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女友名下銀行卡轉賬15萬 分手後想要回 法院駁回:得先證明錢是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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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聞訊(新都法宣 記者 曹菲)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相互轉賬隨意而頻繁;戀情結束,男方想把轉出去的錢要回。法院會支持男方的請求嗎?近日,成都新都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曾經是情侶的男女雙方因為戀愛期間的一筆15萬元轉賬對簿公堂。最終法院駁回了男方的訴請,認為他必須證明錢是借給女方的才能要回。

2014年12月底,小朱(男)和小李(女)確立了戀愛關係。不久後,二人開始同居生活。2016年4月11日,小朱向小李的銀行卡上轉款15萬元。2016年9月,二人戀愛關係結束。小朱說那15萬元是他借給女友的,想讓小李償還本金和利息。

庭審現場,小李承認小朱曾給她轉賬15萬元,但是否認這筆錢是借給她的。「他的銀行卡是在外地辦理的,不方便在成都使用,才用我的名義辦了張卡,在裡面存了15萬元。」小李說,「這張卡一直是他拿着在用,裡面的錢也是我們談戀愛時一起花的,並不是轉給我的。」

2017年12月,成都市新都區法院審理認為,小朱想要回15萬元,必須先證明錢是他借給小李的,而就目前的情況看,他無法證明涉案款項存在借貸合意,因此駁回了小朱的請求。

男子向女友名下銀行卡轉賬15萬 分手後想要回 法院駁回:得先證明錢是借的

小朱不服判決,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4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事實與一審一致,認為小朱除提交轉款憑證外,不能證明錢是他借給小李的,且轉款當時雙方正處於戀愛期間,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提醒,戀愛期間雙方對於金錢及其他財物的管理和使用比較隨意,分手後產生經濟糾紛就很難認定。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便是在戀愛期間,對於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的管理和處置都要注意保存證據,證實真實意思的表達,避免傷財又傷心。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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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04:04:18

確實不錯,挽回了不少瀕臨離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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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5 16:11:01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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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 02:11:56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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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00:10:16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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