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加班判賠18000元,網友懵了!深度剖析後我發現法官做得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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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勞動節額外出彩。某醫院爆出卸磨殺驢將40多位抗疫醫護人員裁減,網友議論紛紛,餘波未平,居然又騰空炸出一個大雷,兩名員工因拒絕加班,居然被判賠公司18000元,簡直將眾多網友炸的外焦里嫩,暈頭轉向!

事情是這樣的:王某和李某是某公司的產品檢驗員,2018年5月份,公司要求這兩位員工當天加班,要完成對一批產品的檢驗,以便產品出廠按時交貨,否則公司就將違約,會受到高額的罰款。但兩個人卻公然拒絕加班,導致公司違約並賠償給客戶12萬元。於是公司將王某李某二人告到法院,要求兩人承擔違約金。據法院院長說,兩位員工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他們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為了逼着公司續簽合同,在明知道公司任務緊急的情況下拒絕加班,這樣導致企業發生損失,所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判處每個人賠償公司18000元。

消息一出,網上就炸了鍋。老闆們倒是滿心高興了,心裡肯定在想:看哪個以後還敢說不加班!不加班的除了扣工資我還能告他賠償!簡直得了尚方寶劍一般。

而網友們一片哀嚎:勞動法呢?說好的員工基本權利呢?甚至有人在網上直接開罵。

拒絕加班判賠18000元,網友懵了!深度剖析後我發現法官做得對

下面我們就全面的來分析一下,關於加班的問題孰對孰錯:

是否加班由誰說了算

《勞動法》第41條有這樣的規定:

企業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可延長工作時間。

單位需要員工加班,需要與工會或勞動者商量,對方同意後可以加班。既然是商量,也就會存在另一種可能,即工會和員工不同意的情況下,企業不能強制員工加班。員工對加班有拒絕權。如果出現企業強迫加班的情況,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也就是說,在正常情況下,企業可以提出加班的要求,員工同意就可以加,員工不同意就不加。員工擁有自由決定權。在法律意義上,以員工為主做加班決定。

但是在實際的職場當中,大家都明白這是基本不能實現的。大多數情況是:企業提出加班,員工把反對和牢騷忍在心裡,按企業的要求工作。或者員工主動加班工作——這已經是職場的慣例了。所以說,在實際工作中,以企業為主做加班決定。

下面幾種特殊情況,企業要求員工加班,員工無權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它原因,使人民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如果在以上幾種情況下,員工拒絕加班,企業可以按規章制度對其進行處罰。所以,在實際工作當中,有的個性員工以為勞動法賦予了自己拒絕加班的權利,無視領導安排而拒絕加班,撞上這幾種情況,等於一頭撞進高壓線,等來的只能是嚴厲的處罰。

案例當中,企業因着急出貨,如果不加班,將造成企業高額的違約金。從狹義上來說,可能不屬於以上四種情況;但是從廣義上來說,依然可以歸結到第四條的緊急任務當中。當然了,是否屬於緊急情況是由法官在個人的認知範圍內來判定。

在這個判決當中,法官需要判斷兩件事情:

一是公司這項工作是否緊張任務。這個判斷是由法官自己來決定,不同的法官認知不一樣,別人無權置疑。

二是員工是否故意「拒絕」加班,有意造成企業損失。這一結論需要證據來證明。

從案例來說,既然法官能做這樣的結論,說明這兩位員工,的確是無知者無畏,給了企業確切的證據。(比如:明目張胆說就是不加班怎麼怎麼的)所以,正是員工的簡單、任性和無知,造成了今天的結果。職場是有規則的場合,突破規則,只能承受帶來的後果。

(當然,本人的分析是基於法官清正廉明基礎上,如果有網友堅持裡面有暗箱操作,所以法官未以事實以依據,材料中未提及,本人也不知道,但本人依然願意相信我們的公務人員是乾淨而純潔的!)

從次事件當中,其實受損失最大的依然是企業方。從中我們可以看出:

處理員工關係是需要藝術

本案當中,其實兩位員工之所以拒絕加班,其目的說是「為了逼迫公司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其實這才是問題的焦點。至少給我們帶來了幾個信息:

一、員工合同馬上到期,而企業並不願意與員工續簽合同。

企業不想與員工再續簽合同,有可能是考慮到自己的利益,也有可能是員工本身的問題。比如工作達不到標準,或者工作態度得不到企業認可。而從員工對本次加班的態度上來說,員工本身不服從管理的傾向比較大。因為在一般情況下,企業要求員工加班,尤其是涉及到企業的違約,員工哪怕再有牢騷,心中再不情願,也會顧全大局而加班的。從兩個人視公司利益於不顧,為個人利益威脅公司的情況來說,如此的膽大妄為,任何一家企業都不會願意用這樣的員工的。

二、領導已告知員工不再續簽合同,但並沒有做好相應的替代工作。

既然準備與員工終止合同,那麼企業可能會有兩個選擇,一是取消本崗位,二是有替代人員。從本案信息來看,兩者都不存在,也就是說,崗位很重要,但相關的替代人員沒有到位。從這一點來看,是領導管理上的失誤。

三、企業對重要工作應提前計劃,未雨綢繆。

既然不按時交貨會有罰款,企業應該重視,提前做好安排。為什麼不能提前兩天發貨呢?為什麼非要等到最後一刻造成這麼緊張呢?如果提前安排,也許就不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也不會這麼被動。

四、對於重要崗位需培養「備胎」。

對於如此重要的崗位,領導居然沒有「備胎」,一旦員工不能上崗,就會影響整個公司的運作。這是公司管理的又一大失誤。這次是因為員工頭腦簡單,無知無畏,親手把把柄送到企業手裡,如果員工是因病不能上班呢?如果員工是請假來不了呢?如果……企業這個違約金的鍋又能甩給誰呢?

五、員工離職也要站好最後一班崗。

很多員工認為,馬上要離職了,就可以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了,反正我明天要走了,你能奈我何?這是認知上的錯誤。作為一名有職業素質的人來說,在企業一天,就遵守企業的規矩一天,認真的做好每一件事情,塑造好自己的職業品牌。

六、員工惡意犯錯不能姑息

如本例中員工惡意犯錯,企業方如果不採取措施,會給其他員工做了錯誤的引導。而做為企業,必須杜絕這種情況再次發生,所以必須嚴加處理以儆效尤。

七、任何情況下員工要挾企業是不可取的。

說到這一點,不得不說,兩個員工實在是簡單蠢笨到了極點。既然公司不想與自己續簽合同,說明公司對自己並不滿意。這種情況下,最好的解決辦法應該是與領導溝通,看看與自己解約的原因是什麼,看是否能夠解決。如果問題是在公司,那沒有辦法。但如果問題是在自己身上,那麼可以和領導溝通改進。而兩位員工卻採取了要挾的手段,如果領導在緊急情況下,即便是與他們簽了合同,那領導在隨後也會找理由把他們開掉。哪位老闆會願意受到員工的要挾呢?

所以由此分析,本案例當中,企業之所以違約,最大的問題是企業的管理問題。而作為當事人的李某王某兩位員工也有不可推脫的責任。

而從另一方面來看,官司公司是贏了,挽回了36000元的損失,但是可能失了人心,損了形象——這是10個36000元也買不回來的。

在企業當中,關於加班是一個敏感的話題,下面就談一談員工比較關心的幾個加班話題:

拒絕加班要賠款,企業都來「抄作業」怎麼辦

很多人擔心,企業隨便以緊急任務為由要求員工加班怎麼辦?

首先,其實本案是比較特殊的一個案例。兩位員工明知道自己不加班會引起什麼樣後果,仍然公然要挾企業,這才是被判決賠款的依據。在一般情況下,能這樣做的員工畢竟是少數。公然與企業做對,並任由公司損失,這樣的行為是我們不提倡的行為。

另外企業的緊急情況也是有標準的,不是企業隨口一說就是緊急情況的,所以員工沒有必要太過擔心自己失去了基本權利。而且隨着勞動法越來越完善,國家對公務人員的管理也越來越透明,尤其是網絡傳播對公務人員的監督,我相信勞動者終將會得到公正的對待。

關於加班的時長規定

國家對於加班的時間長短也是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的,不能超過這個加班時限:

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小時/天;特殊原因需要加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不得超過3小時/天,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所以企業要求員工加班,一般都會有特殊的原因,所以每天加班不能超過3小時,而且月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36小時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拒絕。

關於加班費的計算

一、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員工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迥工工作,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我們來解讀這幾句話,平時包含幾個意思:

1、平日晚上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費,而且不低於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首先安排補休,如果不能補休,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加班費。也就是說,雙休日加班,應該補休還是發加班費,由企業來決定。

3、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必須按不低於工資的300%發加班費。

打個比方,五一放假五天,但是只有5月1日是法定假日,其餘4天是把前後的雙休日調換來的。所以5月1日的加班是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其它4天,是雙休日加班,由企業決定安排補休還是給加班費。

但是,如果一個人的月薪是2100元,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按什麼標準算呢?是按每天100元算嗎?

不一定。加班費基數的計算有幾種方式:

1、由企業和員工協商來確定。2、按照員工正常工資出勤工資確定,不包括各種補貼。3、按員工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而一般企業在正常操作當中,一般是以員工所在崗位的底薪來確定加班工資。當然,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給了企業比較大的操作空間。

五一您加班沒休息,那麼您應該拿多少加班費您弄清了嗎?

總結:對於本案,我們無須為兩位員工叫屈,但是也不需風聲鶴唳。這件事其實是一個雙輸的結局。國家對於加班有着明確的規定。做為員工,首先要遵守公司的制度,對於企業的無理要求,作為員工拒絕的要有理、有據、有節,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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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01:08:37

我一直有關注,真的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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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08:03:14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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