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個人所得
屬於共同財產嗎?
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嗎?
閩姐姐以案說法
一起來看
案例簡介
張女士因與王先生夫妻感情不和,於2018年3月向法院提出離婚,因王先生不同意離婚且張女士缺乏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一審法院沒有判決雙方離婚。此後,張女士搬出夫妻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另行租了一套房子,與王先生分居。分居後,張女士忙於事業,沒有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021年1月,張女士考慮到長期租房不方便,向朋友借了100萬元加上自己的存款買了一套房子。2021年2月,王先生向法院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張女士在分居期間購買的房子。張女士表示難以接受,並認為該套房子是自己拿分居期間賺的錢並借了朋友的錢全額支付購買的,應屬於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張女士分居期間的收入
和購買的房子
是個人財產
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閩姐姐以案說法
本案例中,雖然張女士和王先生長期分居,但依然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根據《民法典》規定,張女士分居期間的收入和購買的房子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此案例中,張女士和王先生並沒有進行婚姻財產約定,所以分居期間所購財產歸共同所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男女那麼在何種情況下應判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閩姐姐有話說
閩姐姐提醒廣大姐妹們,在現行中國法律體系下,分居與離婚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除非夫妻雙方對分居期間的財產有做特別書面約定,否則原則上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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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說法人
張鈺嫻律師,福建元景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廈門大學法學院本科畢業。2004年開始律師執業,業務涉及刑事、婚姻家事、勞動等領域。多年執業形成紮實、謹慎、細緻的辦案風格。具有比較豐富的實務經驗和法律功底。代理的多起案件,得到當事人肯定與好評。
來源/閩姐姐、福州市陽光天使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編輯/莊宇婧
校對/陳佳穎
編審/顏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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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我看過,感覺說的挺對的,有問題的話可以多去看看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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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