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何時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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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晨紅

家庭暴力後受傷治療的醫療費誰來出?

因為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損害賠償可以主張哪些?

如果已經辦理了離婚,還能否以家庭暴力主張損害賠償?

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何時主張損害賠償?

本篇文章將通過具體案例為您詳細解答。

案件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19)湘0104民初12171號

案 由: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8日

發布日期:2019年11月29日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田某女與被告易某男原系夫妻,雙方於2010年4月21日登記結婚,2018年12月6日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104民初75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兩人離婚。隨後田某女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2019年6月20日長沙市中院作出(2019)湘01民終2418號裁定書,維持一審判決,並於同日生效,原、被告正式離婚。因田某女主張易某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因此,向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損害賠償。

【原告一審訴求及被告答辯意見】

原告田某女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易某賠償人身損害賠償金61473.04元、傷殘鑑定費2000元、精神賠償金50000元,合計113473.04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於2010年4月21日登記結婚,婚後由於被告長期性家暴與出軌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傷害。2018年12月6日,嶽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104民初75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兩人離婚。田某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後,2019年6月20日中院作出(2019)湘01民終2418號裁定書,維持一審判決,並於同日生效,原、被告正式離婚。雖然兩人已經解除婚姻關係,但被告在婚內家暴以及出軌等事實有兩次庭審記錄以及判決書可以為證。原告在2017年4月29日遭被告打斷手骨,經過湖南師範大學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湖南師大司鑒(2019)臨鑒自第38號鑑定結果確認後期仍需醫療費用14000元、誤工期150天、一人護理期60天、營養期90天,以及前期醫療費用15232.49元,核算後總共為63473.04元。被告的家暴以及出軌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因此原告依法主張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向貴院提起訴訟。

易某辯稱,原告手骨折是原、被告發生口角後原告鎖住房門,不讓被告進門,被告踢房門時,被踢開的房門撞到原告才導致原告手骨骨折,並非原告訴稱的被告家暴所致。田某受傷後,被告已經支付了絕大部分的醫療費,還有農村合作醫療報銷了一部分,田某個人並未實際支付醫療費。損害發生前田某並未在任何單位上班就業,因此不存在誤工的事實。損害發生後,田某在住院期間和出院後均是被告母親護理、照顧,並未請人護理,不存在護理費損失;原告養病期間的伙食營養,也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故原告要求護理費、營養費沒有事實依據。原告受傷發生在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在此期間實際發生的醫療等費用,已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田某現在已康復,後續治療費也沒有實際發生,被告認為,後續治療費14000元過高。根據田某提交的傷情鑑定報告,田某不構成傷殘,因此,田某要求賠償50000元精神賠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請求貴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田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查明認定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田某與易某於2010年4月21日登記結婚。2018年8月28日,易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田某離婚,田某雖提出易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並對其構成人身安全威脅的答辯意見,但不同意離婚,要求易某先將其手部的傷治好。經本院釋明後,田某述稱因不同意離婚,故暫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2018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8)湘0104民初753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易某與田某婚後因彼此信任缺失,多次因「婚外情」問題發生爭吵,易某在爭吵過程中有對田某進行毆打並持刀威脅的行為,致使夫妻感情惡化,田某亦因此產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之擔憂,並據此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並告知田某就家庭暴力所致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另案提起訴訟。因雙方當事人在該案中均未主張存在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故該案中未處理雙方的共同財產問題。本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後,田某不服,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過程中,田某申請撤回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湘01民終2418號民事裁定:准許上訴人田某撤回上訴。田某與易某的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另查,易某自認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爭吵導致的肢體衝突有三次,前兩次衝突,易某均有對田某實施毆打,但未導致田某身體嚴重受傷;第三次發生在2017年4月29日,當晚田某與易某再次因「外面的女人」一事發生激烈爭吵,易某因此情緒變得難以控制,並持刀威脅田某以及在場其他家人,田某遂帶着孩子躲入其他房間,易某隨後用腳踢開已經關閉的房門,田某左前臂被踢開的房門撞致尺骨骨折。田某當晚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於2017年4月29日至5月20日在湖南航天醫院住院治療21天,骨折處行內固定手術,共花費醫療費15232.49元,其中醫保農合承擔6834.29元,其餘自費部分易某支付7000元,田某支付1398.2元。2019年12月18日,經田某委託,湖南省師範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就田某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及後期醫療費進行了鑑定,並出具了湖南師大司鑒[2019]臨鑒字第38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1、被鑑定人田某因本次事故導致損傷不構成傷殘等級;2、建議受傷後誤工期150天,壹人護理期60天,營養期90天;3、後續醫藥費壹萬肆仟元。鑑定費2000元由田某支付。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原告提交並經庭審質證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醫療費發票、鑑定報告、鑑定費發票等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相關案件事實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1、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問題;

2、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

【法院裁判理由】

一、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本案中,易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先後多次對田某進行過毆打,尤其是2017年4月29日晚,易某對田某的暴力升級,先是持刀威脅,在田某躲入房中關閉房門後,還要追過去用腳踢開房門,致田某左手骨折並住院治療,易某的多次毆打和持刀恐嚇行為,對田某的身體及精神造成了侵害,可以認定易某對田某實施了較為嚴重的家庭暴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綜上,易某應當就田某基於家庭暴力所遭受的人身損害後果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本院根據田某的訴訟請求,並結合相關證據,確定易某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為:(一)關于田某與易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物質損失。1、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中自費部分,無論是易某支付的,還是田某支付的,均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動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動用夫妻共同財產支出費用應當用於夫妻共同事務,而田某因易某的家庭暴力行為導致受傷的損失系易某實施家庭暴力的個人過錯行為所致,屬於應當由易某個人全部承擔的責任,並非夫妻共同事務。在動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上述醫療費後,直接導致了夫妻共同財產因易某個人過錯行為的減少,可比照「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予以處理,即易某應當承擔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利後果。但在田某與易某的離婚訴訟中,因雙方均未主張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而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故易某並未就其個人過錯行為導致的夫妻共同財產「毀損」承擔不利後果。綜上所述,本院確定易某應當將上述動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醫療費用8398.2元全部補償給田某;2、同理,本院根據鑑定意見確定的營養期90天,酌定易某向田某補償傷後營養費5400元。(二)關于田某與易某婚姻關係解除後產生或必將產生的物質損失。1、依據鑑定意見,確定後續治療費14000元;2、已實際支出的鑑定費2000元。(三)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易某對田某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雖未在身體上造成傷殘等嚴重後果,但易某作為田某曾經的親密關係人,在本應是安全港灣的家中對田某實施暴力,在精神上給田某造成了巨大的傷害,故本院酌定易某向田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以上物質損害及精神損害賠償合計59798.2元。田某主張的其他損失因無充分證據佐證已實際發生或確需發生,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結果】

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易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田某支付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合計59798.2元;

二、駁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85元,由被告易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律師解析】

家本應是夫妻共同的港灣,可以停靠,可以取暖,可以互相依伴。夫妻雙方共同經營家庭、共同創造財富、共同享受家庭港灣所帶來的喜悅與幸福。但是家庭暴力行為卻破壞了這個港灣。家庭暴力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對於因家庭暴力導致的傷害和損失也規定了施暴人應承擔的相應責任。《婚姻法》對家庭的保護在於規定了「實施家庭暴力,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即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是可以成為判決准予離婚的法定依據的。但這需要當事人就一方「實施了家庭暴力」提供相應的證據。本案中因當事人的自認,經生效的法院判決對此進行確認,認定本案被告易某男對原告實施了家庭暴力。(對於家庭暴力的取證問題,我們在《三八婦女節 又話女性權益保護之反家庭暴力》文章中詳細進行了講解可以附上徐敬這篇文章的鏈接)。

如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能夠認定存在家庭暴力,則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無過錯方是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這裡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包括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包括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前述費用都是由施暴者即家庭暴力行為實施人承擔。

那麼這些費用,怎麼承擔?有何法律後果?本案中,一審法院給予了明確的說明,家庭暴力行為系施暴者個人的過錯行為,對於造成的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即應由其使用個人財產進行支付。該部分費用因不屬於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須的共同事務,因此不能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已經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支付,其行為可以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毀損」,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於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那麼因家庭暴力行為主張損害賠償,何時提起?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規定,可以看出應是在離婚時主張。如果離婚訴訟是施暴者一方提起的,受害人一方能主張賠償嗎?何時主張?這就要區分情況對待了:

1、當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時,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時,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本案情形特殊一些,原告田某女即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系被告,在一審時其不同意離婚,法院向其釋明後其明確表明不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規定提出損害賠償,法院最終判決雙方離婚,田某女不服提起上訴。根據第三種情形,在二審期間,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但在二審期間,上訴人田某女申請撤訴,經二審法院裁定準許其撤訴,一審判決生效。根據第二種情形的規定,田某女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損害賠償單獨提起訴訟,於是有了本案的訴訟。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1-14 08:01:38

我一直有關注,真的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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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09:12:28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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