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語: 教唆他人犯罪的,即故意唆使他人引起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是教唆犯。按照這一規定,教唆對象是他人,如何教唆犯罪,這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案例】朱某(女,19歲)和王某(男,20歲)為某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以前是一對情侶。但是王某以性格不合與朱某分手,而朱某發現原來王某是另尋他歡,分手後立即和周某(女,18歲)處起了對象。朱某覺得自己被甩的莫名其妙,非常生氣,決定報復一下王某。
朱某找到小混混苟某(男,15歲),支付給苟某1000元錢,讓苟某教訓一下周某。苟某於是強行與周某發生了性關係並拍下裸照,順便還盜竊了周某的錢包,裡面有5000元,朱某收到裸照後,兩人交易完成。朱某幸災樂禍地將裸照發給了王某,並附留言:你不是喜歡她麼,你看看她是什麼人。王某立即報警,朱某、苟某被抓獲。
本案是筆者根據真實案例稍加改編,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規定,對本案進行分析,不到之處請批評指正。
苟某構成強姦罪和盜竊罪,但是對盜竊罪不負法律責任
《刑法》第17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們首先明確年滿16周歲的人,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法律責任;而不到14周歲的人,對所有的刑事犯罪都不負法律責任。
甲:16周歲整VS乙:13周歲12月30天(差一天14歲)
甲無論犯什麼罪都應該付刑事責任,而乙無論犯什麼罪,其都不刑事責任,兩人僅僅差2歲零一天,但是在刑事責任方面是天壤之別:一個要坐牢,一個不好坐牢。
苟某15歲,根據法條對8類犯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應當負法律責任。
本案中苟某犯雖然犯強姦罪和盜竊罪,但是只能對強姦罪負法律責任。
朱某構成強姦罪的教唆犯,不構成盜竊罪
《刑法》第29條 【教唆犯】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根據刑法理論:教唆犯只對自己的教唆行為具有心理因果性聯繫的結果承擔責任。
如果被教唆的人對被教唆的罪產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範圍,教唆者之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責任。
反觀本案:朱某教唆苟某強姦周某,朱某並未教唆苟某盜竊周某的錢包。
因此朱某隻對自己教唆的強姦罪負法律責任,其只構成強姦罪的教唆犯,而不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
結語:苟某不滿16周歲,依然構成盜竊罪,只是不對盜竊罪負法律責任,這是兩個層面的概念。而朱某教唆別人犯罪,應當按照其在教唆犯罪中起的作用進行處罰,本案中,朱某起到的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
朱某,你這種報復心理要不得,愛情這種東西,該是你的就是你的,強扭的瓜不甜。你失戀的悲傷心理我們能夠理解,但是請合理傾訴,不能以犯罪進行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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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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