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有粉絲在聽律小程序上諮詢懷孕期間老公出軌,起訴離婚能否要求賠償?
一般來說懷孕期間男方不能提起離婚,男方如果起訴離婚,必須在女方分娩一年後提出,但是女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比如孩子為女方與他人通姦所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但是女方提出離婚不受此限制。如夫妻雙方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的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就離婚事宜不能達成一致的到法院訴訟離婚。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
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論採用什麼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即「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一修改為現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該條所指的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與無過錯一方互為配偶。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並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
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並因此導致離婚的,也就是說,只有一方在違反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項權利。筆者認為,此要求過於嚴格,不利於具體操作。
對於一方過錯的範圍應當擴大一些。如將吸毒、賭博包括在內,才能真正發揮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保護無過錯一方的作用。對於不起訴離婚而又依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對於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對於當事人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因此,如果男方與他人同居的,女方在提出離婚的同時,可以起訴提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關於出軌離婚,如何證明一方出軌、與他人同居呢?
1、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如果一方主張另一方有了外遇,婚外情,那麼必須提供證據來證明,如果不能提供證據,那麼法院不會採信。 取證的過程相當麻煩,大多數情況下建議協商離婚鬧到臉皮撕破的階段,雙方都損失巨大。沒有愛情,也不可能有友情,但是不要多個敵人。
2、通常證明外遇的證據有很多,但是你說的,他說的,他們說的,法院都當你沒說。證據講究書證和人證。只有人證沒用的,對方隨時也可以找幾個人出來說沒見過他出軌吧。除非對方在法庭上親口承認,或者給你寫過承認出軌、保證不出軌的保證書。
3、證據可以證明外遇,但是請注意,證據越多越好,單一的證據效果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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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的感情往往都是當局者迷,找人開導一下就豁然開朗了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