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何時,保護好財產
才能將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裡
身為女性,無論在職場還是婚姻家庭,都是最容易受傷的群體。
輕則不被重視,重則遭遇性別歧視、羞辱、不公正待遇、出軌,甚至家暴……
比如在上海做設計師的小陳,結婚五年,女兒四歲,正是最討人喜歡的年紀,老公是一名高校老師,在教學工作之餘,還開了一家文創公司,生意做得風生水起,收入也是水漲船高。
原本小陳覺得自己的婚姻無比幸福美滿,然而,今年5月的一天,正在家裡打掃衛生的她不斷聽到手機微信提示音,這才發現老公今天出門匆忙,把手機落在了鞋柜上。
也許是女人第六感作祟,小陳鬼使神差地拿起手機,輸入了解鎖密碼,還沒從解鎖成功的慶幸中回過神來,就被微信里一連串曖昧的對話消息炸翻了:
老公上班了嗎?我想你了。
上次那家日料店超好吃的,什麼時候再去一次嘛~
你家那位又煩你了?
哎別難過,跟我說說就好了,乖。
……
諸如此類,小陳只覺得兩眼發黑,耳朵嗡嗡作響,全程顫抖着手指從頭到尾刷完兩個人的聊天記錄後,她徹底崩潰了。
小三是老公的學生,兩個人在一起已經有好幾個月了。
兩人的聊天記錄里,還夾雜着很多親密床照,和曖昧小視頻。
這樣猝不及防的衝擊,哪個妻子都受不了,很容易一時衝動做出什麼不計後果的事來。
不過,小陳的做法堪稱教科書版懲治渣男法,看看她是怎麼做的:
她哭了一會兒,就很快冷靜下來,努力平復傷心憤怒的心情,然後迅速把這些視頻照片都拷貝到自己的手機里。
注意,重點來了!
第二天,小陳拿着證據直接找老公談判,說看在孩子的份上,可以再給他一次機會,但是,作為對丈夫出軌行為的懲罰,以及考驗丈夫悔過自新的誠意,如果他不想離婚,需要簽訂一份《夫妻財產約定書》。
這份約定書的內容大致是: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夫妻名下的兩套房產,以及奔馳轎車等,都約定為歸小陳一個人所有。
小陳老公知道,一旦離婚,對孩子、對父母甚至對自己的前途,都會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權衡之下,他乖乖在約定書上簽了字。
之後,小陳直接拉着老公去了公證處,對《約定書》做了公證。
事實證明,出軌只有0次與無數次的差別。
兩個月後,小陳的老公又偷偷摸摸和小三聯繫起來,並且還一起去了酒店開房。
而這期間,小陳從未放鬆警惕,立即發現了老公出軌的事實。
這一次她堅持離婚,協商未果後,一紙訴狀直接將老公告上法庭。
法官判定,雙方親筆簽訂並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書》,符合《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的規定,且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書》也符合《民法典》的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進行履行。
後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雙方離婚,兩套房產和奔馳車等財產按照雙方的書面約定歸閨蜜所有,女兒由小陳撫養,丈夫還要按月給付孩子的撫養費。
這個案例最令人稱快的就是,小陳知道《財產約定書》裡明確表示,一方將所有財產分給對方,相當於是婚內財產贈與。
而贈與合同是可以撤銷的,只有在經過公證後,才是不能撤銷的。
否則,她老公如果事後反悔,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
聰明的小陳,用這一份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書》,最大限度的保護了自己的財產權益,也給了多次出軌、屢教不改的渣男老公最為嚴厲的經濟懲罰——淨身出戶!
看到這裡的姐妹,是不是覺得特別爽快解氣?
婚姻破裂固然痛苦,可更痛苦的,是眼看渣男攜手小三上位,自己一個人默默承受所有。
然而現實中,像小陳這樣冷靜聰明、知法懂法的妻子還是太少了。
絕大多數女人,得知老公出軌後的反應都不太理智,要麼歇斯底里大作大鬧,要麼忍氣吞聲繼續湊合,很少去想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又或者因為不懂法律,反倒吃了虧。
成千上萬個真實案例告訴我們,大部分女人都對婚姻法有很大的誤解,遇到問題的時候更是無助。
她們不知道,所謂的「婚房」不一定有自己的份;
不知道在離婚的時候該怎樣保全自己的財產;
不知道婚前協議、忠誠協議怎樣寫才有效;
更不懂怎樣才能討回老公轉移給小三的錢......
學法懂法
是法制社會生存必備技能之一
除了婚姻家庭,當今社會,對於大多數女性來說,每天的另一大生活重心就是職場。
有關女性在職場中吃過的虧,簡直數不勝數:求職時遭遇性別歧視,限制婚育,「三期」內被辭退……其中最膈應人的,要數職場性騷擾。
之前風靡一時的韓國電影《82年生的金智英》中,就有類似的情節:
公司新來的保安心懷不軌,在女廁所里安裝針孔攝像頭,將拍到的視頻上傳到網絡上。
男同事在網上發現後,不但沒有提醒同部門的女同事,反而私下裡,將她們的視頻任意傳看。
事情曝光後,保安只是受到開除處分,而那些已上傳的不雅視頻,則不了了之,導致公司女性人人自危,涉事女同事紛紛去看心理醫生。
遭遇不公時,我們女性除了忍耐,難道就不能合法維權,為自己出口氣嗎?
對此,在基層法院擔任30餘年法官的崔慶忠老師提醒廣大女性員工:在職場,如果遇到性騷擾的話,用人單位是有一定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首先採取預防和制止措施。
目前,《婦女權益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都針對性騷擾出台法案,全面保護女性權益。
司法實踐中,2019年1月1日,最高法院把「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作為民事案件獨立的案由正式實施。
而在2020年5月28日頒布的、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的一千零一十條更是把性騷擾明確規定了出來。
那麼,如果真的不幸遭遇職場性騷擾,正確做法應該怎樣呢?
崔慶忠法官提供了一個正面案例:
某物業公司收到一位女員工的反映說,在上夜班時遭到公司新招的保安任某騷擾。
針對此事,公司立即展開調查核實,發現任某對公司多名女員工都有過騷擾行為,且拒絕承認錯誤。
於是,公司以任某多次對公司女同事存在性騷擾行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由並經工會同意,解除了與任某的勞動合同。
任某不服,提起法律程序,把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結果呢?一系列證據呈上之後,任某徹底傻眼了:
物業公司提交了事發後與任某的談話錄音,錄音中任某認可對女員工存在摟抱行為;
公司同事證明此前任某還對其他女員工存在言語和行為的挑逗;
其他女員工也有報警記錄;
公司的員工手冊中規定「犯有其他過失,如廠內打架、偷竊者、性騷擾等刑事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者,公司有權作出開除處理」,任某認可收到並學習了員工手冊的內容。
最終,法院審理後認為:任某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超出了男女正常交往的尺度,公司在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了該行為情節嚴重可以開除。
任某的行為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故法院認定公司解除與范某勞動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
這起案例的精彩處在於,公司和員工都有一定的法律意識,懂得正確收集證據,關鍵時刻給對方致命一擊。
其實,說到底,崔老師想告訴大家:
不要覺得學法律沒有用,其實學法懂法已經是社會生存必備技能之一。
就拿婚姻來說,你懂的越多,老公犯錯誤的成本就越高。
現實情況也是,那些對財產問題達成共識的夫妻,關係反而會更穩固。
一旦出現問題,知識就是力量,懂點法律常識的人,能更有底氣地面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
來源:健康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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