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修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 這些新增要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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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央視新聞】;

婚姻家庭編:構建和諧穩定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範夫妻關係和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關係到家家戶戶的利益。因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在幾經審議的過程中,始終備受社會大眾關注。

隨着近年來婚姻觀念、家庭關係的變化,我國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對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進行了哪些有針對性的修改和完善?背後又體現了哪些立法精神?來看相關專家的解讀。

解讀新修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 這些新增要早知道

根據現行婚姻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必然成為結婚的阻礙?對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作出了修改: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所謂疾病婚指的是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結婚。這個在婚姻法中指的是禁止結婚的條件,那麼這次修改的時候,它改為就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告知對方。那麼如果沒有告知的,對方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權利。那麼換句話說,就是說如果你有重大疾病,對方又知情,當然婚姻自由是受到保護的,所以實際上從這次規定的這個疾病婚從禁止婚到可撤銷婚這樣的一個變化,它是為了保障婚姻自由,保障那些有疾病的人,但是他又願意結婚,而且可以結婚,在這種情形之下保障他的結婚的權利。

夏吟蘭表示,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對方仍舊願意結婚,這樣的婚姻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夏吟蘭強調,根據新的規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的告知義務非常重要,在其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結婚登記前則應當履行告知義務。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也就是說一方有重大疾病,他是明知的,如果說我得一癌症我根本就不知道,當然我沒法告訴你,現在我強調的是 你明知自己是有重大疾病的,然後你在結婚登記之前,你必須要告訴對方,所以這個裡邊告知義務是非常重要的。

夏吟蘭介紹,此次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還新增一款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如果你有病你沒有告知對方,那麼對方可以到法院請求撤銷你的婚姻,而且同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為什麼?你欺騙了對方?所以我們這裡頭強調的是什麼?你明知自己是有病而故意隱瞞。

夏吟蘭介紹,若對方婚前不如實告知患有重大疾病,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向哪個部門提出?針對受理機關,2019年12月提請審議的民法典草案將之前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修改為「人民法院」。原因是由婚姻登記機關對一方在結婚登記前是否如實告知對方患病情況進行認定較為困難,因此改為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撤銷權。

設置離婚冷靜期 避免輕率離婚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制定和修改的過程,正是法律不斷積極回應社會發展所面臨的婚姻家庭新問題、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過程。

近年來,我國離婚率不斷攀升,民政部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登記離婚達415.4萬對,其中不乏輕率離婚、衝動離婚現象。對此,正在編纂的民法典擬將「離婚冷靜期」納入婚姻家庭編的登記離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介紹,離婚冷靜期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進行過探索,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婚姻冷靜期首先它對於這種減少衝動型離婚的數量,還是有很大的幫助的。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發現,目前離婚中有一部分是這種衝動型的離婚,在衝動型的離婚,如果說法院一判了之的話,可能他不只是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對於子女的撫養,對於老人的贍養可能都會存在很大的影響。

為減少輕率離婚、衝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此次擬將「離婚冷靜期」引入,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現在增加了一個30日的反悔期,或者叫冷靜期,是吧?那麼在這30天內,雙方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反悔,你都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要求撤回離婚的申請。

夏吟蘭表示,設置離婚冷靜期是為自願離婚的當事人在登記離婚中設置適當的時間「門檻」,促進當事人冷靜思考、妥善抉擇,既能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又能保障雙方當事人作出正確抉擇、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那麼我是覺得離婚冷靜期規定的目的不是限制離婚自由,它實際上是保障離婚當事人對離婚問題的意思表示是真實自願的。這個意思是什麼?也就是說我們規定了一個離婚的冷靜期,你在冷靜期內再認真地慎重地考慮,你要不要離婚?該不該離婚?離婚是不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防止當事人一時衝動草率離婚,也防止當事人現在有很多甚至是規避政策的這樣的一些草率離婚,所以我是覺得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專家表示,設置離婚冷靜期也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謹慎行使權利,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使社會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其在挽救破裂家庭、維護婚姻秩序、維繫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是值得讚許的。

明確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

作為孤殘兒童回歸家庭的一種方式,收養具有養老扶幼、穩定家庭、穩定社會的功能。隨着不少家庭或個人領養孩子的願望逐年升高,被收養人的身心健康和權益如何得到有效保護,亟須法律給出答案。

因此,保障被收養人合法權益,也是此次編纂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關注的重點之一。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關於收養制度的一個亮點是在「一般規定」中明確了「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最有利於被收養人這樣一個原則,這個原則應該說對整個的收養制度都有統領的意義。在原來的收養法中表述不清晰,只是說要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但是新的婚姻家庭編中就把它特別明確地提出來,要最有利於被收養人。這樣雖然是稍微一個文字上的表述上的變化,但是也體現了我們整個這種收養制度,它的一個理念的更新。

如何體現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呢?專家表示,其中第一個重大修改就是改變了被收養人的條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原來的收養法規定的被收養人的條件,它的第1條就是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才能被收養,而這一次把14周歲以下取消了,也就是所有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養。

夏吟蘭表示,根據現行收養法規定,14到18周歲的孩子是不能被收養的,這不利於保護這個年齡段孩子的權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我個人認為從14周歲到18周歲成年這個期間,孩子其實是沒有勞動能力的,如果他是孤兒,如果他的父母沒有撫養他的能力,孩子怎麼辦?又不能被收養,又不能送到孤兒院,這顯然對孩子健康成長是不利的,所以這次擴大了收養的條件,把所有的未成年人都作為被收養人,我認為這是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利益,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中另一個體現最有利於被收養人原則的規定就是在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中新增了「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如果收養的父母有一些違法犯罪的前科,有可能會存在着對這種被收養人不利的情況,所以這次專門把這一項作為收養人的一個條件。這個應該說是特別有利於保護被收養人的一個具體制度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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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 21:07:20

我一閨蜜諮詢過,很專業也很靠譜,是一家權威諮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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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8 1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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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 00:01:35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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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03: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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