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人因詐騙罪被公訴,其中42人被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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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3日,安徽省蕪湖市繁昌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謝留卿等人詐騙案,對被告人謝留卿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一千萬元;對劉艷芳等19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罰;公訴機關指控的其餘42名被告人被依法宣告無罪;1名被告人因故被依法中止審理。部分被害人代表及被告人親屬到庭參加旁聽。

蕪湖市繁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留卿為實施詐騙活動,先後以他人名義成立多家公司,在謝留卿的組織、領導下,形成組織嚴密、分工明確、人員穩定的犯罪集團,並在犯罪集團內部先後設立客服部、策劃部等部門。各部門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互相配合,以中金公司的名義對外銷售虛假產品。自2013年以來,該犯罪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大肆騙取全國各地被害人錢款,涉案金額共計17899140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留卿等63人構成詐騙罪,提請依法懲處。

蕪湖市繁昌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留卿及其控制的中金公司部分客服人員採取冒充拍賣行工作人員,虛構拍賣行徵集拍賣品拍賣,虛構公司產品可以拍賣出高價,或者虛構公司能夠回購所售產品等方式,誘騙被害人購買公司產品,後中金公司既未幫助拍賣,亦不予以回購,給被害人造成財產損失共計5794060元。另查明,謝留卿還提供共計667240元虛假包裝的產品予以銷售。謝留卿、劉艷芳以及客服部的相關總監、主管,為了獲取非法利益,組織客服人員學習欺騙的銷售手段,提拔表彰使用此類手段銷售業績突出的客服人員,並為客服人員實施詐騙活動提供人力和經費支持,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共同故意,系共同犯罪。故依法認定謝留卿、劉艷芳與使用此類欺騙銷售手段的客服人員及相關總監、主管等20名被告人構成詐騙罪;其餘42名被告人因指控涉嫌詐騙犯罪的證據不足,故宣告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以下來源於真辨網,系被告人劉艷芳的辯護人徐昕的辯護詞,劉艷芳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60萬元。

63人因詐騙罪被公訴,其中42人被宣告無罪……

劉艷芳一審辯護詞

尊敬的安徽省委李錦斌書記、蕪湖市委潘朝暉書記,尊敬的正在觀看庭審錄像的領導,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公訴人,尊敬的一百多位法警、旁聽群眾和60多位被告人:

本案非常簡單,全案無罪,明顯無罪,絕對無罪!沒假貨、五不准、自由退貨,中金公司恰恰是收藏業的良心企業,希望蕪湖落實中央保護民企、促進中華傳統文化產業發展的雙重戰略,不要搶管轄、跨省抓河南人、掃蕩首都的企業!

一、核心證據繁昌縣《價格認定結論書》被打掉,全案早應立即宣告無罪

本案第一次開庭後,經後加入的辯護人控告,2019年7月16日杭州市價格鑑定專家委員會奢侈品價格鑑定中心被認定為非法組織,被杭州市民政局撤銷,即指控的核心證據《價格認定結論書》被打掉,全案本應立即宣告無罪。

二、蕪湖市《價格認定結論書》嚴重違法,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在早該宣告無罪的情況下,公訴人駱臣根、馬陽艷、李俊等不客觀公正,繁昌縣檢察院不立即撤訴,而是違法提交蕪湖市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試圖置無辜的63個被告人於死地。但該結論書嚴重違法,漏洞百出,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一)繁昌縣檢察院已用盡審判階段的兩次補充偵查權

在法庭未要求調取的情況下,公訴人違法指揮公安機關繼續偵查,違法補充提交包括《價格認定結論書》在內的四本證據卷及當庭突襲提交十多頁自稱未刑訊逼供的證據。著名的無錫邵洪春案中,辯護人提出未經合法補充偵查提交的證據不得在法庭出示,檢察院當庭撤回,繁昌本應當向無錫學習。如果檢察院無限制地補充證據,結果將是任何公民可能隨意被抓、事後慢慢找證據造證據,沒有任何人是安全的。

(二)作為鑑定意見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明顯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價格認定結論書》的性質只能是鑑定意見。《起訴書》、公安機關《鑑定聘請書》、向被告人和被害人送達的《鑑定意見通知書》,以及公訴人當庭指出被告人和被害人有提出「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的權利,都說明公訴機關認可該結論書是鑑定意見。公訴人駱臣根當庭承認是「特殊的鑑定意見」,馬陽艷后來也當庭承認是「鑑定意見」,法庭應依法按鑑定意見標準進行審查判斷。

1、無價格認定人員簽名,無18名所謂的專家名單、簽名和資質證明

依最高法刑訴法司法解釋第85條第2、7項,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被告人、辯護人對認定的價格有強烈異議,價格認定人員及18名「幽靈」專家依法應出庭作證,不出庭作證,依最高法刑訴法司法解釋第86條,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庭稱,11月9日發函要求公訴人提供蕪湖《價格認定結論書》18名專家的姓名、資質及勘查、專家意見形成的證據,但公訴人拒不提供。依兩高三部、全國人大法工委《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法院向檢察院調取證據材料,檢察院應當自收到要求調取證據材料決定後三日內移交。即法院決定調取證據,檢察院沒有選擇,沒有裁量權,無權拒絕,而應當無條件三日內移交。繁昌檢察院的公訴人公然違法,藐視司法權威,相關人員涉嫌隱匿證據。為維護司法權威,必須立即糾正錯誤,將上述證據及價格鑑定底稿移交法院。若不提交,只能依證明妨害規則,不採信該《價格認定結論書》。

2、檢材來源不明

(1)偵查機關沒有依法及時扣押案涉藏品;(2)扣押清單連照片都沒有,很多沒有收藏票,更不能證明有實物存在;(3)扣押物品與鑑定數量不一致,大量藏品未進行鑑定;(4)沒有見證人簽字;(5)未經被告人辯認;(6)扣押、封存、移交鑑定的保管鏈斷裂,不排除被掉包的可能;(7)價格認定的藏品不能證明是中金公司出售,如某些藏品系從廣州購買;(8)很多客戶相信藏品有價值而不願交偵查機關,《價格認定結論書》雖載明「實物查(勘)驗」,但未附查(勘)驗筆錄,無照片或視頻,無見證人;(9)物證不到庭,未經當庭辯認……由於物證不具同一性,依最高法刑訴法司法解釋第85條第3、4項,該《價格認定結論書》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3、價格認定結論超出鑑定範圍

該認定書對部分物品做了真偽鑑定,「有無收藏價值」的鑑定,違法,無效,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公安機關委託進行價格認定,但18名神秘的「幽靈」專家竟然將范增、愛新覺羅文嘉、李庚、孫菊生等四人的作品鑑定為偽作,超出鑑定範圍作出了無權鑑定。畫作的真偽鑑定很難很複雜,本應極為慎重,18名「幽靈」專家是否有此能力、資質無證據證明。除了景德鎮中國陶瓷博物館副館長徐桃生、中國國家博物館原副館長馬英民出庭證明案涉藏品系真作、藝術水平高、定價合理、鑑定價格荒謬外,辯護人早就申請大量專家、作者、廠家代表出庭作證,人就在法院門口,檢法就是不同意。且辯方證據充分證明四位大師對中金公司的授權,還當庭播放了文嘉、孫菊生對中金公司的視頻授權。

「有無收藏價值」,價格認定人員無權置評,既超出鑑定範圍,也因為收藏價值是由個人興趣等諸多因素所決定的,正如俗語「黃金有價玉無價」。

此外,還有種種違法,諸如辦案人員送達時未宣讀或提供《價格認定結論書》給被告人、被害人,有人遮住《鑑定意見通知書》誘使被告人簽字,不告知其有申請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的權利,不記錄謝留卿、申軍偉等9人明確提出的「不認可,有異議」的意見。

(三)案涉藏品確有銷售市場,應採取市場調查法

1、採用專家諮詢法不合法、不合理

根據《安徽省涉案財產價格鑑定條例實施細則》第23條,只有「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文物」和「花卉、盆景、寵物等」,可以採用專家諮詢法。只是可以,並不必然。而案涉藏品均不涉及上述兩類物品。

案涉藏品主要是以和田玉為原料製作的工藝品,瓷器,郵票,紀念幣,字畫等,包括許多奧運特許商品。依上述條款,對於奧運特許商品等流通領域的藏品,有政府指導價,應按政府指導價為基礎,參照當地實際價格水平計算,不能採用專家諮詢法。對於和田玉為原料的工藝品等,應當按照北京工美、廣州友誼等國有商店或當地大型零售企業價格計算,包括蘇寧易購和京東商城,也不應採用專家諮詢法。

根據「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也應依法採用對被告人有利的鑑定方法。

2、《價格認定結論書》實際上在否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憲法規定

有市場銷售的藏品,價格決定機制是市場。中金公司所銷售物品有合法的進貨渠道,進貨合同,很多有指定零售價,目前案涉藏品絕大部分在市場仍有銷售,有明確的市場銷售價格,被告人謝留卿的家人前往北京工美、廣州友誼商場等國有大型商場,購買了案涉的絕大部分藏品,並製作了《公證書》。這不僅證明案涉藏品貨真價實,也證明不應採用專家諮詢法進行價格認定。公訴人稱謝留卿參與定價,謝留卿作為銷售主體提出價格意見,合情合理合法。

本案用專家諮詢法認定價格,與市場價差異巨大,有的高達百倍,荒唐至極。出庭專家徐桃生稱「第一次看到這麼荒謬、無理,既不嚴謹、也不科學的價格評估」。馬英民副館長同樣認為該價格認定結論嚴重脫離市場銷售價格,與藝術品本身的價值不符。例如,和田白玉和青玉,價格本相差40倍以上,青玉價格更高,18名所謂專家,甚至連這一常識都不懂。懸掛在人民大會堂金色大廳的《胡楊禮讚》,進貨價都要10萬,僅認定為2700元。吳進良先生的畫被外交部作為國禮贈送外國元首,認定為「無收藏價值,130元」。中國葡萄畫第一人方鳳富先生的畫,僅認定為550、900元。孫菊生的貓,被認定為200元。李可染之子李庚作品,被認定為200元。這不僅是否定公認的藝術大師,否定諸多在藝術品領域享有盛譽的機構,否定文化部、外交部、人民大會堂、故宮博物院,而且是違背市場規則,從根本上否定市場經濟,否定「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憲法條款。

三、起訴書原指控「銷售虛假藏品」,但藏品都是真的

1、公訴人不再指控藏品是假

面對審判長和辯護人多次提問,是否還指控「銷售虛假藏品」,公訴人馬陽艷運用話術,顧左右而言他,最後才說「未指控不是署名作者所作」。事實上,庭前會議、兩次庭審中,公訴人當庭已不再堅持藏品是假。

2、有充分證據證明藏品為真

事實上,作者是真的;作品是真的;材質是真的;廠家是真的;許多客戶參與現場活動、與作者見面、交流、求籤名、合影;大部分藏品在市場上仍有銷售;許多作者和廠家代表在法院門口要求出庭作證,但法庭卻予以拒絕,這是拒絕真相。

出庭的兩名專家,國家博物館原副館長馬英民,景德鎮中國陶瓷博物館副館長徐桃生,對這些藏品系真品提供了權威認定。

3、指控證據不能證明藏品為假

蕪湖《價格認定結論書》對范增等人的作品鑑定為偽作,系超出鑑定範圍,並有大量嚴重違法,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無法證明偽作的存在。

有些被害人說藏品是假的,是因為公安告訴他們是假貨,也不排除陳先進等客戶希望渾水摸魚,想要貨款又不退藏品,不排除林治華等客戶希望公安幫其解決在其他公司購買的高額藏品退貨問題。

四、指控「賣貴了」,但不貴;即便貴,也不構成詐騙罪

公訴人不再堅持藏品是假,又指控「賣貴了」構成詐騙。售價與實際價值不完全一致是市場常見現象,有利潤的考量,也有對未來投資價值的期待。買房子,貴了,買股票,虧了,你去告詐騙?買茅台,買眼鏡,買奢侈品,買蟲草,去美容,上醫院,貴了,你去告詐騙?這些確實價高,利潤驚人,但客戶有選擇自由,自主自願交易,買賣關係就應該得到法律保護。按你們繁昌的法律,市場正常交易都成了詐騙。本案中客戶主張民事欺詐、顯失公平都缺乏證據,辯護人引用的多起類似判例都是駁回起訴,怎能以刑事手段損害合同自由、市場經濟?怎能依嚴重違法的《價格認定結論書》,以事後定價判罪?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合同自由,理性人自願參與市場交易,自負盈虧,如果「賣貴了」構成詐騙,將沒有任何交易安全和經濟秩序。

交易型詐騙的關鍵在於:交易標的物是否真實,是否交付。中金公司實際交付了藏品,藏品為真,就不可能因為「賣貴了」構成詐騙。

(一)不貴

1、案涉藏品按市場價銷售

辯護人提供了大量證據以及案涉產品的大表(包括進貨價、銷售指導價、銷售價、蕪湖認定價),充分證明案涉藏品銷售價與其他經銷商相當,有的更低。且多數藏品的銷售價由作者或廠家指定;不少藏品是委託銷售。

扣除推廣費、送貨費、新藏品專家簽售費、客戶接待費、交通費、員工工資、社保、銷售提成、房租、辦公費用等大量成本,採購價一般占銷售價的30-40%,銷售時往往還打折,利潤有限,利潤率遠低於房地產、眼鏡、奢侈品、美容、茅台、醫院等暴利行業,根本沒賣貴。

只要銷售價與其他經銷商相當,就不存在賣貴了,更不可能構成詐騙。只要進貨價是真實的,也不可能構成詐騙,因為即使認定價極低,也只能說明中金公司被騙。而進貨價在案卷中有書證、電子數據可以證明,公訴人對進貨價、銷售指導價也沒有異議。

2、藏品有收藏價值、升值空間,有些產品已升值

案涉藏品,有的是大師設計、創作、監製,有的為紀念重大事件發行,有的官方出品、監製,很多材質稀缺,具有收藏價值和升值空間,有些產品已升值超過30%。如一帶一路合璽,系紀念國家「一帶一路」重大戰略;白玉、青玉、碧玉材質珍貴;工美集團保證製作工藝;限量發行,白玉版發行數量僅500套,碧玉版、青玉至尊版發行數量各5000套,典藏版20000套;工美集團人員介紹,這些產品只能先付款,再通知取貨,搶購熱烈。

公訴人庭前會議說,辦案機關告訴買家是假藏品,一半人仍認為有收藏價值,「挺貴重的」,不交。所謂「被害人」都不認為產生了錯誤認識。

(二)就算買貴了,也應自行負責

1、成年人自主交易,自負盈虧。

2、藏品能否升值,是未來、或然的事件,是一種價值判斷,不是詐騙罪所指「事實」。詐騙罪所指「事實」是現在或過去的事實,不包括對未來、沒有把握且不確定的事實,也不包括價值判斷,即便虛構,也非詐騙,何況並未虛構。

《刑事審判參考》113期第1238號指導案例徐波等非法經營案確定的裁判要旨:「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是虛構與客觀事實相反的事實,並不包括行為人不能控制、存在或然性、對將來事實的預測。如售樓員以房子會增值為由說服客戶投資房產,即使售樓員內心認為房子並不會增值,也不能認為其虛構事實,客戶因此買了房子虧損,也不能認為售樓員構成詐騙罪。」

3、為保值、升值而購買藏品,屬涉風險的投資、投機行為,客戶自主決定,應具備專業謹慎,一般缺乏刑法保護的必要性。

4、客戶多有藝術品收藏經驗,張啟鋼、劉學兵、林治華、李希國、馮鐵等親自到展品發布會看實物,與作者拍照留念後購買,陳先進參加九華山藏品發布活動,有的在其他公司購買了大量藏品。並不是基於被告人勸說而陷入錯誤認識,也不是因錯誤認識而購買,而恰恰是基於對藏品的直接了解、與作者廠家面對面、對藏品的喜愛、收藏價值的預期而自主購買。

(三)就算後悔,也可退貨

1、可拒收,可退貨

買賣關係,本不可隨意退貨,但中金公司一直、從來、至今可退貨。公訴人稱退貨是幌子,但證據顯示至少有3200多萬元退貨,路金橋事件之前,就已發生了1600餘萬元退貨,中金公司對問題客戶早進行統計,有客戶退貨高達百萬。中金公司一直存續,任何時候客戶都可以聯繫到公司。退換貨流程,清楚地證明了退貨自由:客戶如陳先進可以選擇一件件退,可以當面一起退,還可以選擇郵寄退,並不存在拖延現象。

中金公司還實行驗貨付款、無條件拒收制度。

上述兩項,足以證明中金公司是難得的良心企業,只要可拒收,可退貨,就足以證明中金公司銷售行為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絕對不構成詐騙。

反觀報案人陳先進,收到退貨款10萬元後,卻不將藏品寄回中金公司,人直接消失,究竟誰在詐騙?

2、被害人沒有財產損失

即便個別銷售人員促成客戶進行了一次可能原本不想發生的交易,只要被害人得到了真實的產品,且絕大多數藏品,有證據證明市場價與客戶購買價相當,部分有升值,就不能說客戶遭受了財產損失。更何況中金公司一直願原價回購藏品,何來財產損失?

3、刑法的謙抑性

中金公司有數十萬客戶,僅陳先進一人報案,公安使勁找了45名客戶,其中還有多人認為自己沒受害。即使發生本案,公司售後服務也沒停,但仍未發生大規模退貨。包括這45人在內的所有客戶,均可通過協商退貨、民事訴訟、行政投訴等方式解決糾紛,根本無需動用刑事手段。

假設訴諸民事訴訟,45人中有多少會選擇起訴,最終又有幾個能勝訴?經檢索生效判例,希望退貨的客戶基本敗訴,因為公司退貨是過度誠信,而不退貨是合法的。中金公司何來公訴人指控的社會危害性?相反,這是一家利國利民的良心企業!

林治華等根本沒有提出過退貨。請這45名客戶捫心自問,只要聯繫退貨,就可以退,你們有何必要聽繁昌公安、檢察指使,要讓63個被告人家破人亡?辦案目的本是為客戶挽回損失,如果退貨就能解決,何需刑事手段?而一旦認定詐騙罪,沒收贓物,這些被害人反而會面臨財、物兩空,從而引發新的不穩定因素。

馬克昌先生指出,刑法的謙抑性是近代刑法的根本原則。基於這一原則,本案明顯是無罪的。

五、推銷行為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檢方指控:利用虛假話術推銷。但所謂話術,其實是中性詞,公訴人就當庭使用話術,如駱臣根把價格認定結論書稱為「特殊的鑑定意見」,馬陽艷對辯護人多次質問顧左右而言他,檢察員將對被告人稍有一點點的不利、就放大指控為犯罪。

(一)指控的話術,是合法合理的宣傳策略

中金公司銷售人員的行為,基本是合法合理的宣傳策略。例如,指控使用藝名、使用北京電話號碼、聲稱是投資理財和收藏品顧問、聲稱工作地點、總公司在北京,「為了給客戶營造一種高大上的錯覺,讓客戶相信公司的實力。」這些明顯不是詐騙行為。而且,公司沒有使用藝名的要求,有化名、英文名是銷售的行業慣例;電話號碼實名制;確實是投資理財和收藏品顧問;總公司客觀上在北京,員工尤其是話務員在異地辦公是節約企業成本、遠程辦公的行業慣例,公司的4個400電話一直暢通,客戶聯繫公司並無障礙;公司確實高大上、有實力,耗巨資置業,僅房租等每年就要400多萬,如在人民大會堂、釣魚台國賓館開發布會,邀請大師、名人出席,諸多名家授權;謝留卿參與相關產品的設計和定價,商量藏品的生產計劃,徵詢各經銷商的市場情況,對藏品進行市場調查;恰恰是收藏品行業的代表性公司。

(二)所謂話術,均有據可查,沒有虛假

檢方指控話術中大量有虛構的權威機構發行背景、發行量稀缺、升值空間大。但本案中沒有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1、相關機構真實存在

沒有一個虛構機構,都是真實機構,客觀存在,很多還很權威。但偵查機關查詢方法錯誤,如徐悲鴻藝術委員會等大學機構,查工商登記,非社團或非社團一級組織,去民政部查,上海、廣州企業,到北京工商查,怎麼查得到?不排除偵查機關故意查錯而證明機構不存在的合理懷疑。

2、營銷方案有據可查

營銷方案均有據可查,來自廠家、作者的宣傳,網絡檢索的信息,以及央視、人民日報等媒體報道。「江山多嬌」被指控為欺詐性宣傳的典型代表,但所有宣傳點,均能從廠家的宣傳冊上找到出處。文嘉的宣傳材料,來自央視發現之旅的報道。「國禮陶瓷大師」占昌贛的介紹,來自官方宣傳。所有宣傳畫冊的信息,無一是中金公司自行添加、編造的虛假信息;策劃中稍加潤色,不屬於增加虛假成分,也是極個別之處。中金公司作為銷售公司,沒有義務和能力核查作者、廠家、網絡文章、媒體報道對作者、作品的表述是否真實準確。視頻證據顯示,培訓是合法正規的。供貨商對全員進行培訓,使用的是拷貝的原始資料。而公訴人指控虛假宣傳,必須對所有「修改」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並沒有證明。

3、升值空間大並非詐騙

這是對未來的價值判斷,供客戶投資參考,即使如此陳述,也不是詐騙罪所指的「事實」,而且有些藏品升值空間大也是事實,如對景泰藍、郵票的宣傳內容,沒有任何欺騙的內容,確實能升值。收藏領域需要時間沉澱,不可能一夜暴富,有些甚至要等到作者作古,這是常識,中金公司也從來不會違反常識進行這樣的宣傳。

(三)所謂使用虛假手段推銷,無證據證明,或至多是個別客服的行為,非詐騙

檢方指控,大量使用承諾回購、打配合、冒充同行、拍賣行等虛假手段推銷。但證據不足,且未將指控的各起事實分別舉證,而是籠統、一團糊想矇混過關。

1、檢方拒不提交客觀證據,沒有客觀證據證明違規銷售行為的存在,更不存在「大量」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的銷售人員與客戶之間所謂欺詐性的聊天記錄,根本不是被害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更何況30多名被告人申請排非,稱供述系公安機關刑訊逼供、誘供所得,而公訴人違法不移送同步錄音錄像、法庭違法不啟動排非調查;僅有被告人供述而無客觀證據予以證實的,沒有證明力。

電腦、服務器主機,3台相機,劉艷芳的黑色硬盤等詳實記載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退換貨情況,活動會的照片合影、錄音錄像,客服與客戶的交流等,能夠證實客戶如何了解、購買藏品,客服如何推銷,能夠證明被告人的行為並非詐騙。但辯護人反覆申請,檢方至今拒不向法院移交上述電子產品的全部數據。依證據規則,只能推定所有錄音、聊天記錄等對被告人有利,檢方不能證明違規銷售行為的存在。

即使存在違規銷售行為,也只是個別銷售人員的行為,因為公司有明確規章要求不得違規銷售,並有嚴厲的懲罰,個別人員違反公司規定銷售當然不是詐騙,更不是詐騙集團。

2、指控的虛假手段即使存在,也並非詐騙

「承諾回購、拍賣」,公司有明確要求,不承諾回收、拍賣;中金公司出具的收藏票載明,公司不承諾升值或拍賣;給銷售人員的統一答覆,明確說不負責回收、拍賣。雖然不承諾回購,但中金公司一直、至今同意退貨,退貨表明中金公司對所銷售產品有信心,也表明中金公司旨在通過正常的市場銷售獲利,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實踐中,鮮有詐騙集團願意給客戶退貨。

「幫找拍賣公司」,即使個別銷售人員有此說法,也是一種幫忙行為,不足以使客戶陷入錯誤認識。

「打配合」,是一種常規的營銷手段、行業慣例。

「冒充同行、冒充拍賣行」,如果存在,只是不誠信行為,並非對藏品本身的虛構;且公司對此明確禁止,個別員工有此行為也被處罰。

「名額有限」,既是事實,也是一種飢餓營銷,正如本人徐昕宣稱「每年限接5個案件」一樣。

而且,個別可能稍有違規的銷售方式促成的交易,客戶可通過退貨得到解決。陳興良、周光權、車浩等刑法學家明確提出:消費者相信過分宣揚甚至聳人聽聞的廣告語,購買產品,沒有實現預期,不能尋求詐騙罪的保護。(《刑法各論精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10頁)

再退一步,即便個別被告人的個別銷售行為誇大了藏品價值,也頂多屬於民法意義上的欺詐,不應認定為詐騙行為。陳興良教授指出:「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之間的區分,主要還是應當以欺騙的內容為根據:如果是整體事實的欺騙,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和行為,只是利用合同騙取他人財物的,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如果只是在合同的每個要素,例如主體、擔保或者數量、質量等進行欺騙,但行為人還是履行了合同,則屬於合同欺詐,其後果是合同無效,承擔違約責任。」(陳興良:《民事欺詐和刑事欺詐的界分》,《法治現代化研究》2019年第5期)據此,個別被告人的銷售行為即使存在,也至多屬於民事欺詐,應通過民事手段解決。

(四)中金公司竭力規範經營,從各方面確保交易自願、合法,對客戶實行超值保護

1、策劃部設計營銷方案無任何虛假

2、人事部正規培訓,並強調不得違規銷售

3、銷售部嚴格要求,嚴禁違規銷售

中金公司制定規章制度,一直禁止銷售人員虛假承諾、虛假銷售,新員工入職時要簽承諾書,承諾不進行虛假銷售。公司經常集體開會強調紀律。尤其在路金橋案後,中金公司為進一步規範經營,最大限度的避免銷售人員虛假承諾,規定五不准。處罰不是公訴人聲稱的僅做做樣子。自2013年開始,中金公司就對違規銷售的人員進行嚴厲處罰,如罰款、扣提成,主管、總監同罰,至案發前至少27次。如通報批評劉丹娜,罰500,取消提成,楊真真也連帶受罰,系2016年質檢部抽聽錄音發現違規並處罰。幾名被告人供述稱沒見到處罰,與事實上有處罰不符,恰恰說明供述非法應當予以排除。

4、質檢部隨時抽查銷售過程有無違規

客服與客戶的通話都錄音後留存,質檢部隨時抽查錄音,只要發現違規銷售行為,立即上報劉艷芳,按公司規定通報批評。

5、市場部、核單部監督回訪,發現違規銷售,取消配送

回訪時如發現違規銷售行為,會立即停止相關訂單的配送。聊天記錄顯示,劉艷芳明確告訴銷售人員,對經濟能力有問題的客戶,不准銷售,客戶已下的訂單,也取消配送。

6、驗貨付款,客戶可無條件拒絕收貨付款

7、退貨制度,中金公司一直、從來、至今可退貨

中金公司謝留卿涉足收藏品行業近10年,具有明確告知客戶的程序、驗貨付款的制度,嚴格處罰的規定,暢通的退貨渠道,並不斷改進公司制度、規範管理,每個部門各司其職,確保藏品從採購、銷售到售後全流程的規範。尤其是6、7兩項,足以證明中金公司是良心企業,絕對不構成詐騙。

(五)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

檢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任何一位被告人明知是詐騙而實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相反,有真實的交易意圖;推銷是為了促成交易,不是為非法占有;無一認為銷售的是假藏品;對比房地產、奢侈品、美容、醫院等暴利行業,中金公司的利潤率不高……根本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雖然多名被告人認罪,但沒人知道自己犯什麼罪,不知道如何騙,無意騙人,只因羈押太久,而自認倒霉,被迫認罪。

綜上,繁昌縣檢察院指控「銷售虛假藏品」,但藏品都是真的,後又指控「賣貴了」,但事實上並不貴,也不可能構成詐騙。本案明顯無罪,請法院立即宣告無罪,立即釋放無辜的60多位兄弟姐妹。

此致

繁昌縣人民法院

辯護人: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徐昕

(根據2020年1月2日法庭辯論修改而成)

來源:安徽省蕪湖市繁昌區人民法院、 勞動法行天下、法律讀報公號

投稿郵箱:dahehanjingwei@163.com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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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2 01:06:51

我感覺老師還是蠻好的,上次分手都特別難過,後來聽了情感調解之後,我也很快走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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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16:06:07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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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15:01:40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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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10:11:47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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