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用手中的錢購買昂貴玩具,若您是家長,應如何依法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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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的孩子今年剛好十歲,家裡親人以示祝福,在春節期間先後給了其小孩壓歲錢共計1千元。由於李小姐疏於對小孩手中現金的管理,這1千元壓歲錢一直放在她小孩手中。

一次,她小孩在小區附近的超市看到一款心儀的玩具,於是用壓歲錢中的500元將這套玩具買回了家。李小姐下班回家,發現這套新玩具後,問小孩是從何處弄過來的。小孩迫於母親的壓力,將事情經過老老實實地講給了李小姐聽。

李小姐知道後頓時火冒三丈,立即將玩具放回包裝袋,並按照原包裝進行了恢復。然後送至小區附近的那家超市,向超市退貨,並要求返還500元價款。

超市工作人員聽清緣由後,予以了拒絕。認為玩具已經拆封,會影響第二次銷售,不同意退貨。

小孩用手中的錢購買昂貴玩具,若您是家長,應如何依法挽回損失

李小姐堅持要求超市退款並接受退貨,但超市就是不讓步。雙方僵持了幾個來回,後來超市稍微做了一下讓步:超市同意換貨,但不同意退款。

李小姐認為自己小孩根本不需要這套玩具,且小孩是未成年,超市賣這麼貴的玩具給小孩,是不合法的,超市應該退款退貨。

那麼該案中,超市到底該不該退款退貨呢?我們看《民法典》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的民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跟據上述條文可以知道,對於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這樣一個群體,除獨立實施純獲利民事行為外,實施其他民事行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李小姐的孩子才十歲,屬於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其購買玩具的行為並不屬於純獲利的民事行為,應該需要其父母即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從李小姐同超市的交涉可以看出,李小姐是不同意的。

那麼李小姐不同意會產生一個怎樣的後果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也就是說,在未得到李小姐同意,其小孩實施的購買500元玩具的行為是無效的。但是,這裡要說的是,對於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若實施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有效的。

舉個例子,一個十歲小孩用2元錢買一支鉛筆,那就是有效的,因為這是與其智力、年齡狀況相適應的,而用500元買一套玩具,顯然已經與其智力和年齡不相適應了。

對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也就是說,那家超市取得的500元現金應當予以返還,同時李小姐也應將玩具退還給超市,如果玩具因為拆封影響二次銷售,或者已經損壞,李小姐應當折價補償給超市。

因此,作為家長,一旦發現小孩用手中的錢購買昂貴的物品,應及時地向賣方請求退還價款,並將物品退還給商家,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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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4-13 10:04:36

有情感誤區能找情感機構有專業的老師指導,心情也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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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06:09:20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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