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打賞有效但主播基於婚外情私下受贈部分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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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網絡打賞的「是」與「非」

圖為此案的相關案卷。

西安中院:打賞有效但主播基於婚外情私下受贈部分應返還

導讀

網絡直播憑藉自身傳播的快捷性、互動性、靈活性,在大眾生活中迅速普及,「打賞」成為網民表達情感,進行網上消費的新手段,同時,打賞也為各大網絡平台提供了一種新的盈利途徑。相應的,網絡打賞衍生的法律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近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網絡打賞引發的糾紛中,對婚內出軌女主播的網友網絡打賞主播並給予其財物的行為依法作出認定,認為網絡打賞應屬於合同行為,打賞的錢款不予返還,但主播對受贈的部分應予以返還。本案的判決強化了公民的公序良俗意識,弘揚了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男子迷戀網絡直播瘋狂打賞

已婚男子賀某經常上網娛樂,逐漸迷上了網絡直播。徐某是在某網絡直播平台註冊的一名女主播,直播內容為唱歌、聊天等。賀某對徐某的直播尤為鍾情,使用其手機號碼在某網絡直播平台註冊了3個賬號,用於在某網絡直播平台觀看徐某的直播並打賞。徐某對賀某的慷慨打賞十分欣賞,時常在直播中與賀某言語互動,唱賀某喜歡聽的歌曲等,讓賀某十分愉悅,打賞更為頻繁。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5日,賀某使用他註冊的ID賬號在某網絡直播平台觀看徐某的直播並打賞13318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間,賀某的三個某網絡直播賬號通過微信支付17萬餘元、通過支付寶支付8萬餘元,絕大部分用於購買「快幣」對徐某直播的打賞。

賀某註冊某網絡直播平台時,平台要求他簽署《用戶服務協議》,其中載明:「快幣」是某網絡直播平台的專用虛擬貨幣,用於購買某網絡直播平台內的付費服務,「快幣」不得用於某網絡直播平台外之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快幣」或將「快幣」轉讓他人;可通過某網絡直播接入的支付手段充值兌換「快幣」。某網絡直播平台也向主播聲明:當主播打開直播間用戶可進入其直播間並贈送主播虛擬道具(即「禮物」),主播獲取的收益為禮物折現收益的50%;某網絡直播公司向主播支付收益時將使用主播提供的真實身份信息並為主播代辦開發票及納稅事宜;主播與某網絡直播平台不構成僱傭、勞動、勞務關係。

突破道德邊界引發妻子維權

賀某的頻繁慷慨打賞令主播徐某十分開心,兩人在直播平台互動的話題越來越多,關係越來越近。為了更方便交流,賀某添加了徐某微信,聯繫也頻繁了起來。二人將生活的點點滴滴、人生的酸甜苦辣,相互分享、傾訴。終於,賀某和主播徐某二人關係由虛擬走向現實,由線上發展到線下。2019年3月25日其與徐某線下見面,開始以情人關係相處至2020年3月1日。相處期間賀某向徐某通過支付寶轉賬18000元,微信轉賬23000元,購物4000元。至二人關係終止,賀某通過網絡打賞和線下交往共為徐某花費32萬元。

2020年4月初,賀某之妻艾某發現交由賀某做生意支配的錢款數額異常。經艾某追問,賀某向其妻艾某坦白了其在網絡直播平台給徐某打賞和在線下與徐某交往的過程。

艾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艾某主張,賀某的打賞行為和線下交往中給予徐某財物的行為均系贈與行為,賀某未經其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徐某的贈與合同無效,要求徐某返還32萬元,並主張某網絡直播公司與徐某承擔返還錢款的連帶責任。

賀某對艾某的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均認可;徐某認為,賀某贈送的「禮物」是其勞動獲得的收入,自己與某網絡直播公司為勞務關係,法律責任由某網絡直播公司負擔;某網絡直播公司稱,平台是中立的技術服務商,分別與賀某建立網絡服務合同關係,與徐某建立網絡服務合同和網絡直播服務合同關係。其公司根據相應合同約定分別收取賀某充值款項和徐某直播收益分成,不應承擔返還責任。

向主播私下贈與應全部返還

一審法院認為,賀某通過快手平台向徐某打賞系合同關係,不構成贈與,但賀某私下給徐某的錢物構成贈與,判決徐某向艾某退還賀某私下贈與錢款的一半,也就是,徐某返還艾某22500元。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徐某與賀某之間確係合同關係。艾某不服提起上訴。

西安中院審理後認為,徐某與賀某之間提供直播與打賞的關係屬於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特殊之處在於對徐某直播表演的價值的認定並非由徐某決定,而是由賀某單方決定。但該情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賀某用「快幣」打賞徐某的行為,不符合贈與合同的要件,雙方之間並非贈與合同關係。賀某在某網絡直播平台購買「快幣」進行消費,雙方之間形成的是網絡服務合同關係,也非贈與合同關係。因此,網絡平台打賞行為有效。

對於賀某與徐某發展為婚外情關係後,賀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財產給徐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進行轉賬,併購買物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贈與行為。賀某未經艾某同意贈與徐某錢款,侵犯了艾某的財產權益,且違背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應為無效。現賀某與艾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未進行婚內財產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故對於法院認定的屬於賀某贈予徐某的財產,艾某有權要求徐某全部返還。遂依法改判徐某將45000元返還艾某。

■判決解析

用戶對主播的贈與行為無效

主播提供直播表演不能強制觀眾打賞,但是主播在直播中付出勞動,除了獲得用戶認可產生精神愉悅外,通過直播活動獲利是重要目的,觀眾用戶打賞的目的是獲取更好地觀看體驗,因此,主播和打賞用戶之間不屬于贈與合同關係,而是一種雙務合同關係。就本案而言,徐某在某網絡直播平台針對不特定某網絡直播註冊賬戶進行的直播表演系要約行為,賀某觀看徐某的直播表演並用「快幣」進行打賞的行為系承諾行為,且該承諾行為完成後雙方之間的合同成立且履行完畢。

用戶為了打賞主播,需要在網絡直播平台進行充值購買「快幣」,再將「快幣」購買為虛擬道具進行打賞。平台不僅提供充值購買虛擬道具服務,還提供觀看直播服務、搜索服務、遊戲服務,個人中心等網絡技術服務。同時,直播平台通過對用戶給主播打賞的提成、廣告收入等途徑獲取收益。因此,應認定賀某與某網絡直播公司之間系網絡服務合同關係。

而後來,賀某與徐某發展為婚外情關係後,賀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財產給徐某轉賬,併購買物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贈與行為,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贈與行為無效。因此,艾某基於管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徐某享有連帶債權,有權要求徐某返還全部贈予財產。

■延伸思考

網絡直播打賞法律關係分析

一、某網絡直播公司與徐某之間法律關係的思考。主播註冊使用某網絡直播平台的直播功能以其同意平台單方制定的《某網絡直播規範》及《主播註冊條款》為前提。《主播註冊條款》中包含了主播獲取的收益為直播中獲得的禮物折現收益的50%,某網絡直播公司向主播支付收益,主播與某網絡直播平台不構成任何勞動法律層面的僱傭、勞動、勞務關係等內容。雙方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且雙方法律關係建立之前某網絡直播公司已明確表示其與主播徐某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從實質要件分析,認定勞動關係成立至少要具備以下必要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徐某開直播播出內容、表演形式等均不受某網絡直播平台約束,徐某也無需遵守某網絡直播公司針對內部員工的規章制度。綜上,某網絡直播公司與徐某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某網絡直播公司為徐某提供直播媒介和收益通道,代主播收取收益等服務,同時以抽取打賞提成的形式獲取報酬,因此,法院認定雙方之間是網絡服務合同關係。

二、因夫妻一方網絡打賞數額巨大引發的夫妻財產共有權保護法律問題思考。如果網絡打賞明顯超出一般個人正常的娛樂消費需求或者明顯超出打賞者家庭收入能夠承受的消費水平,則應認定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範疇,可能涉及損害夫妻財產共有權的問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法官認為,明顯超出正常消費範圍的網絡打賞行為構成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權益受到侵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保護自身權益。但是,即便夫妻一方明顯超出家庭經濟能力的打賞行為被認定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必然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財產。夫妻一方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充值、打賞行為是否超出雙方家庭經濟能力,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權益作出的實質性審查和判斷,顯然超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範圍。因此即便是夫妻一方通過網絡打賞揮霍共同財產,甚至惡意損毀共同財產,也屬於夫妻之間內部法律關係。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善意第三人不應該承擔返還義務。

■專家點評

網絡直播打賞——

在科技、商業與社會責任間探索規制之道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 張西安

網絡直播打賞是一種非強制性的付費鼓勵模式,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用戶自願通過電子支付向網絡直播平台購買虛擬貨幣,然後進入直播間,使用虛擬貨幣購買網絡直播平台提供的虛擬道具,根據喜愛程度打賞給主播虛擬道具,直播平台與主播之間按照協議比例分得虛擬道具的對應價值; 第二種是用戶通過私人渠道,向主播私人的微信、支付寶等支付賬戶轉賬打賞。網絡直播打賞特殊的運營、營利方式與一些用戶的隨意消費慣性、在線快捷支付流程相結合,帶來諸多直播打賞糾紛。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釐清涉及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尤其是界定主播與用戶之間的法律關係。

用戶與網絡主播之間的關係,存在「服務合同說」和「贈與合同說」不同的觀點。「服務合同說」的主要觀點是主播通過表演對用戶發出訂立服務合同的要約,用戶非短暫停留行為表示默示接受主播提供表演服務的要約,構成對要約的承諾,此時用戶與主播之間形成服務合同,主播的表演對用戶形成債權,債權的消滅需要用戶的打賞進行清償。「贈與合同說」認為主播進行表演或者向用戶提出打賞請求是在向用戶發起訂立贈予合同的要約邀請,用戶贈送虛擬禮物或支付財產是對主播發出訂立贈與合同的要約,主播接受虛擬禮物或財產即為承諾,此時用戶與主播之間成立贈與合同。

本案裁判根據網絡直播打賞的形態不同分別採納了「服務合同說」和「贈與合同說」。對於用戶通過直播網絡平台購買虛擬道具打賞主播的行為,判決採納「服務合同說」的觀點;對於用戶通過私下渠道打賞主播的行為採納「贈與合同說」,在平衡鼓勵科技發展、商業利益和落實社會責任之間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筆者認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應當旗幟鮮明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理念,對於積極傳播正能量,落實平台主體責任,網絡主播和「打賞」用戶實行實名制管理,落實打賞限額和打賞延期支付制度的直播平台的網絡打賞,應該從保護網絡直播新業態、保護網絡直播參與者各方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採納」服務合同說」,維護交易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對於採取鼓勵用戶非理性「打賞」的運營策略,通過傳播低俗內容、有組織炒作、僱傭水軍刷禮物等手段,暗示、誘惑或者鼓勵用戶大額「打賞」,或引誘未成年用戶以虛假身份信息「打賞」的網絡打賞,應嚴格審查是否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依法保護用戶在服務合同中的撤銷權;對於用戶通過私下渠道打賞給主播個人的財物,應當採取「贈與合同說」,對於較大數額的打賞應當允許夫妻一方行使撤銷權或未成人的監護人行使撤銷權。通過這樣的裁判活動,引導技術、商業活動塑造健康的精神情趣,促進網絡視聽空間清朗,切實實現技術的應用,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責編:鄒菁、吳楠)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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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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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7 16:08:26

現在的生活節奏太快,往往忽略了感情的經營,適當的情感諮詢還是有必要的,特別是像你們這樣專業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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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8 15:07:32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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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18:07:13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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