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調研發現 家暴實施者中50、60後占四成

情感導師 6203

 添加導師LINE:jaqg

獲取更多愛情挽回攻略 婚姻修復技巧 戀愛脫單幹貨

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11月25日「國際反家庭暴力日」到來前夕,二中院對近三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

法晚記者今日從北京市二中院獲悉,該院審結的家暴案件中,超過40%的施暴方和受害方當事人年齡段為50後、60後;且施暴方多伴有出軌、非法同居等婚姻過錯。

據了解,近年來,該院審理的家暴案的平均賠償額增長幅度達30%至50%以上,賠償金額從過去的一兩千元增至一兩萬至數萬元不等。

另外,2016年至今,二中院認定家暴成立的案件總體比例也呈上漲趨勢。

二中院調研發現 家暴實施者中50、60後占四成

發現

認定家暴成立比例呈上漲趨勢

2016年至今,二中院審理的涉家暴糾紛共有52件,認定家暴成立的案件總體比例呈上漲趨勢。

該院調研發現,以往家暴的受害方僅限於夫妻中的雙方,但在近三年的涉家暴糾紛中,施暴對象擴大到了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和同住人員,包括父母、子女和同居生活伴侶等。以離婚糾紛為例,其中主張配偶或配偶親屬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占25%以上。

二中院介紹,在近年審理的案件中,因當事人實施家暴被法院判令承擔賠償責任的,從標的額來看,賠償數額從最初的一兩千元增至現在的一兩萬元甚至數萬元不等,平均賠償額增長幅度達30%至50%以上。

當事人稱遭家暴平均超過3次

據二中院通報,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表示遭受家暴的次數平均超過3次。調研結果顯示,除感情因素外,涉家暴糾紛原因,還包括部分當事人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維權行動力較弱等。

此外,目前我國關於家庭暴力的立法僅僅局限於婚姻家庭法律中,且對於保護措施的執行和矯正懲戒等後續措施的實施均未具體規定,特別是對於施暴對象的干預措施、懲罰方式、婚內賠償等內容沒有詳細的規定、具體操作困難,震懾力不足。

「雖然各地相繼出台了針對反家暴法的實施辦法,但是在案件審理中,我們發現,由於種種原因,告誡令的作出、人身保護令的執行等均有法律層面需要審慎思考和解決的問題,和發達國家相比,干預手段的種類較為單一,對受害者提供的幫助有限。」因此,二中院呼籲立法機關,對婚姻家庭法和侵權法立法中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和矯治辦法、干預措施、婚內賠償等內容進行詳細規定。

同時,建議公眾強化證據意識,在發生糾紛中,及時收集、保存、固定相關證據,且特別注重保存或提取公權力機關、機構、組織的相關記錄,以及有第三方在場的情況下的輔助佐證,防止因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後果。尤其在家暴案件中,建議受害方加強留存證據意識,注意保留固定證據。

法院表示,對家暴問題可尋求多種渠道解決糾紛。除選擇訴訟程序解決爭議之外,還可運用多種維權手段解決爭議,尋求更多的糾紛解決路徑。對於潛在的家暴隱患和矛盾問題,還可撥打婦女維權熱線和進行法律諮詢、心理諮詢等。

盤點

男子家暴 妻獲賠2萬精神撫慰金

汪某與章某在家中發生爭執,後汪某赴醫急診,病歷顯示「頭痛頭暈伴出血半小時,於半小時前摔傷後感頭痛頭暈伴出血,伴噁心嘔吐」,汪某還因額部皮膚外傷進行了清創縫合術。後汪某進行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時,檢驗所見:額部正中髮際外可見呈倒三角形愈後瘢痕,右膝內側、左耳後至頸部、左大腿內側等均有傷情,鑑定為輕傷。汪某在鑑定之前的照片可見:額部包裹紗布,左耳後至脖子處大面積青紫發黃,手臂、腿部的軟組織挫傷。

汪某報案後,公安機關受案意見為「屬本單位管轄的刑事案件,建議及時立案偵查」,後因「雙方供證不一、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未認定章某的故意傷害事實。

汪某主張章某對其實施了家庭暴力,要求其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並在分割財產時對其多分,對此章某表示否認。章某稱其並沒有實施家庭暴力,汪某頭上的傷是拉扯時摔傷的,且公安機關也沒有認定其傷害的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孩子章某某由汪某撫養,章某給付撫養費,對財產作出分割,駁回雙方其他訴請。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章某給付汪某二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官說法

本案中,「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由於章某和汪某在家中的爭執和肢體衝突導致汪某受傷就醫並導致人體損傷程度鑑定為輕傷的後果。汪某陳述與多處身體損傷及證據等相吻合。而章某陳述與傷情、證據不符。根據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章某行為足以被認定為家庭暴力。汪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應支持。

男子立書保證又再犯 女子獲賠

韋某與趙某1994年結婚,婚後生育一女。雙方婚後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感情失和。韋某起訴要求離婚,趙某同意離婚,韋某與趙某均主張女兒趙某某的撫養權。韋某為證明趙某對其及女兒經常性實施家暴,提交了趙某所寫的三份保證書,其中一保證書內容為:「我趙某多次飲酒駕車,屢教不改……如再犯……就離婚孩子、財產與我無關,不再要」。法院調取了公安機關趙某打傷韋某、趕其出門等糾紛的案卷材料及趙某的父親將韋某打傷的相關案卷材料。

而韋某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腰、左臂、右膝軟組織損傷。腦外傷後綜合症。

法院一審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孩子由韋某撫養,趙某支付撫養費;趙某給付韋某一萬元損害賠償金。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該案相關證據材料可以確認趙某在共同生活過程中確對韋某存在家庭暴力之行為,從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判決孩子由韋某撫養。此外,韋某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的金額應綜合考慮家庭暴力造成的後果及雙方的工作收入、子女撫養等狀況。

家暴認定不因有還擊情形抵消

伍某與張某2004年結婚,育有一子一女。此後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打架,2014年7月兩人分居。

伍某主張張某與第三者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並提交了錄音、微信聊天記錄及手機短信,根據從公安機關調取的出警卷宗,伍某所訴婚外第三者的丈夫亦表明其與張某系朋友,其愛人與張某並無曖昧關係。伍某同時主張張某自2014年8月起多次對其實施毆打,已構成家庭暴力,並提交了被打傷的照片、醫院的診斷證明,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張某辯稱與伍某打架是相互的。

法院一審判決,准予離婚;雙方之子女由雙方各自自行撫養;張某向伍某支付一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現有的報警記錄、雙方當事人陳述、照片、診斷證明及公安機關所作筆錄等證據,能認定張某對伍某曾有過毆打行為,對於雙方離婚負有一定過錯,故張某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張某認為雙方系夫妻,在爭執中有肢體接觸是正常的,且其稱與伍某系互毆,但未能證明伍某亦負有同樣性質的婚姻過錯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責情形,故不予採納。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2-08 21:02:36

差一點就放棄了,幸好遇見你們,真的很感謝你們的幫助!

頭像
2023-11-17 11:11:03

可以幫助複合嗎?

 添加導師LINE:jaqg

獲取更多愛情挽回攻略 婚姻修復技巧 戀愛脫單幹貨

發表評論 (已有2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