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婚後4年分居,離婚時婆婆甩出200萬借條,母子倆結局令人無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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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2014年結婚,2018年分居,去年3月女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第一次未被允許,後來女方再度起訴。

王金輝製圖 資料圖

婚姻要靠打官司來分開,已經夠折磨人的了。沒想到,這時候,婆婆突然拿出10張借條總計199萬餘元民間借貸,來起訴小夫妻還款。

二審發現疑點

小夫妻婚後4年分居,離婚時婆婆甩出200萬借條,母子倆結局令人無語

在二人鬧離婚期間,婆婆徐某一紙訴狀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兒子小華(化名)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99萬餘元及利息;同時要求兒媳小敏(化名)承擔共同還款義務。

2020年4月17日,一審法院根據在案證據支持了徐某的相關訴請。小敏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杭州中院。

二審承辦人查閱全部案卷材料後,初步認為原判認定借款關係成立值得商榷,小敏的上訴理由有一定道理,且本案存在虛假訴訟的可能性。

比如,婆婆的卡其實一直在老公掌控下。

婆婆雖然提供了借條、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證明存在借款關係,但小敏亦提供了一定證據證明借款本金並非由徐某提供而實際上由小華提供。原來小華因另案涉嫌職務侵占在接受偵查人員詢問時,明確承認稱其母親徐某名下尾號2256的工行卡一直由自己保管並使用,而本案民間借貸絕大部分本金系由尾號為2256的工行卡轉賬給小華的。

婆婆徐某總共提供了10張借條,落款時間從2017年5月持續至2019年4月,借款金額從幾千元到上百萬元不等;從借條所用紙張來看,絕大多數借條用的是同一類型的方格紙;所有借條上只有小華一人簽名。因此,從借條數量、金額、特徵分析,明顯存在可疑之處。

為進一步核實相關事實,二審期間,承辦人特意到銀行調取交易明細,發現該卡系綁定證券賬戶的借記卡,有大量與證券公司之間的交易記錄,涉案的最大一筆借款156萬元資金就是從證券賬戶轉入的。而從一、二審庭審調查的情況可以確認:徐某不炒股但小華炒股。

據此,基本可以確認徐某名下尾號2256工行卡實際由小華保管並使用這一事實。

婆婆訴訟請求被駁回 母子倆犯罪線索移送公安

二審法院綜合現有證據認為,涉案借款實際應認定系小華、小敏夫婦共同所有。本案存在小華、徐某惡意串通,企圖通過提起民事訴訟騙取裁判文書,以達到使小華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多分之目的的重大嫌疑。

依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小華、徐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

2020年8月20日,法院將徐某、小華涉嫌虛假訴訟的犯罪線索移交檢察院處理,同時抄送市公安局。9月10日,公安機關正式立案。等待他們的將是刑事處罰。

而這一邊,9月22日,杭州中院作出裁定:撤銷原判,駁回徐某起訴。

延伸閱讀

民法典解讀「離婚這些事兒」

鍋碗瓢盆、老人孩子,這是很多家庭主婦的生活重心。然而,一旦離婚,她們平時的付出可能完全被忽視。即使有人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要求,依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典實施後,這一狀況將得到改變。在家庭生活中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可以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請求家務勞動補償,而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雙方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現狀:共同財產制 讓家務補償制度 「沉睡」

現代家庭中,相比男性,女性承擔的家庭事務更多一些,很多全職太太在離婚後往往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來維持生計。

面對離婚,家庭主婦可以向男方要家務勞動補償嗎?婚姻法第40條規定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然而,這一制度卻很難被「激活」。

上述法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由此可知,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以書面約定分別財產製作為前提條件,但現實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財產制,這個前提條件極大地限制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範圍,使其缺乏可操作性,很難被「喚醒」。

以房山法院少年家事庭為例,2020年上半年,少年家事庭受理離婚糾紛案件100餘件,其中主張家務勞動補償的離婚糾紛案件非常少見。

■案例:全職太太離婚 難求勞動補償

家住房山的張女士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將丈夫王先生訴至房山法院,請求依法解除雙方婚姻關係,並就子女撫養權歸屬以及共同財產分割等事宜予以處理。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女士表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了他們的家庭,自己選擇犧牲自己的工作,撫育一兒一女,照顧年邁的公婆,並承擔了家裡的大多數家務勞動,可是王先生卻對自己的付出視而不見,甚至多次提出離婚。

案件審理中,法官了解到,張女士有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想法,但她知道自己無法提供書面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相關證據,因此作罷。

如果當事人提出了家務勞動補償的訴訟請求,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家住順義的郭女士和白先生2010年結婚,女方是典型的全職太太,整日忙於家務,男方在一家外企上班,經常加班和出差。

2019年郭女士和白先生離婚,郭女士針對財產分割問題向法院提出了包括孩子滿月酒份子錢、結婚禮金、名貴手錶等在內的16項訴求,其中還包括家務勞動補償10萬元。

對於其他15項訴求,法院依據婚姻法第39條的規定,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進行了判決。

而針對郭女士家務勞動補償的請求,法院審理後認為,補償的前提是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而本案原、被告間並未對共同財產進行過書面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新規定:無論何種財產制 夫妻離婚均可提補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88條刪除了關於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前提條件,直接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張女士和郭女士在民法典實施後,提出了家務勞動補償的主張,其訴求將依法得以支持。」房山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寧繼清說,民法典第1088條是一個極為貼心的條款。

寧繼清解釋道,這一修改使得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範圍不再受限於約定分別財產制,讓家務勞動的價值得到了更廣泛的承認和尊重,從而使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當然,民法典第1088條關照的不只家庭主婦,還有家庭主夫。此前,男性在離婚訴訟中分割共同財產時,難以適用「在均等分割基礎上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這勢必使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應有救濟。

「無論夫妻採取何種財產制度,也無論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是妻子抑或是丈夫,離婚時都可以得到家務勞動補償的救濟。」寧繼清認為,這是民法典關於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進步。(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原標題:夫妻鬧離婚,婆婆甩出借條要求歸還200萬!結果亮了)

來源:綜合人民網 全國普法辦公室 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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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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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09:05:15

太感謝你了,我們現在都已經和好了,謝謝!

頭像
2024-04-22 22:04:52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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