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發泄對前女友不滿把自行車從10樓扔下,男子獲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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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泄對前女友的不滿,翟某某將女友放置於走廊內的一輛摺疊自行車從10樓陽台扔至樓下小區公共道路上。

7月13日,由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高空拋物」案在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翟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20年1月13日22時許,醉酒的翟某某為發泄對前女友宋某的不滿,步行至歷下區洪山路某小區居民樓10樓宋某家門口,因多次打宋某電話無人接聽,加之敲門無人應答,惱羞成怒的翟某某遂將宋某擺放在家門口的鞋架等物品無故砸壞,不解氣的他又把宋某放置於走廊內的一輛變速摺疊自行車從十樓樓梯間陽台口上扔至該單元門前小區公共道路上。

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受理此案後,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通過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閱全部案件材料,核實案件事實與證據,認為被告人翟某某故意從高空拋物,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於翟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且已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予以減輕處罰。法院均採納檢察機關建議,依法對這起「高空拋物」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翟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判了!發泄對前女友不滿把自行車從10樓扔下,男子獲刑2年

在作最後陳述時,被告人翟某某表示之前法律意識淡薄,現在非常自責和後怕,幸虧沒有傷及其他人。今後一定學法懂法,不再衝動行事,嚴格規範自己的行為。

新聞背景:

在今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便對高空拋物作出了明確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拋物、墜物發生就在一瞬間,可謂害人害己,教訓慘痛。在日常生活中守住安全底線,養成「高樓不拋物」的文明習慣,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

來源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 作者 劉成 高新

編輯 曾佳佳

流程編輯 劉偉利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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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 20:03:07

寫的東西感觸很深,對情感上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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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02:01:14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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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21:11:07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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