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發紅包、轉賬,分手後能否要回?

情感導師 6258

 添加導師LINE:jaqg

獲取更多愛情挽回攻略 婚姻修復技巧 戀愛脫單幹貨

戀愛期間發紅包、轉賬在所難免,分手後因此產生的糾紛甚至訴訟也不少。那麼,這些轉賬的性質有什麼不同,能要回嗎?

近年來,因戀愛期間的轉賬引起的糾紛、訴訟越來越多。那麼,戀人分手後能不能要回呢?多位律師向華商報記者表示,在法律關係上,戀愛期間的轉賬既有可能認定為贈與,也可能認定為借貸、婚約財產糾紛、不當得利甚至刑事詐騙。

民間借貸

李某娜與程某武曾繫戀人關係。李某娜自2014年3月至2017年4月間,通過轉賬、支付寶等方式共向程某支付10萬餘元。2015年4月,程某武給李某娜發短信:「我的服務器處於超載狀態急需擴容!你先轉給我兩萬五,我急用!我的回款到賬後我再還給你!這筆錢是屬於借款!有借有還!」李某娜於當日回短信:「只能借你兩萬,不夠,明天先轉一萬,還有一萬要到下周。」幾天後,李某娜向程某武銀行賬戶匯款2萬元。

戀愛期間發紅包、轉賬,分手後能否要回?

兩人分手後,李某娜以民間借貸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程某武返還10萬餘元及利息,程某武答辯認為法院應認定為男女雙方之間正常的饋贈或贈與。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程某武歸還李某娜借款2萬元及利息。李某娜不服二審判決提起再審,再審期間程某武稱李某娜向其轉款實為償還之前的借款,但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再審判決程某武歸還李某娜借款10萬餘元及利息。

「並不是男女戀愛關係存續期間的經濟往來,都能以借款關係要求對方返還。」陝西稼軒律師事務所律師崔璐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雙方之間僅有轉賬行為不能證明是借款關係,因為該款項可能會被認為是贈予行為或其他款項。但僅有借條或借款意思的表示記錄也不能證明借款關係成立,還必須有交付行為,即轉賬行為的發生,否則借款關係不成立。

「男女朋友相處階段雙方有大額的經濟往來,要界定清楚是贈予還是借款,否則發生爭議後要求對方還款的訴求很難得到支持。」崔璐說,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終認定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係,主要理由李某娜向程某武轉款10萬餘元的記錄、雙方之間的聊天記錄印證有借款合意的表示。

不當得利

小峰和小娟(均系化名)是初中同學。出校門後,兩人各自忙自己的生活,交往並不多,2018年因為一個偶然的機會交往,確定了戀愛關係。

熱戀期間,每逢紀念日、節日和小娟的生日,小峰都會向小娟轉款表達愛意。但好景不長,幾個月後,小娟提出分手。分手後小峰發現,從2018年4月至同年9月,他分17次向小娟轉賬共計32422元,其中「520」、「521」、「1314」、生日祝福、讓小娟購買禮物等帶有戀愛象徵意義的金額轉賬共8622元,其他金額的轉賬23800元。小峰認為,他與小娟已經分手,小娟應該歸還戀愛期間他所轉的錢款,遂向小娟索要轉賬款項,小娟歸還13400元後不予歸還。於是小峰以不當得利為由,一紙訴狀告上法庭。

庭審過程中,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小峰向法庭提交了兩人交往5個多月的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證明錢款接收人都是小娟。小娟則認為戀愛期間雙方是自願的,所有錢款都是小峰自願贈與,目的是為了討自己開心增進感情,不應該退還。法院認為,原告小峰追求被告小娟期間,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屬於目的贈與,在目的未實現,被告繼續占有該財產構成不當得利。但原告向被告轉賬32422元中的帶有戀愛象徵意義的金額轉賬8622元屬於一般贈與,可不予返還。剩餘23800元屬於目的贈與,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被告已返還13400元,剩餘10400元未歸還,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於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小娟返還10400元。判決後,雙方均沒有上訴。

陝西稼軒律師事務所律師崔璐說,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的事實。民法理論上,明知無給付義務或為履行道德義務而給付;不法給付,但不法原因僅存在受益一方的除外;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或償還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等情形,均不構成不當得利。戀愛期間不當得利糾紛,除贈與,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等基於特定目的、有意識的給付外,因雙方分手後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已經不能達到,應當認定是接受轉賬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予以返還。

贈與

廣東男子程某和寧某在2018年2月份相識,2019年4月,寧某答應做程某女朋友。為了達到結婚的目的,程某把自己每月收入交給寧某保管。2020年2月,他發現寧某在和他戀愛期間又與他人交往,吵鬧後寧某單方終止了和他的戀愛關係。程某要求返還戀愛期間向寧某的轉款近90萬元。

被告寧某承認確實收到了程某訴稱的款項,但稱轉款時並沒有附加雙方結婚的條件。她稱自己以前做主播,通過網絡與程某認識後,程某每月給她打賞10多萬元,但因為平台提成,她只能得到三成。程某便多次提出讓她辭職,由他養,寧某同意,辭去主播工作,建立了戀人關係並同居。寧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自己的主張,還提交了銀行和微信轉賬記錄,從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2月15日,她向程某轉賬25次79050元。寧某聲稱,雙方之間存在的資金往來都是因為戀愛同居關係的共同消費和支出,以及程某對她的贈與,因為他承諾要養她。「雙方相互都在轉賬,錢財混在一起開支,我從來沒有向他承諾,如果不和他結婚,就要把錢返還給他。」

法院審理認為,同居期間戀人存在相互贈與、正常消費、維繫戀人感情的必要支出,以及長期、連續、密集、瑣碎的轉賬,雙方勢必會發生錢物混同。基於此種特殊的人身關係,程某主張在同居戀人中的轉賬匯款、墊付各種費用屬於附條件贈與行為,應提供充足且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中,根據程某目前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他在同居期間雙方存在相互的大量轉賬及付款行為,可以認定雙方錢物高度混同,現有證據無法證實雙方錢物高度混合款項的性質。此外,程某認定涉案款項屬於附條件贈與,但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明。退一步講,即便程某轉賬為贈與款項,程某要求寧某返還,必須符合贈與法定撤銷的情形,但程某並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該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程某的訴訟請求。

陝西聖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麗霞說,戀人之間的錢款往來既可能存在借貸關係也可能存在贈與關係,主要有以下幾個認定要素:1、是否存在借款合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中關於借款人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情侶分手後金錢往來是否認定為借款應着重審查雙方在戀愛期間、分手後的書面借條、轉賬記錄、電話錄音、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據此確定是否存在借款合意或在事後予以追認為借款的意思表示。如果沒有證據能證明是借款合意,則一般被認定為贈與。在戀愛關係中,在情人節、生日、5·20、七夕、紀念日等這些特殊日子裡支付的「1314」、「520」、「521」等具有表達愛意、追求等特殊含義的款項,則一般都認定為贈與,是不用返還的。2、金錢往來的具體細節推斷。根據雙方之間的金錢往來次數、頻率、金額大小,轉賬的性質,金錢來源,是否完成物的所有權變動考量。如果往來數額相對而言非巨額,且次數較多,頻率較高則很有可能被認定為贈與;轉賬的性質為表達愛意、共同生活則不一般不認定為借款;若金錢來源是銀行貸款、支付寶借唄、信用卡透支等,則很可能被認定為借款;例如贈與的車已經依法所有權變動,則一般也被認定為贈與。3、交往細節。重點考量是否存在以談戀愛之名行詐騙、傳銷等違法之事,交往時長等。若以談戀愛之名進行詐騙、傳銷的,當然不視為贈與。司法實踐中,存在有些法院以情侶交往時間過短認定金錢往來為借款的。4、款項是否為彩禮。彩禮是我國特殊的婚姻傳統,一般是為了締結婚姻而附條件的贈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有關「彩禮返還」的規定,一般而言,若雙方未結婚的話,視為贈與條件未成就,應當返還彩禮。

那麼被認定為贈與後就一定不用返還了嗎?張麗霞說,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贈與合同被撤銷或無效的話,還是要返還的。而贈與合同撤銷及無效在認定的主要因素有:戀愛是否存在詐騙、傳銷;是否違反公序良俗,例如婚外戀中對第三者的贈予一般認定為違反社會公共道德被認定為無效。

婚約財產糾紛

2018年初,楊某與李某相識戀愛,同年11月至12月分別到雙方家中拜見父母,並確定2019年6月領取結婚證。2019年3月,楊某向李某銀行賬戶轉款10萬元。後來,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楊某以有事為由未按約定時間領證,後雙方父母見面協商未果,楊某明確提出與李某解除婚約。2020年1月,原告楊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還彩禮10萬元。被告辯稱,確實收到了原告10萬元的轉款,但系原告給被告花費的,不屬於彩禮;原告單方不同意結婚存在過錯,給被告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告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擬在2019年6月領取結婚證是雙方在徵得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原告楊某向被告銀行賬戶轉款10萬元,這種大額轉賬應當認定為彩禮且應予以返還,被告辯稱系原告給付的花銷不符合常理,不予採信。基於被告已將彩禮部分用於購買結婚用品,酌情由被告返還原告彩禮9萬元。婚約財產糾紛是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從另一方獲得數額較大的金錢,在雙方終止戀愛關係的情況下,給付金錢的一方請求返還財物而產生的糾紛。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認為,婚約財產的認定,需要看雙方之間的贈與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即互贈錢財是否附條件,如果未附條件,則是戀愛期間簡單的贈與,無需返還,比如情人節發個520元的紅包。如附有條件,條件成就時,則贈與成立,如條件不成就,贈與一方可要求返還。比如,雙方順利結婚共同生活,那麼贈與即成立,如果雙方談崩了無法達成結婚,或者婚後無法共同生活,則條件未成就,需要返還。趙良善說,以結婚為目的的錢物贈與,又稱彩禮,彩禮返還的幾種情形,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詐騙

女研究生小馬在某知名徵婚交友網站,認識了暱稱為「嘉諾」的男子,該男子自稱西安人,有房產、豪車,月收入數萬元,還是某金融公司股東。小馬認為符合自己的擇偶標準,遂與其進行網戀。微信聊天中的甜言蜜語讓小馬感動,並對他產生信任。當「嘉諾」向小馬推薦一個能賺取零花錢的賭博APP時,其欣然接受。小馬發現,向該APP投錢,每一次都能盈利,提現也很輕鬆。為了大賺一筆,小馬將自己準備用來買房的80餘萬元都投了進去,直到巨款消失,她才如夢初醒。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0月初,被告人謝某某租賃了一個賭博網站並預謀實施詐騙。10月中旬購買了兩部手機作為作案工具,並在網上購買了電話卡。隨後開始在各大交友平台虛構自己的身份、收入、房產等,尋找作案目標。2019年11月9日,其化名「嘉諾」通過某交友網站認識了小馬,並以戀愛為由,讓小馬掃碼進入賭博網站,並假扮客服誘使其下注。從2019年11月16日開始,小馬陸續向其轉賬82萬餘元,扣除提走「盈利」的4萬餘元,被騙77萬餘元。後所有涉案贓款全部追回。

未央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考慮到其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且贓款被全部追回,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5萬元。

「如果一方隱瞞或者虛構事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戀愛哄騙對方錢財,達到法定數額的,則構成詐騙罪。」趙良善介紹,常見幾種隱瞞、虛構事實的情形有:1、無中生有,借戀情為目的,謊稱自己生病、做生意失敗、家裡急需要錢等為由,請求另一方給自己打錢,但是主觀上並沒有歸還款項的目的,即無端占有。2、偽造身份,謊報自己單身、離婚或者男扮女、女扮男等,偽造包裝自己,與受害人取得聯繫併網戀,再以各種理由要求受害人轉錢,從而達到網絡詐騙之目的。3、虛構個人背景或者虛構未來藍圖,以戀愛為幌子,謊稱自己開公司,有高管背景,有投資資源,繪製虛假未來藍圖,目的旨在通過各種手段騙錢。4,殺豬盤」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利用網絡交友、誘導投資賭博的新型詐騙方式,最常見的形式是愛情騙局;最大的特點是放長線「養豬」,養得越久,殺得越狠;常見的套路是尋找目標、取得信任、慫恿投資、大量投入、無法提現、銷聲匿跡。

趙良善說,目前,以結婚、戀愛為幌子的詐騙,形式多樣。很多人追求新鮮、刺激,或者迫於年齡較大仍無法婚配的個人壓力等原因,導致容易輕信別人,被不法分子的甜言密語迷惑,最後悔之晚矣。華商報記者寧軍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8-09 03:08:30

太感謝你了,我們現在都已經和好了,謝謝!

頭像
2024-04-24 02:04:06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頭像
2024-01-21 16:01:33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頭像
2023-10-23 03:10:40

求助

 添加導師LINE:jaqg

獲取更多愛情挽回攻略 婚姻修復技巧 戀愛脫單幹貨

發表評論 (已有4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