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救贖還是鐐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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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米琪 實習律師

前不久,安徽合肥發生了一起令人痛心不已的事件。一名29歲的女子攜自己4歲的女兒和2歲的兒子在小區內跳樓,三人均不幸身亡。據公安機關查明,該女子是因為家庭矛盾以及長期夫妻感情不和,攜子女自殺。隨着調查的深入,更多細節也浮出水面。據了解,該女子生前多次向自己的家人訴苦自己被家暴,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對家裡的財政沒有任何支配權,曾經窘迫到連給孩子買點十塊錢的小零食都要問朋友借錢。該女子本指望通過離婚解脫,又因為工作人員告知其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沒能順利離婚。多年的委屈苦楚扼殺了她生活的意志,而離婚的不順成為了壓垮這位媽媽的最後一根稻草。於是悲劇不幸發生。這則新聞讓人心痛的同時,也讓原本就爭議不斷的離婚冷靜期再一次進入人們的視線,引發人們的深思和討論。

一、何謂"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顧名思義,就是在法律程序上設置一個冷靜時間,以防止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為輕率衝動而離婚,是在我國婚姻和家庭改革的雙向發展背景下提出的,被立法機關所接受,規定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該條的釋義為"防止輕率離婚",其立法意義就是對離婚申請進行冷處置或延後處置,從而減少衝動離婚,挽救可挽回的婚姻。

離婚冷靜期,是救贖還是鐐銬?

二、離婚冷靜期的實施流程

在民法典之前,一對夫妻只要雙方自願達成了關於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離婚協議,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離婚意思真實、離婚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後必須給予辦理離婚手續。在民法典之後,這一套離婚登記的流程則出現了相應的調整。在離婚申請的提出到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間將離婚冷靜期予以加入,因此離婚登記手續在實踐中具體可以劃分為申請、受理、冷靜期、發證這四個程序。

(1)申請:夫妻雙方自願協議離婚的,應攜帶相關證件、證明材料,並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向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受理: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向婚姻雙方講清婚姻的相關法律規定,確認離婚是否自願等相關事項,並對婚姻雙方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經審查無誤後,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向其出具《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婚姻雙方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攜帶相關材料向該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4)發證: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婚姻雙方共同到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經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的相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審查,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辦理離婚登記,並發放離婚證。

三、人們對離婚冷靜期的疑慮以及律師的解答

離婚冷靜期的制度一面世,人們就對此爭議不斷。有不少網友表示,離婚冷靜期加大了離婚的難度,離婚冷靜期是對離婚自由的侵犯,是逃離失敗婚姻的絆腳石。也有網友表示,相比離婚冷靜期,倒不如設立一個結婚冷靜期,讓兩個人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就冷靜一下。離婚冷靜期這一制度雖已實行近四個月,但民眾們對此仍存在不小的顧慮和疑問,以下幾個問題經常會被提及。針對這些問題,筆者從法律規定、現實情況等方面從律師的角度給以解答。

1、冷靜期是否阻礙了離婚自由呢? 

設立離婚冷靜期後夫妻雙方不能再像以往一樣,只要決定離婚,就能立馬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但是冷靜期實施後,夫妻雙方依然掌握着離婚的主動權,是否離婚、是否撤銷離婚申請、冷靜期屆滿後是否依舊選擇離婚,仍然取決於夫妻雙方。此外,我國目前現行兩種離婚程序,一種是協議離婚,即夫妻雙方均表示自願離婚,並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於孩子撫養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協商一致後,於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實現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即夫妻雙方未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無法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仍可以通過訴訟路徑請求法院解除婚姻關係。因此,從根本上說,設立離婚冷靜期並未阻礙離婚自由。

2、冷靜期意味着被家暴者必須繼續忍受家暴三十日才能離婚?

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僅針對協議離婚的情形,並不影響涉及重婚、家庭暴力等法定離婚事由的當事人通過訴訟離婚得到救濟。對於發生家庭暴力、虐待等情況,實務中夫妻雙方基本不能協議離婚,被家暴者的訴求也不僅僅是離婚,往往包括了其它捍衛自身權益的內容,因此多數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而該離婚路徑不受冷靜期的限制,冷靜期也並非家庭暴力的"庇護傘"。

3、冷靜期內夫妻一方趁機轉移財產怎麼辦?

冷靜期還屬於婚姻存續期內,如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另一方都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066條、第1092條的規定,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離婚冷靜期是否取得成效?

據媒體報道,在武漢,據市民政局統計,每10對申請離婚的夫妻,經過"冷靜期"仍領證的約為4對。3月15日,最新武漢市民政局離婚數據顯示,1月申請量比往年登記量下降約20%,單月登記量僅為同期33%左右。黑龍江哈爾濱市5個城區的婚姻登記部門1月4日當天受理了88對夫妻離婚申請,冷靜期內有27對夫妻放棄離婚。在浙江嘉興,1月4日共有42對夫妻提出離婚登記申請,實際辦理離婚的為29對,放棄登記的比例占26%。筆者認為,目前冷靜期這一制度實施的時間並不長,數據數量有限,統計結果並不精準,但可以看出冷靜期防止衝動離婚的效果已經有所表現。

5、離婚冷靜期是否適用於所有的離婚程序?

答案是否定的。

我國離婚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離婚冷靜期是協議離婚中的強制性規定。只要是協議離婚的,必然要經歷離婚冷靜期。訴訟離婚則不適用離婚冷靜期,不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於離婚訴訟必須進行訴前調解。

一般而言,如果夫妻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雙方又無法達成離婚協議的,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根據法律規定,在訴訟離婚程序中,法院調解是不可缺少的前置程序。一方起訴離婚後,法官主持調解,如雙方和好的,則可撤回起訴,如雙方在調解過程中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的,則由法官出具民事調解書,從而解除婚姻關係。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效力等同於離婚證。

雖然通過調解離婚的時間並不能準確確定,但是通過該程序離婚還有一點好處就是,相比於離婚冷靜期一方反悔,不願意離婚導致另一方不能實現離婚目的,仍需要去法院起訴離婚的情況,倘若在調解前,夫妻一方反悔不願離婚,調解不成的,可以直接進入審判階段,從而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四、結語

兩個人能夠走進婚姻是緣分的牽引,也是感情的累積,但也許步入婚姻後會發現婚姻遠不止風花雪月,更多的是一地雞毛。當婚姻處於風雨飄搖時,婚姻雙方要積極解決問題,共同面對,萬不得已考慮離婚時,要理智而慎重,冷靜做下決定。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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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18:09:34

寫的東西感觸很深,對情感上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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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2 01:06:45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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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8:04:51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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