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愛生恨,女子帶人搶劫前男友要回戀愛花銷 】
江蘇鎮江一男子楊某報警稱有人搶劫自己,但在民警審案當中發現,事情不簡單, 經調查,楊某是女子吳某的前男友,女子想要回去她的戀愛花銷,楊某不給,因此採取暴力方式。
目前警方已經將吳某等六人涉嫌搶劫罪提起公訴。
初看新聞,以為看錯了,細細核對,才知道這樣的事情是真的,看來戀愛不僅讓男人瘋狂,有時候也會讓女人因愛生恨。
@南海看雲 說點看法,看看是否妥當。
1.這個女人吳某在戀愛中,估計太愛對方了?
不知道是不是楊某經濟條件不好,還是女子吳某經濟條件較好,但是在戀愛中,他們的花費估計付出不少。
也有可能是吳某太愛男子了,因此付出不少錢財,誰知道戀愛不成,最後以分手結束。吳某越想越氣,因愛生恨,既然自己得不到,就應該拿回自己付出的錢財。
但楊某不願意拿出錢財,因此就有了開頭一幕出現,吳某糾集幾個人幫忙,採取暴力方式,搶奪楊某錢財。
2.吳某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吳某符合這樣情況,因此吳某與她一起參加搶劫的幾個人,都有可能被判刑。
但有人認為吳某是搶奪罪。我們先看看他們之間區別:搶劫罪採用的是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或者不能反抗的強制手段占有財物。而搶奪罪則是乘被害人不備而奪取。如果由於用力過猛意外地給被害人造成傷害的,仍構成搶奪罪。
因此在本案中,吳某不符合搶奪罪範疇,定罪為團伙作案搶劫罪更恰當。
3.吳某能否要回自己在戀愛中付出錢財?
如果吳某有證據確認自己確實是付出不少錢財,楊某也承認了,但楊某不願意拿出錢財補償吳某,這樣情況下,警方一般讓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可以到法院起訴楊某,追回自己的損失。
都說戀愛中的女人是傻傻的,不過現在社會,既然同意與對方處男女朋友關係,就應該雙方付出,如果不能採取AA制,一般是男方付出較多,這個案情,不知道為什麼是女方付出較多。
對這個吳某女子行為,你怎麼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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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我看過,感覺說的挺對的,有問題的話可以多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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