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婚姻法》當作法律書看,其實它是一本維繫婚姻生活的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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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的困惑

隨着現在生活節奏的加快,生活壓力的增加,很多夫妻在結婚之後,漸漸失去愛情的激情,婚姻慢慢變得可有可無。

出現這樣的困惑後,應該用什麼樣的準則來維繫這場婚姻?或者換個問法,婚姻生活的準則是什麼?如何才能使夫妻不會出現婚後的困惑?

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只需要你花上一些時間,認真讀一讀,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學習的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你會發現,它其實正是一本教我們如何維繫婚姻生活的教科書。

別把《婚姻法》當作法律書看,其實它是一本維繫婚姻生活的教科書

教科書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第一條寫得很清楚: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不知道多少夫妻看到過這裡)

第一章總則下寫道: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這是丈夫和妻子在婚姻中需要堅守的三點根本。

婚姻自由,就是要夫妻間懂得包容。

一夫一妻,就是要夫妻間學會忠誠。

男女平等,就是要夫妻間知道尊重。

其中第四條也寫着,「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這也正是前面的細化,更加明確告訴了大家,丈夫和妻子在婚姻中該堅守什麼!

看到這裡,捫心自問,多少次爭吵時,在自己心中有過包容與尊重,或許也正是沒有認真看過這部婚姻的教科書吧。

教科書第二章 結婚

第二章講的是結婚的條件,其實換個思路,這不正是在講為什麼要結婚嗎?

其中第五條寫道,「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點就是告訴大家,結婚前要有愛,愛才是幸福的基礎。再結合第六條理解,「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年齡太小的話並不能真正理解愛,所以支持結婚的愛情,絕不是一時的衝動。

在結婚這一章節中,還有一條很有意思。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這一條有三點深意可以讓我們來思考。

1.婚姻中男女平等。這點不再多去闡述。

2.結婚後,無論是在哪一方,重點是,都是家庭成員。也就是要每一對結婚的夫妻記住,結婚後就是一家人,別再有太多私心了。

3.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是否也是給了那些招賢納婿後,還欺負上門女婿的女方家庭一個狠狠的耳光。同理,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那些婆媳關係的鬧劇是否會因為家庭成員這個身份而有所緩解呢?

教科書第三章 家庭關係

這一章叫做家庭關係,一條條看下去就能明白,這一章就是告訴我們,什麼是婚姻?婚姻的義務與責任?在一段因成熟的愛情而產生的婚姻里,我們要做什麼?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這不也是在告訴我們,婚姻要平等、要尊重、要包容嗎?多麼簡單的道理,真的無法堅持,是對愛情的褻瀆,還是對自己的不信任?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十七條告訴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是什麼,本質就是告訴我們幸福的婚姻,夫妻雙方一定要有共同的目標。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又強調,還需要尊重婚前或特殊情況下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要明算賬,在本該是對方的情況下不要去計較。

少了計較,夫妻間自然會少很多矛盾。

在這家庭關係這章還有非常有意思的一個道理,我們看看這下面幾條,家庭關係中很有意思的「義務」。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明白什麼了嗎?想想我們經常看到的情感話題,老公不養老婆;父母不管孩子;子女遺棄老人;特別是什麼媽寶男、扶弟魔這些,其實在以上條款特定情況下,法律是支持這些義務的,也是告訴我們,有時候媽寶男、扶弟魔不是病態。

教科書第四章 離婚

這一章講離婚,可能大家會反駁,既然稱《婚姻法》是教我們如何維繫婚姻生活的教科書,那都已經離婚了還算什麼婚姻?

其實不然,這離婚一章,不正是告訴我們如何會落入離婚的困境嗎。

離婚分兩種,一種是雙方自願,另一種是只有一方要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自願的離婚,那不就等同於都沒有了感情,為什麼會使雙方都失去了對這場婚姻的感情?那也只能各自根據自己的情況去思考,去領悟。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二條就是只有一方要離婚進行訴訟,這條有意思的是下面的四種情況,而這四種情況是不是清清楚楚告訴我們,這就是婚姻中的禁區?

離婚這一章,還有保護軍人、孕婦,以及離婚之後各自承擔義務的條款,在其中有兩條最有意味,值得我們聯繫起來看一看,思考一下。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教科書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這一章不得了,可以說寫明了什麼是婚姻中禁區的禁區,闖了一般的禁區可能會失去婚姻,但闖了這禁區中的禁區,可能就會失去自由。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首先,家暴是不能存在的,這裡要注意「家庭成員」這個詞,也就是說家暴不僅僅是夫妻,婆媳關係等只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都是不允許的。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其次,遺棄家庭成員,也是違法行為。同樣也是告誡我們,婚姻生活不是簡單的夫妻兩個人,而婚姻生活中,遺棄任何一個家庭成員都是不能做的。

除了上面兩條,第四十六條也寫明了四種情況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總結

整個《婚姻法》表述了這樣一段幸福的婚姻,一男一女相愛了,愛情成熟之後獲得了婚姻。因為婚姻他們成了家庭成員,他們學會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忠誠,他們也有了共同的目標,有了各自需要肩負的義務,他們沒有發生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問題,最後他們幸福的度過了一生。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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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3 08:07:14

現代年輕人的情感問題很多,需要這樣的情感諮詢師,很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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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5 16:02:07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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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6 12:11:50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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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8 05:10:26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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