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過激的行為,只能證明當時對方的明智;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日前,一起殺人未遂案進行了宣判,並在網上進行了文書公告。
我們一起來梳理一下這起案件的脈絡。
事情的發生日期還要追溯到今年的5月19日的凌晨。
地點為江西樂平一處住房內。
當時27歲的阿麗在家裡休息,沒有想到袁某還是找了過來。
阿麗和袁某沒有什麼太大的交集關係,唯一有聯繫的,可能袁某曾經做過阿麗媽媽的男友吧。
不過兩人早已分開。
當天袁某通過欺騙進入房屋之後便直接前往了阿麗的房間,他想要的是阿麗的手機,他要通過手機上的聯繫方式去查看阿麗媽媽的社交圈。
但是被阿麗的拒絕了,喪失理智的袁某便沖了上去要搶奪查看,雙方爆發了激烈的肢體衝突。
因為先天的生理劣勢,隨後阿麗被袁某用手掐住脖子。
感覺到快要窒息的阿麗拼命反抗和求饒,直到後來阿麗失去意識之後,袁某才放開手。
後續經過警方詢問得知,這個掐脖子的行為持續了有接近十幾分鐘。(傷情鑑定為輕傷二級)
後來阿麗從昏迷當中醒來,發現自己被對方用手銬銬住,隨即還想要逃脫,但是這個時候袁某的大腦似乎被理智重新占領。
他讓阿麗不要大喊大叫,隨即給她解開了手銬。
看見對方的行為之後,阿麗也開始冷靜下來,她沒有再度刺激袁某的情緒。
反而當起了傾聽者,根據袁某所說他原本打算等到兒子結婚之後,就和老婆離婚和阿麗的媽媽在一起的。
但是他看見阿麗的媽媽上了別的男人車,他就很難過,他打算先殺了阿麗,然後再自殺。
聽了他的敘述後,阿麗試圖通過勸解對方來自救。
最終她成功了,袁某自行離去,而阿麗隨後報警。
缺舟:
很快警方就將袁某抓捕歸案,隨後提起公訴。
江西樂平當地的法院認為袁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
一開始袁某的辯護人為其做故意傷害辯護。
但是法院綜合多項證據以及受害者和行兇者的口供之後,認為袁某的故意傷害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
最終袁某被判入獄四年半,其中已經適應了量刑標準。
①未造成死亡後果,在對方昏迷之後停止了侵害行為。
②自首情節成立
③認罪認罰,態度良好
以上三點從輕處罰,做出上述判決,民事方面賠償了五千多塊。
世上有字千千萬,唯有情字最殺人。
因為感情而一時衝動,做出後悔的事情數不勝數。
但是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衝動呢?
我個人理解就兩個字:執著。
對於這件事情過於執著,有的時候並不是所謂的喜歡,而是占有欲在作怪。
他們想的是就算是她身邊的座位空了出來,自己坐不上,別人也不能坐。
如果讓別人坐了,那麼就是他的一種侮辱和侵犯,但其實呢和他有個一毛錢關係呢?
就是過於執著,從而演變成不甘心。
第一種情況:我們在一起很美好
有些人就是這樣,把一時的美好當成永恆,對方已經走了出來。
結果有些人還沉浸在過去無法走出,覺得只有和她在一起的時候,這個世界才是美好的,如果沒有了她這個世界就不再美好。
如此簡極端。
第二種情況:失去了才知道珍惜
和她在一起的時候,沒覺得對方有多好,因為他把她當成自己的私有物,認為她是不會離開的。
但是等到離開之後,就開始悵然若失,難以接受,從而做出衝動行為。
第三種情況:我對你那麼好,為什麼不是我
愛恨糾葛,往往轉變就是一瞬間的事情。
由愛生恨,讓人措手不及。
愛情,不是一道算術題,不是感動就可以說是適合的。
要真的有愛才行,無論是自願還是對方要求,你的付出只是你想得到什麼。
最終你什麼都沒有撈到,只能說明你奢望的和你所追逐的根本從一開始就不存在。
是你自己的過於執着害了你。
評論列表
有情感誤區能找情感機構有專業的老師指導,心情也好多了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