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六年的男友工傷死亡女友該不該領這40萬賠償男子家屬起訴索要被法院駁回
死亡賠償金案件庭審現場。室內座位有限,村民通過音響旁聽庭審。 通訊員 王偉 攝
同居男友死了,男友父親和弟弟有權拿走40萬元死亡賠償金嗎?近日,日照市嵐山區法院民事審判團隊在中樓鎮馬亓河村,公開審理了一起口頭分款合同糾紛案。這起案件在當地鬧得沸沸揚揚,當天吸引了300餘名村民自發前來旁聽,庭審結束後,有村民起身鼓掌。
本報記者 馬云云 崔岩 實習生 葛馨新 通訊員 王偉
120萬死亡賠償金
40萬給了死者女友
李二平是這個村的村民,「娶」了秦美鳳,兩人辦了酒席,一起生活,沒有領證。
就在兩人共同生活了六年後,這個家庭迎來了一場變故。李二平在為建築公司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死亡。他的離去把這個家庭拖進了一場驚動鄉里的官司。
經協商,建築公司與李二平父母及秦美鳳簽訂賠償協議,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等損失共計120萬元。
對於這120萬元如何分,李父李母與秦美鳳達成口頭分款協議,由李父李母分得80萬元,秦美鳳分得40萬元。但達成協議後不久,李母去世。此時,李家人打起了秦美鳳手裡40萬元的主意。
李二平的哥哥李大平和父親一起,將秦美鳳起訴到法院。李大平的理由是,父母對李二平與秦美鳳的婚姻存在重大誤解,兩人雖然共同生活了六年,但沒有登記結婚,因此秦美鳳對死亡賠償金等沒有繼承權。他的想法是,繼承母親的合同撤銷權,之後再與父親一起撤銷當初的口頭分款協議,追回分給秦美鳳的40萬元賠償款。
村委大院當庭「斷案」
不能繼承合同撤銷權
40萬元,對村民而言不是個小數目,案件在當地引發議論紛紛。承辦法官多次到村中走訪調查。據村幹部反映,李大平在其弟李二平死亡後接連起訴秦某要錢、要房子,村民對其作為十分反感。村民同時反映,秦美鳳嫁給李二平後,孝順公婆、禮待親友,李氏家族中人對她十分認可。
因案件備受關注,嵐山區法院決定把巡迴法庭開進村委大院,就地審判。法官在庭前和庭審中多次對原被告進行調解,但未達成一致意見,為此,法庭當場作出判決和裁定。
案件主要有三個焦點,一是李大平是否有權撤銷合同,二是分給秦美鳳的這40萬元是否屬於遺產,三是未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秦美鳳是否有權分割賠償款。
李大平是否有權撤銷合同?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撤銷權無法通過繼承取得,也就是李大平無法從母親那裡繼承對合同的撤銷權,進而和父親一起撤銷這一協議。
那麼,李父可以要求秦美鳳返還40萬元嗎?同樣不行。
這其中有個細節,李父當時委託了具備法律知識的代理人全程參與了李二平死亡後的調解工作,口頭分款協議也是在代理人參與的情況下達成的,當時,代理人及李父都知道李二平與秦美鳳沒有登記結婚的這一情況,在這一基礎上仍然達成了口頭分款協議。可見李父李母對於李二平與秦美鳳的關係並不存在所謂「重大誤解」。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
按親疏遠近等分割
關於死亡賠償金問題,該案主審法官周慧表示,120萬元雖然沒有列明賠償明細,但根據相關規定,賠償款大部分為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
具體到這起案件中,李二平的喪葬事宜由秦美鳳操辦,喪葬費也由秦美鳳支出。同時,死亡賠償金並不是遺產,而是對死者親屬因死者死亡所造成的物質損失及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在公民死亡後才產生,所以死亡賠償金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徵,不能作為遺產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所規定的遺產範圍並不包含死亡賠償金。
「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適當分割。」周慧說,秦美鳳與李二平雖然沒有登記,但共同生活六年之久,李二平的死亡,給秦美鳳造成了精神痛苦,「所以,秦美鳳雖然不是李二平的繼承人,但對120萬元賠償款享有分割的權利。」
此外,兩人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嫁娶之禮,並一直共同生活,僅因為秦美鳳並非李二平的法定繼承人,就要求撤銷分款協議,返還分得的40萬元,違背公序良俗。
因此,法庭當庭裁定駁回李大平的訴訟,判決駁回李父的訴訟請求。法槌落下,法庭內外的村民鼓起了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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