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便會牽涉到離婚財產分割,一般情況夫婦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但如果是情侶之間分手的話,彼此沒有說白了的夫妻共同財產,但依然會出現一些資產上的糾紛案件。
現實生活中很有可能會存有雙方同居生活、談戀愛完畢時承諾計付另一方「感情債」的情況,
也就是一方會給與另一方一定的金錢做為說白了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
乃至有些人都還沒分離就承諾了假如分離就需要付款要多少錢的賠付。
儘管「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等早已是習以為常的叫法了,但這真的是合理合法合理的嗎?
要了解,在中國法律法規里,是沒有「青春損失費」這一定義的,
也就是說分手之後要到人民法院去認為要「青春損失費」是不可以獲得適用的;
但這並不意味着分手的時候彼此以「青春損失費」的為名付款的錢財便是不合理合法的。
大磊與馬麗在一起近八年,彼此同居生活很多年,除開沒辦結婚證,和夫婦沒有什麼不同;
之後由於彼此在日常生活中的分歧造成 了提出分手,
大磊給了馬麗五萬塊錢,做為說白了的「分手費」。
但是分離後不久,大磊由於沒工作沒錢了,想來想去就惦記着把該筆錢要回家,
大磊稱,青春損失費原本便是不合理合法的,也就是不具備法律認可的
自身能夠規定馬麗還回家。還真把馬麗給提起訴訟了。
隨後馬麗尋找大家授權委託應訴。
我們在案子的案件審理全過程中堅持不懈覺得,
大磊在付款分手費的情況下是徹底出自於同意的。
該筆說白了的分手費事實上理應視作大磊對馬麗的資產贈予。
而且贈予個人行為早已執行結束,也就是資產的交貨早已進行,大磊沒有權利對該項贈送再明確提出撤消的規定。
最後審判長也採取了大家的爭辯建議,駁回申訴了大磊的訴請。
馬麗不用退還已付款的分手費。
那樣來看,有些人便會覺得即然提出分手、青春損失費等能夠視作是資產贈予
那簡直表明全部那樣的花費便是合理合法且沒法要回的嘛?
也不一定,若有另一半者與別人非法同居,完畢同居關係時往另一方付款的分手費,就不可以視作合理贈予。
也就是夫婦中出軌的一方在與第三者分離時,向第三者付款的一筆說白了的分手費是失效贈予,能夠規定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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