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家暴卻因舉證難被法院「勸和」,律師:近親屬證言也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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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好酒,無故不定時打罵我,好幾次差點被他勒死」「他對我實施過家庭暴力,還與第三者保持不正當關係」「他有嚴重的家庭暴力,經常毆打我,我們已分居長達十一年之久」……

這些字眼出現在多份判決書里,她們有着共同的訴求:離婚。但因缺乏證據證明「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及「遭遇家庭暴力」,訴訟以失敗告終。

而一方口中的家暴,卻成了另一方嘴裡的「偶爾發生爭吵對夫妻來說是正常的」「夫妻雙方有一些矛盾和爭吵實屬難免」「最近幾個月已經沒有動過手」等。

因前媒體人馬金瑜發文事件,輿論場上再次討論起家暴相關問題。婚姻中夫妻一般吵鬧與家庭暴力有何本質區別?身陷家暴的受害者為何難以逃離?應該如何舉證遭遇家庭暴力?

遭家暴卻因舉證難被法院「勸和」,律師:近親屬證言也是證據

多名受訪律師表示,區別於其他類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因此取證比較困難。在司法實踐中,暴力行為是否具有嚴重性、長期性、持續性以及反覆性是法院在認定構成家庭暴力時的主要參考因素,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虐待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受害者要提高舉證意識,注重保存好家暴證據,維護好個人權益。近親屬尤其是子女的證言也可以成為家暴案件中重要的證據形式。

案例:以遭遇家暴要求離婚,法院稱缺乏證據並「勸和」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判決書發現,在多起案件中,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則以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及被告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不准許雙方離婚。

據遼寧省莊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遼0283民初569號】顯示,原告馬某稱因為丈夫趙某家暴,自己於2020年春節離家,起訴離婚,一審未判離婚。在這將近一年裡,丈夫以要看孩子的名義多次與孩子的姥姥姥爺發生衝突,也多次去自己的住所和工作單位騷擾,自己和家人在心理和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刺激,希望法院判雙方離婚。

趙某則不同意離婚,辯稱「這麼多年來,我對家庭對孩子各方面盡到義務負到責任了,離婚不利於孩子的成長。我也要孩子的監護權,我認為男孩跟着我好一些」。

對此,法院認為,夫妻之間應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共同維護夫妻感情,只有當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時,才能據此提出離婚。現原告提出離婚,主張被告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判決如下:不准原告馬某與被告趙某離婚。

這並非個案。當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遭遇家暴時,法院通常以「勸和」的方式判決雙方不離婚。

有案例顯示,妻子控訴丈夫家暴,自己差點被勒死,法院仍以「缺乏證據,夫妻關係完全有可能改善」為由,不准許其離婚。

根據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湘0381民初3251號】,原告郭某稱,自己的丈夫好酒,且經常醉酒,無故不定時打罵她,好幾次自己差點被丈夫勒死。丈夫在寫了書面保證後仍未悔改,反而變本加厲,甚至將她的衣服全部燒毀。郭某徹底絕望,為了脫離丈夫的魔掌,於2020年12月1日與丈夫分居,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關係名存實亡。

她的丈夫肖某則不同意離婚,辯稱「雙方相識後經過了兩個月才結婚,確實缺乏了解,偶爾發生爭吵對夫妻來說是正常的,從大概三四個月前開始,雙方就算有矛盾,自己也沒有動過手」。

法院認為,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只要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信任、理解、包容,其夫妻關係完全有可能改善,其婚姻家庭完全可以維繫,原、被告的情形不符合準許離婚的情形,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等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亦有案例顯示,妻子控訴丈夫家暴並且出軌,要求離婚,法院則以「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判決雙方不離婚。

根據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皖1181民初338號】,原告王某稱,自己與丈夫趙某系自由戀愛結婚,婚後感情還好,但丈夫自兒子2周歲起喜歡在外面玩,還對其實施過家庭暴力,與第三者保持不正當關係。

王某認為丈夫的行為嚴重違反夫妻雙方相互忠誠的義務,對整個家庭特別是對自己形成精神傷害,要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王某的丈夫趙某則未作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法院認為,原告雖提出被告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在外有第三者並對被告實施了家庭暴力,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加之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有關事實難以查清,本院綜合考量,從有利於婚姻家庭關係穩定的角度出發,判決雙方不離婚為妥。

也有案例顯示,妻子控訴丈夫家暴,雙方已分居長達十一年之久,她三度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均被駁回。

根據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豫1623民初5093號】,原告張某稱,她與丈夫沈某婚後生育一兒一女,現均已成年。丈夫有嚴重的家庭暴力,經常毆打她,給她的身心造成巨大傷害。雙方已分居長達十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希望。

張某曾於2019年4月及11月兩次向商水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均被判決不准予離婚。2020年12月29日,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再度作出判決: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及被告對其實施家庭暴力,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協助調查收集

事實上,「實施家庭暴力」可以作為準予雙方離婚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從多則判決來看,儘管原告聲稱遭遇了家庭暴力,法院仍以「缺乏證據」為由不准許雙方離婚,主要依據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其中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不過,上述法律條款還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在前媒體人馬金瑜控訴丈夫長期家暴事件當中,其丈夫謝德成卻否認家暴和出軌。雙方各執一詞,目前青海有關部門已介入調查。

2月8日,馬金瑜在其微信朋友圈發表聲明稱,家暴開始之後,她曾多次向丈夫提出離婚,但對方不同意並以孩子和她的安全相威脅,因離婚牽扯到三個孩子的撫養權,遂數次擱置。「我已經收集整理了有關證據,將在律師的幫助下提交給有關部門。我希望成功離婚。」

值得注意的是,馬金瑜自述原文中還提到因外出工作而遭受家暴的女工,以及因被家暴去黃河自殺的女性。據中國婦女報報道,青海省婦聯權益部負責人表示將對此逐一排查,讓真相水落石出。

中央政法委評論稱,家暴不是「家務事」,家暴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在全世界範圍內存在,需要社會各界共同譴責、抵制、發現、懲處、救助。

司法機關亦提醒,遭遇家庭暴力時,受害者應該在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並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律師解讀:近親屬尤其是子女的證言可作為認定家暴事實的證據

家暴的本質是違法的暴力行為。圍繞家暴的相關法律問題,澎湃新聞對話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朱利霞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翟振軼律師。

澎湃新聞:婚姻中,夫妻一般吵鬧與家庭暴力有何本質區別?

朱利霞:婚姻中夫妻一般吵鬧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身體傷害的情形,但其與家庭暴力有着本質區別。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且現實中大多數家庭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並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後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於加害方的意願,而夫妻一般吵鬧不具有上述特徵。所以法院一般會區別對待夫妻一般爭吵和家暴。

澎湃新聞:如何看待在離婚糾紛案件中,法院強調需要「提供關於家暴和雙方感情徹底破裂的充分證據」,才准許離婚?

翟振軼:法官判決時要求當事人提供充足的證據是對法律權威的一種維護,因為主觀問題無法驗證,客觀的證據卻清晰可辨,同時更多地是對當事人的負責。實踐里,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哪怕雙方爭吵得再激烈,如果沒有決定性證據證明不離婚會導致嚴重後果,法院一般不會判離,這也是為了給雙方一個冷靜思考的時間。當然,如未判離婚,遇有新的理由、證據,或者經過六個月時間,當事人也可以再次起訴離婚,離婚案件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也是對婚姻雙方權利的保護。

朱利霞:家庭暴力作為法定離婚條件之一,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給予離婚。在認定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堅決要求離婚的,不管要求離婚的是加害人還是受害人,法院會尊重當事人意願,本着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原則,儘快調解或判決離婚,避免因久拖不決而出現更嚴重的暴力傷害行為。

澎湃新聞:涉及到家庭暴力的案件是否會存在舉證難的問題?

朱利霞:家庭暴力作為法定離婚條件之一,越來越多地被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提及。但是區別於其他類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因此取證比較困難。一方主張對方存在家庭暴力,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其應當對對方的暴力行為以及損害後果進行充分舉證,如不能舉證將影響法院對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事實的認定。另外,在刑法層面,家暴本身不是罪名,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虐待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而虐待罪一般屬於自訴案件,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以一般舉證責任在於當事人自己。

翟振軼:(家暴糾紛)確實存在舉證困難。家暴受害者多是能提供住院或身體檢查的證據,但法院對證據的判斷要求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受傷情況是結果,但怎麼證明對方有家暴行為,怎麼證明家暴行為和受傷情況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很多家暴受害者普遍遇到的困難。不過,家暴只是感情破裂的其中一個方面,家暴未被認定,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證明感情破裂,其實也並不衝突。但實際上第一次起訴,能夠順利離婚的還是少數。

澎湃新聞:家暴受害者應該如何舉證?

朱利霞: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加強對家庭中弱勢群體的保護,旗幟鮮明地向家庭暴力行為宣戰,為受害者維權該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暴力行為是否具有嚴重性、長期性、持續性以及反覆性是法院在認定構成家庭暴力時的主要參考因素,可作為認定構成家庭暴力的證據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有關證明、當地婦聯的調解筆錄、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及告誡書、醫院的診斷證明、傷情鑑定書、照片等。另外,近親屬尤其是子女的證言往往成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證據形式,即使是未成年子女,只要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亦可作為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重要證據予以採信。

翟振軼:不論是家暴受害者還是其他侵害的受害者們,個人建議各位養成三步思維模式,即「侵害行為→侵害結果→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係」。

能證明侵害行為的,包括錄音、微信短信等信息、證人(比如鄰居常聽到爭吵打罵聲)、留下打鬥痕跡的武器、破損的家具等等;能證明侵害結果的就比較容易,常見的病歷、傷口照片等;證明因果關係的,比如受害時間和檢查傷口時間能對得上,比如擊打武器的形狀、性質(鈍器或利器)和傷口狀態能對得上等等。我們常說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要求達到高度蓋然性,也就是說我們提供的證據能在法官心中形成基本的內心確信即可。

簡而言之,能提供住院記錄和病歷等不一定能證明遭受家暴,證明存在家暴行為也不代表能順利判離,在離婚糾紛中,對於多方面搜集證據的要求頗高,即便是日後請求損害賠償也一樣。因此,不論證據多與少,重要與不重要,大家在受到侵害後都應當盡所能地搜集證據。

澎湃新聞:涉及家暴糾紛中,應該如何在重視證據、維護法治的同時,也最大化保護到個人權益?

朱利霞:《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做了比較全面的規定,並且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受害人在遭到家庭暴力時,要注意及時報警,向婦聯、基層組織求助,留存就醫等相關證據,及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生效期間,當被申請人出現人身保護令禁止行為時,受害人要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保障自身安全,從而避免嚴重後果的產生。

另外,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一旦在離婚訴訟中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受害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張損害賠償,並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適當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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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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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7 19:08:10

寫的東西感觸很深,對情感上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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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23:08:53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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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02:02:35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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