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戀愛轉賬」,分手後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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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戀愛轉賬」,分手後能否要回?

圖源:網絡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經常會互發紅包和轉賬表達情意,經濟往來「剪不斷、理還亂」,因此出現不少情侶在分手之後追要財物,直至對簿公堂。那麼問題來了,情侶在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後能否主張返還?近日,潛江法院張金法庭就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周先生與徐女士通過網絡相識後確立戀愛關係。雙方在戀愛期間均有締結婚姻的意願,周先生先後多次向徐女士通過手機轉賬4萬餘元,其中周先生在徐女士生日時,還通過手機先後轉賬1314.52元、5200元,此外,周先生還多次為徐女士購置手機、首飾等物品。

後因雙方聚少離多,且周先生未向徐女士告知已離異並育有一子的事實,徐女士與周先生結束了戀愛關係。

圖源:網絡

雙方分手後,周先生曾多次向徐女士催討上述款項,徐女士亦同意返還,但至今仍未返還。周先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潛江法院。

調查與處理

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法院認為雙方之間屬於婚約財產法律關係,而非周先生主張的民間借貸和不當得利法律關係。雙方在戀愛期間均有締結婚姻的意願,周先生以結婚為目的,多次向徐女士給付累計金額較大款項或價值較大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該附條件的贈與可視為彩禮,贈與所附條件即雙方締結婚姻的目的現已無法實現。

圖源:網絡

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周先生有權要求徐女士返還相應款項。其中,周先生在徐女士過生日時向其轉賬的款項1314.52元及5200元應視為周先生向徐女士表達愛意的具有特殊意義數額的款項,認定為贈與行為,因此周先生要求徐女士返還相應款項的請求不予支持。因周先生向徐女士隱瞞了已離異並育有一子的事實,徐女士為此提出分手,周先生對此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合周先生給付的數額、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當事人過錯程度、當地風俗及經濟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判決徐女士按60%的比例向周先生返還款項。

法律分析

1.戀愛期間的轉賬是否要返還?

首先要明確戀愛期間的轉賬性質,一種情況是構成贈與合同法律關係,戀愛過程中,一方為表示好感或增進感情,主動贈送對方一些財物且對方予以接受,此行為涉及贈與合同法律關係。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將財產交付受贈人後,贈與即已完成,贈與人不得再主張返還。本案中周先生在戀愛期間出於促進感情的目的,為徐女士購買手機、首飾等,均系一般贈與,不得再主張返還。此外,一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轉賬,一般被認為是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比如「520」、「1314」等。

圖源:網絡

另一種情況是構成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除應有如轉賬等借款交付行為之外,還應當有借錢合意的成立。因此,以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係起訴時,除了轉賬記錄外,還應當出具雙方就該筆轉賬達成了借貸合意的證據,如對方明確表示要借錢的消息記錄、借條等,否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

2.戀愛期間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禮,

是否能夠要求返還?

圖源:網絡

在我國傳統婚俗觀念中,談婚論嫁之時,男方往往會給付女方一定彩禮表達訂立婚姻的誠意。本案中,周先生以結婚為目的多次向徐女士給付累計金額較大款項或價值較大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可視為彩禮,那麼,哪些情況下男方可以要求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明確規定了三種情形,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同時,應充分考量男女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家庭收入水平、當地風俗等多種因素,綜合把握彩禮是否返還、返還數額,以平衡雙方利益。

來源:湖北普法

【來源:江夏區普法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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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9-05 05:09:35

情感分析的比較透徹,男女朋友們可以多學習學習

頭像
2024-08-10 12:08:00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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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已有2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