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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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上午9時,「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在餘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0年7月7日18時許,被告人郎某某在杭州市餘杭區良渚街道某快遞驛站內,使用手機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遞的被害人谷某某並將視頻發布在某微信群。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微信號冒充谷某某與自己聊天,後夥同郎某某分別使用各自微信號冒充谷某某和快遞員,捏造谷某某結識快遞員並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微信聊天記錄。為增強聊天記錄的可信度,郎某某、何某某還捏造「赴約途中」「約會現場」等視頻、圖片。同月7日至16日間,郎某某將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數十張及視頻、圖片陸續發布在該微信群,引發群內大量低俗、淫穢評論。

之後,上述偷拍的視頻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被他人合併轉發,並相繼擴散到110餘個微信群(群成員總數2萬餘人),引發大量低俗評論,多個微信公眾號、網站等對上述聊天記錄合輯轉載推文(總閱讀數2萬餘次), 影響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谷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後,郎某某、何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承認前述事實。公安機關對郎某某、何某某行政拘留,並發布警情通報闢謠。

剛剛,「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判決

2020年8月至同年12月,此事經多家媒體報道並引發網絡熱議,其中僅微博話題#被造謠出軌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閱讀量就達4.7億、討論5.8萬人次。該事件在網絡上的廣泛傳播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

案發後,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對被害人谷某某進行了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於尋求刺激、博取關注等目的,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造成該信息被大量閱讀、轉發,嚴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權,影響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經濟損失,社會評價也受到一定貶損,屬於捏造事實通過信息網絡誹謗他人且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誹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鑑於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並非僅僅對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響,其對象選擇的隨機性,造成不特定公眾恐慌和社會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誹謗信息在網絡上大範圍流傳,引發大量淫穢、低俗評論,雖經公安機關闢謠,仍對網絡公共秩序造成很大衝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公訴機關以誹謗罪對二被告人提起公訴,符合法律規定。

考慮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能主動賠償損失、真誠悔罪,積極修復法律關係,且系初犯,無前科劣跡,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等具體情況,法院對公訴機關建議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及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採納。

法院當庭宣判,分別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我也「社會性死亡」了嗎?

吳丹丹(化名)住在杭州城郊,地鐵的最後一站。

去年3月,她和男友從北京搬到了杭州,計劃在這裡工作、生活。雖然住在城郊,但為了安全起見,吳丹丹選擇了附近一個大物業公司管理的新小區。

2020年7月7日晚上18點多,她和往常一樣,下班去小區門口的快遞驛站取快遞。就在等快遞的短短几分鐘內,她被正在驛站里幫忙的被告人郎某偷拍了。

很快,這段偷拍的9秒視頻被郎某編造成一個少婦出軌快遞員的故事。為了使故事看起來更「真實帶感」,郎某和修車店的朋友何某一起捏造出了一段少婦出軌快遞員的聊天對話,對話中,兩人不僅互相撩撥,還約好了下次上門的時間,並為「約會現場」配上了事先從網上找來的不雅視頻和音頻。

吳丹丹說,郎某的造謠看起來很「專業」。他以圖文直播的形式製作了包括「去約會途中」「她叫我帶一杯星巴克」等看似十分真實的出軌圖文,「我已經進小區了」「現在準備洗澡了」等頗具暗示性的字眼也頻頻出現。

這段視頻先被發在了一個有百來號人的車友群里,後被再次轉發至其他微信群中,有人抱着吃瓜、獵奇的心態合併轉發了上述內容,還有人為了給自己的公眾號賺流量而繼續添油加醋,引發了大量點擊。

因為取快遞的那一幀畫面非常清晰,視頻中,身穿連衣裙的吳丹丹成了千夫所指,她的生活因此發生一系列轉變:「正義」的網友罵她不守婦道、走在路上被人指指點點、被剛入職數月的公司委婉勸退、新的應聘結果只有「表示同情」、擔心她出事的男友也無暇顧及工作,就連遠在國外的前同事都發來私信說:「你跟別人出軌的事,我們全公司的人都知道了,勸你出門戴上口罩吧。」

去年七八月份,盛暑天氣。原本愛玩、愛逛、愛穿連衣裙的吳丹丹不敢在白天出門了,夜晚散步也只敢跟在男友的身後,長袖、長褲、帽子、口罩一樣不落,熱得渾身都汗津津的。

網絡謠言的殺傷力讓人猝不及防。

吳丹丹告訴記者,她有兩個問題始終想不明白:一個是「我到底做錯了什麼?為什麼大家會相信一段被惡意剪輯的視頻?」另一個是「我也『社會性死亡』了嗎?」

之後,吳丹丹幾乎清空了微信好友,並開始一夜夜失眠,很快,她被診斷為抑鬱狀態。

想要一個道歉,對方卻說「這只是一個玩笑」

7月中旬,郎某在快遞驛站旁開了家便利店。

8月8日,意識到事情越來越嚴重,吳丹丹報了警。8月13日,警方通報稱,已對嫌疑人郎某與何某誹謗他人的行為分別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拘留結束後,吳丹丹的男友輾轉聯繫上了郎某,希望雙方能見面把事情說明白。

第一次約見面,吳丹丹選在了小區附近的一家星巴克,但遭到了對方的拒絕,拒絕的理由在吳丹丹看來是十分荒唐的。「他們說不想去公共場合,他們還要做人的。最後他選了一家中介公司的會議室,出於不信任,我也拒絕了。」吳丹丹說,就在她發微博表示考慮放棄和解時,郎某、何某突然答應在星巴克見面。

這次見面,吳丹丹向對方表明了自己的態度:可以和解,賠償一分不要,但她和男友因此事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對方支付,並希望郎某、何某能進行公開道歉,將此事的前因後果表述清楚。

這些要求,郎某和何某當場並沒有拒絕。

郎某、何某錄製的道歉視頻

吳丹丹說,考慮到對方都比較年輕,有家庭和孩子,經過商量,她同意對方可以在道歉視頻中戴上墨鏡和口罩。而此時,對方卻說了一句:「反正也要打碼,拍這麼清晰幹嘛?」

最終,這段戴着墨鏡和口罩的道歉視頻只是私發給了吳丹丹男友,而不是先前說好的公共平台上,吳丹丹提出的58000元經濟損失,也被對方稱為敲詐勒索。

郎某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自己不過是開了一個玩笑,已經被行政拘留了,受到了處罰,還要怎麼樣?

郎某的便利店就在小區大門口,與吳丹丹住的那幢樓直線距離不過百米,便利店是透明的落地玻璃門,收銀台就在門口,吳丹丹進出小區都能看得到。在尚不知道自己被偷拍、造謠的情況下,吳丹丹還到朗某的店裡買過幾次東西。

但在事發後,吳丹丹始終沒等到一個公開的或着當面的道歉。

「這顯然不是一個玩笑,我的生活已經一團糟了,既然他們不願意道歉,那我要他們為這件事情負刑事責任。」2020年9月中旬,吳丹丹在微博上認識了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的鄭晶晶律師,在鄭律師的建議下,她決定放棄和解以及索賠,去打官司。

自訴案件轉公訴,最高檢點名:「不能讓受害人怯於維權」

2020年10月26日,吳丹丹正式提起刑事自訴,要求以「侮辱誹謗罪」追究兩名造謠者的刑事責任。12月14日,餘杭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立案10天後,12月25日,根據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分局對郎某、何某涉嫌誹謗案立案偵查。

2021年2月26日,餘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將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誹謗一案向餘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自訴」轉「公訴」,案件性質改變了。檢察日報正義網發文評價「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政法機關的職責所在」,「當下,網絡暴力日益嚴重,檢察、公安機關介入此案,對全社會具有積極、正向的標杆意義」。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也成了代表們關注的熱點之一。

3月8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舉行全體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點名該案,表示「此類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案,司法機關應擔追訴之責,不能讓受害人怯於維權。」

吳丹丹告訴記者,雖然案件轉了「公訴」,但還有不少網友時不時發私信罵她「炒作」「博眼球」,甚至還有人期待她「被打臉」「被反轉」。

「他們不能明白我的感受。」吳丹丹搖了搖頭說,因為工作原因,她之前也有機會可以做網絡博主,但她是個有社交潔癖的人,朋友圈幾乎不發照片,她抗拒把自己的生活曝光在互聯網上。可生活似乎和她開了一個玩笑,以這樣的方式獲得關注,她無奈地稱之為「生活所迫」。

在判決結果出來之前,吳丹丹被問得最多的問題就是「你對量刑和賠償有什麼訴求?」

「說實話,我沒有具體的想法,法院立案對我來說就已經有結果了,立案就意味着這事是違法的,造謠傷人是要付出代價的。」吳丹丹說,她只希望那些還在試圖開玩笑的人在開玩笑之前能想一想:我要開這個玩笑嗎?

在微博上,吳丹丹有個名叫「我們都是吳女士」的粉絲群,她是群主。和普通的粉絲群不同,裡面的群成員並不是吳丹丹的粉絲,大部分都是遭遇過網絡誹謗並想尋求幫助的普通人。吳丹丹儘量用自己的經驗去給他們答疑解惑,但她也說:「力不從心,互聯網的傳播範圍是沒有邊界的。」

甚至在7月28日,在吳丹丹被偷拍的20天後,那個車友群里又發出了一個「趙女士」的故事。吳丹丹「出軌」是「上門要帶一杯星巴克」,而趙女士則是「一杯奶茶」。

今年春節,吳丹丹一家人在杭州過了年。她還收養了一隻流浪貓,取名叫「璀璨」,她覺得自己很累,每天都在補覺。

開庭前,記者再次聯繫上了吳丹丹。她說很感謝司法機關的支持和幫助,這讓她覺得不是自己一個人在戰鬥。吳丹丹曾經來過杭州許多次,也不止一次地留戀過這裡的山山水水,「希望我的故事能幫到更多人,我相信接下來的生活是嶄新的、美好的。」姑娘這樣說到。

一、自訴案件轉公訴,意味着什麼?

一般情況下,我們所了解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察、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最終審理判決的。但我國法律也規定,對於一些沒有危害到國家和社會利益,但是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提起刑事自訴。其中,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罪,就是可以自訴的案件類型。

那麼,吳丹丹提起自訴10天後,案件為何突然轉為公訴?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在案件通報中寫到,與以往口口相傳、社區傳播誹謗不同,類似本案被害人「吳丹丹」遭受的網絡誹謗案件發生後,寄望於公民個人按照刑事自訴程序自行取證或者由公安機關協助取證,以追訴犯罪、維護權益,顯然會遇到重重困難,只有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啟動公訴程序,才能及時有效追訴犯罪、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

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也有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二、吳女士親歷的這起案件,在向社會傳達了一個什麼樣的信號?法學教授在線解讀

「這起案件能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其實表明了我們的司法理念正在進步,民眾的法治素養在提升,民法典時代人格權保護呈現更立體、更完善。」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地方法治與社會治理創新研究中心主任俞鋒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過去我們只知道誹謗罪和侮辱罪一樣,同屬於『不告不理』的自訴範疇,在全國範圍內都鮮有現實判例。所以當吳女士開始刑事自訴時,很多人並不看好。但其實《刑法》246條第二款對誹謗罪、侮辱罪明確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就是本案轉為公訴案件的法律根據之所在。」俞鋒認為,本案與普通誹謗的關鍵區別在於,被誹謗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互聯網傳播的方式已經遠遠區別於傳統的誹謗方式,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侵害社會秩序。

在俞鋒教授看來,司法機關對這起案件的關注和進一步辦理,不僅為吳女士主持了公道,為網絡空間的綜合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更對那些抱着「網絡屬於法外空間」「沒有接觸性的身體傷害就是無害」「輕罪等於無罪」等錯誤認識的法盲們敲響了警鐘。

不過,俞鋒也從吳女士遭遇誹謗後所承擔的痛苦中看到,我們現有社會治理體系中,對此類案件被害人心理危機干預、心理創傷治療的專業型心理服務供給,針對被害人「社會性死亡」的救助機制等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相關立法和服務亟待完善。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8-20 17:08:47

服務特別好,而且給人的感觸也挺深的,真的可以的

頭像
2024-04-17 22:04:34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頭像
2024-02-22 0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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