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婚內出軌淨身出戶,反悔想要回三居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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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看來,夫妻雙方有一方婚內出軌,就活該淨身出戶。

但其實,婚內出軌,不一定會淨身出戶。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也只能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法院會在撫養權和財產分割上傾向於無過錯方,但是並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

可如果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過錯方淨身出戶,那就真得淨身出戶了。家住北京朝陽區的楊女士,在與前夫協議離婚時就約定:婚內出軌的前夫淨身出戶,事後前夫反悔想撤銷約定,經過兩場訴訟,最終還是敗了。

楊女士和前夫郝先生於2001年登記結婚,於2002年9月生育一子浩浩。

北京一男子婚內出軌淨身出戶,反悔想要回三居室,結果……

2005年11月,郝先生作為被拆遷人,與北京市朝陽區某鄉政府簽訂《房屋拆遷、騰退安置補償協議書》,確認被拆遷房屋在冊人口3人,實際居住人口3人,分別是戶主郝先生,之妻楊女士,之子浩浩,補償郝先生一套118平米的三居室樓房。

2017年9月,夫妻倆購買了一輛長安牌小轎車,登記在楊女士名下。

2019年5月,因郝先生婚內出軌,楊女士遂與其登記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其中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方式為:位於北京市朝陽區拆遷所獲的三居室歸楊女士所有;登記在楊女士名下的長安牌小轎車也歸楊女士所有。

2019年9月,郝先生將楊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房產分割的條款,並向法院提交一份浩浩出具的情況說明,內容大意為:涉案房屋是我們一家三口拆遷安置所得,這套房屋裡有我的份額,我父母離婚時沒有詢問我的意見,他們直接給分割了,我不同意,請求法院撤銷父母的協議。

郝先生稱,當時涉案房屋的辦理手續是他去辦理的,他認為房子就是夫妻雙方的,而現在,因為簽訂了離婚協議,楊女士認為這套房子就是楊女士自己的,但孩子不同意。郝先生認為,當時是認定錯誤才簽訂了錯誤的離婚財產協議,所以申請撤銷

法律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撤銷權。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系拆遷安置所得,浩浩作為在冊人口對涉案房屋享有拆遷利益,郝先生與楊女士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對涉案房屋是否涉及浩浩的利益認識錯誤,並進行了處分,屬於重大誤解。郝先生在簽訂《離婚協議書》三個月內,主張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部分條款,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所以,一審判決:撤銷郝先生與楊女士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房產分割的條款。

楊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楊女士稱,之所以簽訂《離婚協議書》,是因為郝先生婚內出軌,在其要求下才協議離婚,因其存在過錯,同意淨身出戶,放棄2005年拆遷安置獲得的夫妻共有房產,在此條件下,自己才同意離婚的。另外,拆遷安置合同是郝先生親自全權辦理簽署,對合同記載的居住人口包括浩浩這一事實,並不存在任何不知曉的錯誤認識。

楊女士認為,就算浩浩不同意這樣的分割方式,她可以和浩浩另案起訴解決,郝先生無權以其名義主張浩浩的訴訟權利。

二審法院認為,問題的焦點在於郝先生與楊女士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因處分了浩浩的利益而構成重大誤解。而涉案房屋自2005年分配居住至今,郝先生與楊女士對涉案房屋的人口安置情況肯定是清楚的,所以郝先生的主張與在案證據明顯相悖,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判決有誤,應依法予以糾正。

最後,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郝先生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楊女士與郝先生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合規合法的,郝先生的確淨身出戶了。

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比海深」。既然有緣結為夫妻,雙方就應該學會互相尊重,沒有完美的婚姻,也沒有完美的愛人,每個人都有一些小缺點,但這都不能成為背叛的理由。美好的人生需要自己把握,且行且珍惜吧!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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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21:08:41

每次有疑惑都會請教,你們對我的幫助真的很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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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21:06:29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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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3 15:02:25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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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7 10:01:21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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