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要小夫妻還136萬元!兒媳:這錢不是贈與的嗎?法院的判決書看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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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女成年後買房仍然需要父母資助,是如今司空見慣的情況。但是,父母的出資到底算是贈與還是借款呢?

浙江省諸暨市的趙老太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歸還當年自己給小夫妻買房時墊付的購房款136萬餘元。兒媳認為是贈與,婆婆認為是借款。最後紹興市中院判決,房款應視為借款。

圖源:視覺中國

一審:小夫妻歸還購房款137萬

婆婆要小夫妻還136萬元!兒媳:這錢不是贈與的嗎?法院的判決書看哭了

趙老太表示,兒子兒媳2013年11月份登記結婚,後打算在杭州濱江購買一套公寓,但小夫妻倆的積蓄不夠,於是趙老太代為支付了首付、裝修等款項共計161萬餘元。

趙老太認為,這是暫時借給兒子兒媳渡過難關的,但在兒子兒媳看來,該部分出資被用於購買婚房和裝修,結合「男方首付,共同還貸」的風俗,「理所當然」就是作為母親的原告對夫妻倆的贈與行為,不應認定為借款。

趙老太出示當時的借條,但其中一部分款項只有借條,無法提供借款交付憑證,難以認定所涉借款已經交付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遂諸暨市法院判令小夫妻倆應當歸還趙老太購房款137萬餘元。

二審:父母出資不能理所當然認定為贈與!

兒媳不服一審判決向紹興市中院提起上訴,並出具了一份錄音資料以證明婆婆支付的房款是贈與。

紹興市中院審理後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案涉款項性質,到底是贈與款還是借貸款。

父母出資款並非必然就應定性為贈與性質。在父母出資之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予認定該出資款為對兒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兒女渡過經濟困窘期,兒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

而兒媳出具的錄音資料,也沒有趙老太將出資款贈與兒子兒媳的明確意思表示,所以兒媳以此為憑所述的贈與觀點不能成立,在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趙老太贈與意思表示存在的情況下,款項應當認定為借款。

紹興市中院糾正一審判決認定的匯款金額,判令小夫妻倆應向趙老太歸還房款136萬餘元!

判決書中一段話戳中淚點

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無條件付出,法律不支持!

兒女成年成家之後,父母的付出和關心卻往往還是被視為理所當然。對此,紹興中院的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出:

「須知父母養育兒女成人已為不易,兒女成年之後尚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付出實為嚴苛,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持。」

這份法理清晰、人情溫暖的裁判理由

值得為人子女者一看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趙老太為兒子、兒媳出資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是借貸還是贈與。

首先,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前提是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的行為,首先應尊重父母子女間對出資行為性質的約定。只有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才可能涉及到上述出資行為性質認定為贈與的問題。趙老太母子對趙老太的出資行為均認為是民間借貸關係,為此趙老太提供了借據及相應借款交付憑證,兒子對上述借條及交付憑證均予以認可,因此,本案借貸關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兒媳認為本案購房、裝修款實際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行為,借條均系事後出具,並提出對借條(借據)的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鑑定的申請。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高法鑒【2011】5號《關於文件形成時間鑑定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文件形成時間目前尚無國家或行業內認可統一的檢驗、鑑定方法,據此兒媳提出的鑑定申請,不具備司法鑑定的條件,不予准許。

退一步講,即使借條(借據)系事後出具,如上所述,借條(借據)亦是趙老太與兒子的真實意思表示,兒媳認為趙老太的出資行為實際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行為,對此其未能提交足夠的反駁證據予以佐證,對該主張不予採信。

綜上,對趙老太的部分訴請即借款137200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規定,判決:一、兒子、兒媳應歸還趙老太借款1372000元,款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內付清;二、駁回趙老太的其餘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二審主要爭議焦點為案涉匯款憑證項下款項性質為贈與款還是借貸款;若為借貸款,是否屬於兒子與兒媳的夫妻共同債務。趙老太以款項交付事實以及案涉借條為據認為匯付款項系兒子與兒媳向其所借的夫妻共同債務;兒媳則認為案涉借條不真,系趙老太母子兩人串通,意在日後兒子、兒媳離婚成實時使兒媳分不到財產而為的虛假訴訟行為,趙老太匯付款項應為贈與。對此,本院評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應予理解該條款適用於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之時,解決的是贈與夫妻一方還是雙方的問題,但前提是父母出資款能夠被認定為贈與性質。但,父母出資款並非必然就應定性為贈與性質。

本院認為,敬老慈幼,是為人倫之本,亦為法律所倡導。慈幼之於父母,依法而言即為養育義務之負擔。

兒女一甫成年,當應自立生活,父母續以關心關愛,兒女受之亦應念之,但此時並非父母所應負擔之法律義務。現如今受高房價影響,兒女剛參加工作又面臨成家壓力,經濟條件有限情況下父母出資購房雖為常事,但兒女萬不能以為父母出資乃天經地義,須知父母養育兒女成人已為不易,兒女成年之後尚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付出實為嚴苛,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資之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基於父母應負養育義務的時限,應予認定該出資款為對兒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兒女渡過經濟困窘期,兒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權益,並避免兒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於經濟困窘之境地,此亦為敬老之應有道義。

至於事後父母是否要求兒女償還,乃父母行使自己債權或放棄自己債權的範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涉。

就本案而言,兒媳在一審時對趙老太舉證2012年9月20日30000元款項系用於購房所需並未提出異議,二審時始提出該款發生於婚前,且為受贈用於購買結婚準備的衣物,前後陳述存在不一致,結合該款臨近兒子與兒媳的結婚時間,依照日常生活情理,本院認定該款與其餘匯付的款項總計1363000元均系用於購房包括裝修,對兒媳的該節上訴觀點,本院不予採納。

兒媳在二審時明確趙老太匯付款項系贈與所依據的證據為一審提交的錄音資料,經審查認為該錄音的場景為案外人家中,錄音中趙老太與案外人對話時講「債也沒有」,依常情應認定為內外有別,趙老太二審解釋指的是「外債」具有生活意義上的合理性,且該錄音也沒有趙老太將出資款贈與給兒子、媳婦的明確意思表示,故兒媳以此為憑所述的贈與觀點不能成立,在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趙老太贈與意思表示存在的情況下,依前述評析,案涉1363000元匯付款應認定為借款,且基於款項用途以及所購房屋登記於兒子、兒媳兩人名下的客觀事實,應予認定該借款系兒子、兒媳的夫妻共同債務,對該債務兒子、兒媳依法應予償還,一審對此的定性並無不當。

至於案涉借條的問題。借條作為借貸關係存在與發生的憑據,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具有高度證明力。但就本案而言,基於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係、由身份關係而生的前述法律義務存續時限以及對贈與行為舉證責任的分配,本案已足以在認定事實的情況下作出實體裁判,故案涉借條對於本案的處理並沒有決定性的證明作用,且依照現有檢驗、鑑定方法,借條形成時間尚不具備司法鑑定條件,因此,對兒媳就案涉借條本身所提出的鑑定可行性以及延伸而論的趙老太母子兩人串通虛假訴訟和一審程序不當等上訴觀點,均不予採納。兒媳二審時還提出測謊要求,亦因缺乏法律依據,不予准許。

綜上,兒媳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除對借款金額計算有誤,本院予以糾正外,其餘事實認定清楚,對案涉款項的定性與法律適用亦為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366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366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兒子、兒媳應歸還趙老太借款1363000元,款限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三、駁回趙老太的其餘訴訟請求。

(來源:廣州日報)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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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8 17:11:56

我最近了解了一下,是我朋友給我推薦的,很靠譜,推薦大家情感有問題的可以嘗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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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8 20:08:25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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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12:08:43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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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06:06:50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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