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齡倉促結婚起訴離婚被駁回 再次起訴離婚還能否主張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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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有條新聞,引起筆者共鳴,深圳首批援鄂中醫醫療隊隊員結束了14天的修整,和家人見面,其中一名女隊員就遇到老媽「催fen(婚)」,女隊員太難了,當即表示「隨緣吧,或者等(國家)分配也可以」。同樣大齡的筆者,也曾面臨過家人的「催婚」。這個疫情期間,不知道被困家中的年輕人們,有多少被「催婚」了呢?你被「催婚」了嗎?

說到結婚,就不得不提起「彩禮」。我國早在西周時期,婚姻制度實行「六禮」,依照當時的律例,合法合禮的婚姻必須經過六個程序,這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這六個程序是第一步「納采」:男方家請媒妁到女方家送禮提親。第二步「問名」:女方答應議婚後,男方請媒人盜女方家問女子名字、生辰等,並卜於祖廟以定凶吉;第三「納吉」:卜得吉兆後即通知女家,可與進行女家訂婚;第四「納徵」:又稱納幣,由男方家派人送禮給女方家作為成婚的聘禮。第五「請期」:男方家擇定婚期,備禮至女方家,告知女方家,與其商議求其同意。第六「親迎」:在兩家議定的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禮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終成立。西周的「六禮」對後世影響極大,後在唐律、明律中也都有類似的規定。這種婚姻程序後世逐漸發展為民族風俗習慣並產生了民族特色傳統文化,現代所流行的「彩禮」,也多是該舊俗的沿襲。但是隨着社會的發展,民俗風俗逐漸被演化,在一些地區甚至出現高額天價彩禮,給婚姻徒添了繁重的一筆,也由此導致了諸多的訴訟紛爭。

案件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因大齡倉促結婚起訴離婚被駁回 再次起訴離婚還能否主張返還彩禮

一審法院: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陝01民終3963號

案 由:離婚糾紛

裁判日期:2016年6月20日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男,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局員工。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女,西安電力機械廠員工。

上訴人李某與上訴人楊某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2016)陝0111民初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某一審訴求】

李某向原審法院訴稱,雙方於2014年1月經人介紹認識,李某迫於家庭壓力和年齡壓力與楊某草率領取結婚證,雙方沒有任何感情基礎,同時雙方沒有舉行結婚儀式也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楊某在雙方登記結婚前向其索要了126000元的彩禮,而這些錢絕大部分都是其向親戚朋友借的。登記結婚後楊某一再向其索要錢物,遠遠超出了其能力範圍。其與楊某從相識到領取結婚證見面不過四五次,雙方沒有感情基礎。

2015年3月,其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楊某離婚,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了其要求離婚之訴訟請求。

判決後至今雙方沒有任何的生活來往和經濟來往,已斷絕聯繫,再加上楊某在第一次法院開庭時完全否認李某給8萬元彩禮的事實,毫無原則地捏造雙方已同居事實,其對楊某已經完全失去信任和希望。現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實在沒有繼續生活下去的必要。

請求:一、判決李某、楊某離婚;二、判決楊某返還其彩禮錢126000元;三、訴訟費由楊某承擔。

楊某辯稱,雙方系自願結婚,雙方的婚姻合法有效。離婚的過錯在於李某,李某是因為有其他異性才起訴離婚。李某第一次起訴離婚,其為了挽回婚姻,不同意離婚,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後來李某並未意識到自身的錯誤,雙方關係並未改善,李某傷害了其感情。李某此次起訴離婚,其感覺雙方也無和好可能,同意離婚。李某在領取結婚證後不久,即提出離婚,給其家庭和未來的人生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應該對其進行補償。李某要求其退還126000元彩禮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李某彩禮只給了其16000元。李某通過銀行轉賬給其的30000元,是李某給的生活費,其不同意退還彩禮和生活費。李某所述給其80000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對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入和財產應該依法分割。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楊某於2014年1月經人介紹認識,2014年5月26日舉行訂婚儀式,××××年××月××日登記結婚,未舉行結婚儀式。雙方均系初婚。李某在西藏工作,楊某在西安市灞橋區工作,婚後雙方未共同生活,雙方無共同財產,婚後無子女。雙方婚後產生矛盾,致情感不睦。

2015年3月李某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後來雙方關係並未改善。

2016年1月4日李某第二次起訴離婚,庭審中,楊某表示同意離婚。

楊某有在其單位購房的事實,2014年4月12日楊某在其單位西安電力機械廠繳納了首筆購房款50000元。

李某在雙方婚前通過銀行轉賬給被告30000元用於在楊某單位買房。

庭審中雙方認可李某給楊某彩禮錢16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楊某登記結婚後不久即產生矛盾,雙方未共同生活,又未能正確處理關係,導致夫妻關係逐步惡化,夫妻感情破裂,李某已是第二次起訴離婚,證明在第一次訴訟後,雙方關係並未改善,李某要求與楊某離婚,楊某同意離婚,予以准許。

雙方為錢款產生爭議,李某給楊某彩禮錢16000元,楊某亦認可,因為雙方婚後未共同生活,楊某應該返還彩禮錢16000元。

另李某在雙方婚前轉賬給楊某30000元,因李某給楊某轉款30000元時,雙方還未登記結婚,楊某亦有工作有收入,故楊某稱該30000元是李某給楊某的生活費的理由,不予採信。

此30000元是李某為了雙方結婚在楊某單位購買住房用途轉給楊某,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此30000元購房款屬於李某的婚前財產,楊某應該退還給李某。

李某稱在婚前還給了楊某80000元用於在楊某單位買房,要求楊某退還80000元,楊某不認可,李某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此事實,故李某要求楊某退還80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

一、李某與楊某離婚;

二、楊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還給李某彩禮錢16000元;

三、楊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還給李某用於在楊某單位買房的購房款30000元;

四、駁回李某要求楊某退還80000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李某已預交,由李某負擔150元,由楊某負擔150元。

【李某上訴】

宣判後,李某不服上述判決,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其於2014年5月19日將從李春玲、李志玲、孟新強等親友處借得的80000元現金在西安市北大明宮處的中國農業銀行交給楊某,並當場存入楊某個人賬戶。

認為該80000元系婚前楊某向其索要的,婚後雙方並未共同生活,其目前經濟困難,楊某應予返還該錢款。

請求:1、撤銷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2016)陝0111民初67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內容,依法改判楊某返還其80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楊某負擔。

楊某針對李某的上訴答辯稱,李某稱婚前給其8萬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雙方是自願結婚,婚後李某因有外遇而要求與其離婚。其不同意李某的上訴請求。

【楊某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作出後,楊某亦不服一審判決,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1、李某給付的16000元彩禮是其父母收取的,且雙方從領結婚證到一審法院判決離婚有近一年的共同生活,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沒有共同生活與事實不符,因此,其不應退還李某16000元彩禮。

2、認為李某向其轉款10000元及其姐李變玲向其轉款20000元均在其向單位支付購房定金之後,該30000元系李某贈予其用於籌備訂婚、結婚準備及婚後生活支出,已實際花費,故該30000元不應退還李某。

3、李某在婚後有了外遇,不久就起訴離婚,給其造成了嚴重傷害,應該給其補償。

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依法改判駁回李某要求其退還彩禮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李某負擔。

李某針對楊某的上訴答辯稱,關於16000元彩禮,給楊某的目的是雙方訂婚、結婚,雙方從見面到訂婚、領結婚證不超過3次,而且其一直在西藏工作,楊某住在單位宿舍,雙方沒有發生過同居關係。其為了結婚給了楊某12.6萬元。訂婚時其從西藏回來,楊某要求買房交定金,其給楊某轉賬了1萬元、其二姐給楊某轉賬2萬元,但其不清楚該30000元楊某是怎麼花費的。其並無外遇。認為雙方並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楊某應當返還彩禮錢12.6萬元,請求駁回楊某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李某、楊某登記結婚後不久即產生矛盾,雙方未共同生活,又未能正確處理關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在第一次訴訟要求離婚後雙方關係並未改善,現第二次起訴離婚,楊某同意離婚,故對李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以准許。

關於雙方的錢款糾紛,李某稱在婚前給了楊某80000元用於在楊某單位買房,要求楊某退還80000元,楊某不予認可收取李某80000元的事實,李某也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李某要求楊某退還80000元的上訴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彩禮是雙方基於農村習俗而給付對方的,其給付對象從民間習慣來看不僅限於女方個人,也可以包括女方家庭,女方及其家屬為共同收益人。

李某稱其給楊某彩禮錢16000元,楊某認可該事實,且雙方均認可婚後未共同生活,因此,楊某關於16000元彩禮是其父母收取,其本人未收取而不負返還義務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楊某返還李某16000元彩禮,並無不當。

關於在雙方婚前李某轉賬給楊某30000元,李某主張該款項用於在楊某單位購房。楊某認可收到30000元,稱該30000元系李某贈予其用於籌備訂婚、結婚準備及婚後生活支出,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因轉款時雙方還未登記結婚,楊某亦有工作有收入,故楊某稱該30000元是李某給其的生活費的理由,本院不予採信。此30000元屬於李某的婚前財產,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楊某應退還給李某。

楊某上訴稱李某在婚後有了外遇,不久就起訴離婚,給其造成了嚴重傷害,要求給其補償,其該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故楊某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

綜上,李某與楊某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解析】

本案雖是離婚糾紛,但涉及到彩禮的返還,系典型的彩禮返還案例。雖然我國《婚姻法》中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是,給付「彩禮」的民間習俗確是根據古代婚姻制度而沿襲千年演變的民俗,並未被法律禁止。但考慮到「彩禮」係為了締結婚姻而給付,那麼如果婚姻未能成立或者雖已符合形式要件,但未形成事實上的實質婚姻,則必然導致彩禮返還的紛爭,但我國婚姻法並未對此進行規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隨後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案即屬於第二種情形,「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對於「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並沒有進行時間上的限制性規定,因此,只要是符合該情形,關於彩禮返還的請求就能被支持,而無論雙方登記結婚的時間長短,且該請求的提出應以離婚為條件。李某楊某於2014年登記結婚,2015年3月李某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未被支持,至2016年其再次起訴離婚時,因雙方依然未共同生活,還是符合該情形規定,因此其關於彩禮返還的請求依然可以獲得支持。

本案彩禮返還被支持的主要原因系在一審中雙方均認可「雙方確未共同生活」。而這一點在實踐中,取證還是存在一定難度。由於本案雙方當事人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並未按照民間風俗辦理結婚典禮,即所謂的「婚禮」,且男方一直在西藏工作,女方在西安工作,兩人實際上一直處於異地分居生活狀態,在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案件事實時,二人自述且認可二人雖辦理了登記,但並未實際共同生活。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該情形屬於應返還彩禮的情形。

在這裡提醒大家:如果領取了結婚證,雙方未開始共同生活,如果是異地的,則要注意保留往返車票,工作證明,居住證明,如果是在同一區域,可以由鄰居、物業、社區居委會等出具證明,證明其居住情況。否則,則很難說明。本案僅支持了李某關於彩禮返還的部分請求。李某主張返還彩禮126000元,但其能提供證據的彩禮有16000元,婚前轉賬30000萬,合計46000元。而對於其主張的現金支付的80000元彩禮,因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未能被支持。而如果李某當初給付80000元彩禮時注意收集證據,則可能結果就大不一樣了。

在這裡,婚家律師給您支一招:如在支付彩禮時最好是能通過媒人給付,這樣在發生紛爭時有第三人作為「證人」,能證明支付了彩禮,且能說明彩禮金額。如果允許,最好是由媒人以禮單的形式給付,而實際通過網上轉賬匯款完成。這也能證明支付了彩禮及金額。彩禮給付是風俗,但過分高額甚至天價金額的彩禮則可能成為陋習,不要讓彩禮給一方家庭生活造成困擾。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2-16 06:02:35

在你們這裡學到很多愛情觀和人生觀。對我們有很大的幫助。

頭像
2023-12-10 21:12:59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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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04:10:51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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