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與宣傳不符?聊天記錄來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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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1年4月,上海某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向正在逛街的閆女士推銷基礎班籃球課,閆女士帶兒子上了一次體驗課後非常心動。

合同與宣傳不符?聊天記錄來作證

公司銷售員表示只要一次性支付6980元,就能上一年48節課程。隨後,閆女士通過微信聊天與銷售員再三確認課程,並全額支付款項。

然而閆女士收到電子合同後發現僅包含半年期24節課時。由於課程時長與購買前的承諾不符,閆女士對此不滿,並要求公司退費。公司卻以銷售員已離職為由拖延處理,於是閆女士向虹口區消保委尋求幫助。

調查處理

區消保委受理投訴後,多次撥打公司電話,始終無法取得聯繫。工作人員又上門實地了解情況,從物業處獲悉公司已於兩個月前搬離,根據物業提供的大致方位找到了公司搬遷後的新地址。公司負責人表示會積極配合,但無法滿足閆女士的退款要求。

由於雙方各執一詞,區消保委召開了現場調解會。

在調解過程中,閆女士提供了與銷售員的微信聊天截屏,顯示「系統顯示24節課,但是到時候會讓你上48節課」「您到時候隔一周請一次假就好了」等內容,當場提出扣除已經上的6節課,要求退還6107.50元。

公司則表示經過查詢消費者除了上了6節課,還有10次曠課,希望閆女士能帶小孩繼續完成培訓課程。

但是閆女士鑑於事情發生後公司的一系列態度,堅決要求解除合同。

區消保委建議公司應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考慮,產生糾紛的原因是公司不規範銷售導致,且消費者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證明銷售員作出的服務承諾。

經調解,公司為消費者作了退款處理。

消費提示

本案中,消費者在支付全款後收到的電子合同,其內容與宣傳內容存在較大出入,消費者是否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培訓合同呢?

區消保委認為,微信作為一種使用頻率非常高的現代通信工具,經常被人們用來協商事情和達成協議。微信聊天記錄應該屬於電子證據的一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微信聊天記錄屬於書面合同中的數據電文,本文中的銷售員代表公司,與消費者明確了具體的培訓費用,培訓周期和課時次數,其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是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消費者是基於這些具體的內容才決定支付款項。

所以,當公司實際的電子合同與前期宣傳的內容完全不同時,消費者可能因為重大誤解而簽訂合同,區消保委正是基於此,組織現場調解,成功為消費者挽回了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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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3-05 01:03:54

太感謝你了,我們現在都已經和好了,謝謝!

頭像
2023-07-24 23:07:38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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