同要求的書面形式,不能單從其表現形式上看,還要結合立法原意併兼顧時代潮流和習慣慣例。

首先,我們不能當然的推定微信聊天記錄屬於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的視為書面形式。微信既不同於「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同時與「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也是有明顯的區別:一方面,微信作為一款常見的聊天工具,一般人在使用時不論是發送語音還是文字,其當然的意識應該是作為一種聊天通訊手段,既然是聊天,其性質上就具有很強的「口頭性」。另一方面,普通人在用微信聊天時相對於書面形式合同也會具有相當大的隨意性,當事人並不一定能意識到其在微信中所發的內容會成為其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依據。

其次,回歸立法原意,保證合同屬於具有一定商事屬性的合同,採取書面形式可以促使當事人在深思熟慮後實施法律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化,並方便證據保存。

最後,要兼顧時代潮流和普通民眾習慣,微信是當下很普遍的聊天工具,其方便使用,普及率高等特點使其成為當下普通人意思表示的常見手段,而且其功能上也完全滿足「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要求,微信本身的功能屬性使其具備成為「視為書面形式」的條件。

綜合考慮以上因素,筆者認為,微信聊天中的擔保承諾能否構成有效的保證合同,要兼顧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保證意願與被擔保債務的明確對應性,意思表示的正式性綜合考量。同時也要在具體案例中區分微信是作為書面保證承諾的載體還是作為口頭意思表示的工具,比如在聊天中隨意的語音內容或者簡短的「我來擔保」之類的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是口頭承諾,保證合同不成立;如果是將書面擔保內容通過微信發送或者將具有一定格式的保證條款正式以文字內容通過微信發送,因其形式上具有相當的正式性和書面性,在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視為書面形式」,保證合同成立。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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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5 02:09:47

挺專業的一個情感機構,我一個朋友在那裡諮詢過,服務很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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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08:09:57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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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8 15:07:50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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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22:11:23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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