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連殺2妻案:表面看是手段殘忍,實際是婚姻制度所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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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歷史的女人——第1318期)

該案發生的時間為:清代同治帝在位時期。

該案發生的地點在:江西省贛州府龍南縣。

該案涉案人物有:吳貴、趙知縣、進士知縣、妙姑、賀氏、何英聘等。

一樁連殺2妻案:表面看是手段殘忍,實際是婚姻制度所逼

案件第一階段:出嫁10天新娘,莫名其妙死亡。

在龍南縣的縣城中,有一個雜貨鋪老闆叫吳貴,一天早上,他來到縣衙擊鼓鳴冤告狀。當時擔任知縣的是趙知縣,史載中沒有寫他的名字。趙知縣升堂問案,原來吳貴告狀是為自己的女兒妙姑鳴冤,說自己的女兒妙姑才剛剛出嫁10天,便在婆娘橫死,請大老爺查明真兇,為他愛女復仇。

趙知縣一聽是人命案,就非常重視,立即傳令仵作等人,來到了案發現場。只見妙姑所住的房間一切正常,沒有任何偷盜或打鬥的痕跡,妙姑的屍身橫在床上,穿着衣服,面朝上而臥,掀開她身上蓋的被子,仵作檢查身體,也並無發現任何傷口或異常,只有脖子上有一處刀傷。仵作判決,妙姑死因為利刃割斷脖頸之重要器官,才使其斃命。

那麼是誰殺了妙姑呢?

趙知縣立即提審相關人員,最先要提審的自然是妙姑的丈夫何英聘。根據何英聘的交代,何家和妙姑之吳家,乃是世交之好,關係非同一般。何英聘的家庭情況,除了父母,還有一兄一姐,兄患痴病,全憑嫂子吳氏照顧,姐姐早已出閣。故此,何家在一起生活的人有6人,分別是何英聘之父母、兄嫂、何英聘和妙姑夫妻。

何家有良田數十畝,兼顧生意,家庭條件不錯。何英聘本人,對田地或生意,都無興趣,志在功名,所以他考了十年,但一次也沒考中,連個童生都沒考上。眼見何英聘沒有讀書的命,其父便阻止他讀書,逼其從商,表現還不錯,賺了豐厚資產。在這樣的背景下,恰逢何英聘也到了婚娶年齡,兩家家長便安排了妙姑剛出生時就定下的婚事,其實就是娃娃親。

兩人年齡相差10歲,妙姑18歲,何英聘28歲。

婚禮剛辦完,何英聘隨岳父吳貴到縣城拉嫁妝,翌日與岳父吳貴一同返回,便看到其嫂子吳氏在院中大哭,問及緣由,方知是妙姑已經斷氣在床。就這樣,吳貴才到縣衙告狀。

趙知縣審問完了何英聘,從這裡沒有發現重要線索,就接着審問其兄嫂吳氏,吳氏是妙姑的堂姐,兩人自小關係就好,最近妙姑過門,終能又在一起生活,吳氏非常開心。所以,對妙姑格外關心和照顧。每日是早早做好飯,叫妙姑一起來吃。可是,這天早上,他做好飯來叫妙姑時,發現妙姑橫屍在床。見妹妹無辜橫死,她傷心欲絕,悲哭不已。

趙知縣認為何英聘和兄嫂吳氏不可能是殺害妙姑的兇手,所以擴大範圍來審問,連鄰舍、僕人、丫環一個都不放過,地毯式偵查後,終於發現了一絲線索。

案件第二階段:疑點重重的一封信。

衙役們在一個叫梅香的小丫環房中發現了一封信,這封信頗多可疑之處,有兩點:

第一點是信封署名,收信人名字是昭姐,寄信人之處僅寫一個「於」字,而沒有寫名字。昭姐為梅香買來做丫環之前的名字。但「於」字是什麼意思,卻有待進一步查證。

第二點是信中的內文:「耳目太眾,存姑之言,宜緩須臾,姐早晚六神。他日我與存姑當不負姐,小小前尤勿輕泄。」

信文也有幾個關鍵詞:一個是「存姑」,所謂存姑,乃兄嫂吳氏之名字。另一個是「小小」,所謂「小小」,乃妙姑的小名。

如果單從信文來理解的話,其實內容所表達的意思是很含混的。所以趙知縣就審問梅香,畢竟信是從她的床褥下發現的。可是審訊的結果,卻令趙知縣再次傻眼了,因為經過多種審問,發現梅香根本就不識字。

不過該信所有的內容,都能理解,唯有寄信人是個無頭謎團,所謂「於」,到底是誰呢?一開始,趙知縣推測可能是梅香的未婚夫,可是經過查詢,梅香未婚夫姓高,根本不姓於。

此處需要補充一點,丫環梅香屬於契買丫環,是有時間期限的,只要期限一到,梅香便可離開嫁人,而梅香還有一年就到期了。這就是身為丫環的梅香為何能夠有未婚夫的原因了。

且說趙知縣對梅香和吳氏進行了一番刑訊,希望能夠得到一些信息,比如其中一人招供,但嚴酷的刑罰,也沒讓兩人屈服。無奈,趙知縣只好將她們先收押在監,繼續偵破。

案件第三階段:趙知縣糊塗結案,引來吳氏存姑之父的上訴。

根據《大清吏部處分條例》,如果一個知縣辦案,所使用的時間超過三個月,則會被視為懈怠工作,就要受到處分,這個處分對於任何一個官員來講,都非常難受,因為處分是降級或降職。所以趙知縣經過一段時間的緊張偵破,但案件毫無進展,眼看三月之期已到,無奈只好草草結案:

以吳氏存姑行奸敗露,被妙姑發現,怕被發現,只好夥同姦夫謀殺妙姑以滅口。丫環梅香則是唯一知情人。根據大清律,吳氏存姑以律擬絞刑,梅香為同謀,擬其罪為流三千里。

趙知縣如此擬罪之後,寫好卷宗,呈報到本省按察使處,請後審批簽字之後,再呈報刑部,如果刑部批覆,則此定罪成立,即可執行。

但案件進行到這一步時,出現了意外:此意外為吳氏存姑之父,得知自己的女兒被冤判死刑,就跑到省府按察使那裡去告狀。結果時任按察使的官員經過仔細翻閱卷宗後,發現龍南縣趙知縣擬定的罪名及呈報的案件,確實存在問題,主要有三點:

其一是趙知縣擬吳氏存姑行奸之罪名,既然行奸,當有姦夫,可是該案卷卻對姦夫之情況隻字未提;

其二是所謂的知情人梅香,在妙姑過門之前,並不相識,即便是過門之後,妙姑和梅香也是主僕,所謂的知情人身份充滿疑點;

其三是信封之上疑點重重的寄信人「於」到底是誰?並未揭開。

趙知縣明顯是糊塗辦案。按察使大人把情況向巡撫稟告之後,上面下了一個處理意見:對趙知縣停職查辦,另選派了一個新知縣繼續辦理此案。

案件第四階段:新知縣上任再審案,終於發現「於」是誰。

新知縣接任後,知道責任重大,認真分析案卷,挨個審訊相關人等,一點蛛絲馬跡也不敢放過,結果終於取得突破,發現了信封上所謂的寄信人「於」是誰。

根據新知縣的審訊結果,此「於」乃為於有成。此人曾經是何英聘家裡的私塾老師,前面已經說過,何英聘十年間志在功名,曾苦讀聖賢,希望博取功名,但最終不是讀書命,才只得作罷。

在於有成擔任何英聘家庭老師期間,見丫環梅香乖巧美麗,曾經主動聊過天,而且聊得很投機和開心。根據目擊證人何英聘的形容,是「相談甚歡」。

新知縣認為這個於有成嫌疑極大,立即動用大刑,結果於有成承認對梅香頗有好感。但對其它之事,比如信封上的「存姑」「昭姐」等,皆不承認。新知縣傳何英聘公堂對質,何英聘則說親眼見過於有成與梅香曾經互送禮物以表情義,如今方知於有成是與嫂子有染,被妻妙姑發現,繼而將其殺害在床。

新知縣接着對於有成用刑,於有成身體難以招架,就招供承認自己殺了妙姑。按說於有成招供,案件便結了。但問題是於有成在招供之後,又補了一刀,說自己殺人乃是受何英聘的指使,並說梅香床褥之下的書信,是何英聘讓我放的。

但新知縣哪裡肯信,認為這不過是於有成死到臨頭胡亂咬,繼續用刑,於有成最終只得按照知縣的意思,一步步招供,承認了自己寫信、殺人等事。新知縣結案擬罪後,立即呈報省按察使,但意外的是之前的按察使調往福建,擔任布政使去了。新任的按察使經過仔細審閱案卷後,發現疑點依然頗多,駁回重新審查。

但新知縣因為老母病逝,根據清朝制度,他要回家守孝3載,實際也就是27月之期。所以,這個案子就又要擱置了。很快,吏部又安排了一位知縣,這位知縣是進士出身,辦案手段一流。

案件第五階段:進士知縣火眼金睛發現關鍵線索,案件終得破,真相很驚人。

且說進士知縣到任後,對案件進行了仔細分析,重新提審相關人等,有了四個突破:

第一個突破點是字跡。既然案件的焦點是那封信,進士知縣在提審於有成的時候,就讓於有成重新抄寫了那封信。結果於有成的字跡和那封信的字跡完全不同。

於是,進士知縣在提審何英聘的時候,讓他也抄寫一遍。結果何英聘的字跡,雖然刻意變化,但與那封信的字跡卻明顯出自一人之手。

第二個突破點是證詞。於有成見進士知縣辦理有據,便放心講出實情,自己當初確實與梅香調情,恰被何英聘目睹,何英聘要拉於有成去報告官府。於有成害怕,請求何英聘寬容。但何英聘說出一個要求,即把一封信放在梅香床褥下,還說該信可以證實自己的新娘妙姑不守婦道,這樣他就可以順利休掉她了。他如此做的原因是,他根本不愛妙姑。

於有成見是如此,也就照辦。但結果,第二天妙姑卻死了。

第三個突破點是廚娘。於有成說自己放信的時候,被何家的廚娘看到。於是,進士知縣提審廚娘。廚娘證實了於有成之言。

至此,人證物證俱在,何英聘無話可說,承認了寫信、放信等事。但是誰殺了妙姑,卻沒有證據可依。進士知縣只好先將何英聘收押,繼續調查。

第四個突破點是新命案解決老問題。進士知縣在翻閱案卷時,發現一起新娘被毒死後、屍體送往夫家的案子。進士知縣很好奇,立即提審相關人等。衙役前去帶人,該女子其父母等家人全部到案;該女子的夫家,也就是新郎的父母也到案,唯獨不見新郎出現。

進士知縣問新郎何在?

衙役答道:「新郎為何英聘,被收押在監。」

進士知縣聞聽大驚。立即加緊審訊案情,方知:

在妙姑死後,何英聘的父母擔心兒子年長,就急着又托媒給他找了一個媳婦,為本縣廖家之女。就在何英聘被收押之前的前三天,何英聘按照娶親程序到廖家迎親。但令人意外的是,新娘廖氏在婆娘上轎的時候,還好好的,可是等到夫家打開轎簾時,卻發現新娘廖氏已經死在轎子裡。

清朝娶親的花轎

何英聘一直跟着轎子,當然跟他無關。那麼新娘廖氏是如何死的?當時何英聘一方的人把廖氏兄弟押到縣衙,控告廖氏故意嫁死女,嫁禍於人。結果當時知縣忙於審理妙姑之案,無暇分身,竟然沒來得及及時審理。

進士知縣詢問新娘屍體在何處?廖氏父母說尚未來得及安葬,進士知縣立即帶人前往驗屍。仵作檢驗之後,確認新娘廖氏為毒殺。

進士知縣經過一番調查後,問當日新娘上轎前吃了什麼東西。

新娘廖氏父母忽然想起一個人,對知縣說女兒有一個姐姐賀氏,不過不是親姐姐,而是結義姐姐。兩人關係十分要好,迎親那天她來賀喜,兩人在一起竊竊私語很久,不知道是否吃過什麼。

這時,同被提審的廖氏家人,有一個老僕人說,那天賀氏帶來了一盒棗糕,還勸新娘廖小姐吃了。

進士知縣立即令衙役把賀氏抓捕歸案,單獨提審,經過一番審訊,最終案情大白:賀氏和何英聘相愛已經日久,只是何英聘父母反對,何英聘無法迎娶自己的心中愛人賀氏。當日何英聘父母安排讓何英聘迎娶妙姑後,何英聘趁岳父熟睡返回家偷偷殺死妙姑,又返回岳父之家。

何英聘原本以為,妙姑死後,父母會同意他迎娶賀氏。怎奈,父母依然不同意,又給他安排了新的婚姻,而對象還竟然是賀氏的結義妹妹廖氏。兩人都非常痛苦,誓死要在一起,於是商量既然殺了一人,乾脆再殺一人,就由賀氏出手以毒糟糕毒死了新娘、也就是自己的結義妹妹廖氏。

賀氏和何英聘各有人命一件,根據律例,死罪在所難免,只能同赴黃泉了。

何英聘和賀氏只能到另一個世界續寫愛情

結語:

看罷此案,不僅感慨萬千。何英聘和賀氏,他和她相愛,只是因父母反對不能有情人終成眷屬,他被迫之下連殺父母為自己安排的2個新娘。但話說回來,這一樁連殺2妻案:表面看是何英聘和賀氏手段殘忍,但實際是古代父母媒灼之言這種婚姻制度所逼導致的惡果。

若是從愛情的角度來看,何英聘和賀氏是沒有錯的,他們為了在一起不惜一切手段。

但是換一個方式來看,單純是為了在一起,就殘害別人的性命,這就突破了人性的底線。

說到底,根源還在古代黑暗的婚姻制度。如果婚姻制度是自由婚姻,那麼這些悲劇就不會發生了。(文/說歷史的女人·案先生)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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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21:07:45

我聽別人說過,值得推薦的情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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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18:03:13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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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6 13: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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