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蘇州婚姻調查取證機構可靠嗎?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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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婚姻調查的委託客戶中,約點三分之二的是出於維護家庭挽救婚姻的目的,這其中約一半人完全是為了挽救婚姻,另一半人基本是為了挽救婚姻,但也想收集一些證據以備離婚時資證。只有約三分之一的人,才是真正為了想要離婚的目的,才委託婚姻調查取證機構收集證據。總之,委託婚姻調查的蘇州客戶,大部分或至少前期都是想要維持家庭關係而去找當地的蘇州婚姻調查取證機構。

「婚外情」已成為我國夫妻感情的最大殺手,據統計,目前由於第三者導致離婚的比率已占到整個離婚原因的76%。丈夫有了婚外情,合法婚姻中的女性通常會想盡辦法取得「姦夫淫婦」的證據,既為了想出口惡氣,也考慮在今後的離婚過程中對自己有利,但在實際中取得這類證據又不是很容易的事情,一些女士拿到了丈夫和情人之間的肉麻短信就以為勝券在握,其實這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對法官來說判定一個人有婚外情並在判決書中有所表述,無疑於是對一個人道德品質的評判,而且這還往往牽涉及案外第三人,所以法官對此慎之又慎,致使追究有過錯方的賠償責任時困難重重。

法律上蘇州婚姻調查取證機構可靠嗎?最新消息

第三者存在的形式

第三者的表現形式應當是三種:

1、一是偶爾地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通姦形式;

2、 二是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3、 三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而第一種情況不屬於過錯賠償的範圍。

取證難點及取得證據的合法性認定問題

在京、滬、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種名目的調查公司、民事調查所如雨後春筍般應運而生。當事人抱着「捉姦取證」的心態,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來設法取證,那麼,這些證據對於離婚果真那麼重要麼?費盡心機取得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實踐來看,即使捉到了奸,有「捉姦在床」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持。

為什麼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持。婚外情不同於婚外性行為,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法院支持賠償訴請的可能性是不大的。既然《婚姻法》46條僅規定四種情況才能適用損害賠償,且未規定兜底條款,法官就不能隨意擴大損害賠償的範圍。因此,既使「捉姦在床」,其精神賠償的訴求,有時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2、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婚外情的取證是一個難點,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證據,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內的他人隱私權,否則取證就不合法。例如,怎樣證明配偶和第三者同居?即使拍到了照片,又很難證實他們長期持續穩定的生活在一起。有的人只好委託私人調查所或使用不太正當的手段去獲得證據,甚至在取證過程中以暴抗暴,觸犯法律,身心也遭到巨大的摧殘。

3、 那麼,「偷拍偷錄」的證據與「私自拍錄」的證據合法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證據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

(1)比如,場合問題,為了調取不忠證據,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但是,如果取證目的已達到,卻又另行對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進行傷害及侮辱,則又構成了侵權行為。

(2)再如,安放錄音設備是在自己家裡,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則就不具備合法性。

(3)再如,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人親昵的照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攝像設備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解決對策

(一)、 有些當事人迷信「捉姦」取得的證據,但是這些證據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認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自家床上「捉姦」拍照一般會被認定為有效。如果破門進入自家床邊,舉起照相機、攝像機「咔嚓」攝下床上配偶與第三者情況及圖片,圖片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較大。目前很多法官對這樣的「捉姦取證」是採信的,他會據此判決離婚並要求丈夫向妻子支付過錯賠償金。在自己家裡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所以,構不成刑事責任。至於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第三者的其他權益如名譽權等還有待探討。那要看她的目的、傳播的範圍和後果,如果是為了離婚訴訟中取證,證明丈夫有過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照片只作為給法院及有關部門提交的證據,這些都不違法。

因此,自家床上捉姦,行為不要過激,照片不要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於庭審舉證,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反之,如果當事人拿着照片四處張貼、散發,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但是注意,即便是在自己家捉到姦情取到證據,也不應該大力鼓勵這麼做,因為這樣的取證在雙方情緒都很激動的情況下,極易引發家庭惡性案件,稍不冷靜就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2、在公園等公共場所取證的合法性問題。

雖然在大眾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園發生性行為的現象。如果發生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範疇,行為人的行為就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並且,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因此,取的證據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較大。

3、「別人家」床上「捉姦」,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如果在他人(包括第三者)住宅或賓館內收取證據,不但取的證據不被法院採納,反而可能會吃「侵權」官司。

遇到此類情況,最好打「110」報警,由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後製作詢問筆錄,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事實,這樣的證據法庭一般會採納的

(二)、當事人不必要花大量的金錢精力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性行為,要量力而行。

在離婚案件中,由於第三者原因導致離婚的案件,比例在逐年上升。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無過錯方往往掌握不了過錯方的確鑿證據,但又不甘心就此罷手,因此,往往耗盡心機去調取另一方有過錯的證據,甚至不惜血本,請人或請「偵探公司」去調查,而忽視了對於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

雖然證明另一方有不正當性行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損害賠償,也並不意味着沒有必要去取這方面的證據。原因在於: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要堅持「照顧無過錯方」處理案件。雖然這個 「照顧」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區別」,但仍然是有利於無過錯方財產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費取證成本不高的情況下,證據還是越多越好。

第二,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姦在床」的證據,就可能在調解、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給過錯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壓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讓步,以達到在財產上多分的均衡狀態,使自己的痛苦能從分得的財產上得到慰藉。

如果家庭財產較大,自己取證較為困難,或有所不便,聘請調查公司,或由律師出面調查取證也當然是一種較好的選擇。畢竟,對於百萬家產的當事人來說,「五五開」與「四六開」還是有近二十萬元的差額。捉姦請調查公司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尋求心理的平衡。有些當事人不求在物質方面得到照顧,而是想要達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證明配偶的過錯,以及尋求精神內心的安慰。如果在經濟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捉姦」自然無可厚非,只是所謂「捉姦的意義」因人而異罷了。

(三)、受害方應儘可能多的收集其他間接證據,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鎖鏈,來證實同居事實,對打贏官司可能更有幫助。如與第三者交往的一些書信,互贈的一些禮物,電話記錄、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村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派出所的證明、買房或租房合同等。

以上是蘇州勝道調查事務所為大家搜集整理的內容,真心祝願大家公共守衛好自己的小家庭,但要是遇到了一些插曲,也不要覺得天崩地裂了,可以聯繫我們,一直為大家服務。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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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4 05:08:49

寫的東西感觸很深,對情感上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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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7 07:02:29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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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04:12:52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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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04:11:21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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