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兒童維權 十大案例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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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長春市婦聯、長春市委政法委聯合舉行了長春市首屆婦女兒童維權十大優秀案例發布會。活動自2018年1月啟動以來,通過廣泛徵集、專家評選,在綜合考量案情的代表性、創新性、益民性和社會影響力的基礎上,從36個推薦案例中評選出了十大優秀案例,涵蓋了家庭暴力處置、未成年人保護、贍養糾紛調解、勞動權益維護、婦女兒童心理疏導等諸多方面,從不同側面反映了當前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

案例一:

三方聯動調處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婦女兒童維權 十大案例劃重點

李某(女)與吳某系夫妻關係。2013年李某發現吳某有婚外情,但出於對孩子教育及生活穩定的考慮,未選擇離婚。2016年6月,李某經醫院確診為癌症晚期。知曉李某病情後,吳某不但拒絕支付治療費用,還對身患重病的妻子進行毆打。2017年7月3日,李某到區婦聯求助。

【案件辦理過程及結果】

婦聯了解到,雙方婚後育有一子,年滿14周歲;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商品住宅一套,房屋市值40萬元人民幣。此時,李某對丈夫心灰意冷,打算在自己病情無法控制前離婚,將分得的一半房產由兒子繼承。在掌握基本案情和當事人訴求後,區婦聯鑑於李某的病情和案情的特殊,決定委託吉林率真律師事務所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力爭用最短的時間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李某病情開始惡化,生命垂危。如果在開庭審理或法院判決前李某病故,其訴爭房產將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李某訴求將無法實現,其兒子的利益也可能受到影響,結合2017年長春市家事審判改革後家事案件歸口管理的新情況,長春經開法院家事法庭對李某離婚案給予快立快審和訴訟費減免的援助。

訴訟過程中,原被告對案涉房產的歸屬和市值存在較大爭議。家事法庭同意對房屋進行再次評估,經過四次庭審和辦案律師的多次調解,原被告雙方的情緒逐漸緩和.此時李某病情急轉直下,為保證李某得到後續治療,2017年12月28日,在經開法院的主持下,雙方最終調解結案。

案例二:

劉某某訴寧某某家庭暴力離婚案

劉某某與寧某某於1996年12月26日登記結婚,婚生女1997年1月8日出生,現年21周歲,就讀於長春某大學,婚後,寧某某常年對劉某某實施家庭暴力。.2018年2月7日,劉某某起訴要求與寧某某離婚。

由於寧某某長期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妻子劉某某和女兒對其產生嚴重的恐懼感,劉某某看到寧某某就發抖,女兒看到爸爸就發怵,案件辦理過程中,為了防止寧某某找到劉某某,法院的聯繫電話和送達地址均由律師提供,雖然遭受20多年的家庭暴力,但劉某某從未報過警或留下相關證據,親屬和鄰居怕遭到報復,沒有人敢出庭做證,唯一可以證明的,只有其親生女兒,考慮到女兒與寧某某的血緣關係以及對父親的恐懼,律師申請讓女兒在開庭前先行到法院做證。

2018年3月13日,法官在開庭前對女兒進行了詢問,並製作了詢問筆錄,女兒將其整理的文字材料作為證人證言提交法院。

2018年3月23日,寧某某打電話恐嚇女兒,「27號你媽要是和我離婚,我就去死,還要帶上幾口人。」律師得知情況後,向法院請求開庭保護。

2018年3月27日,法院在開庭工作和保護措施準備就緒後,由法官帶領劉某某進入法庭,庭審結束,法官安排劉某某先行離開,20分鐘後才允許寧某某離開。2018年3月29日,法院依法宣判:婚生女兒已經成年,能正確表達意志,比較了解原告和被告的生活情況,其出具的書面證言和法庭提取的詢問筆錄能夠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依法判決准予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寧某某離婚。

案例三:

公安機關解救被拐少女案

尤某某,女,2002年12月出生,系在校中學生,2016年11月1日離家出走後,稱其在同學家居住,與父母通過微信保持聯絡,後來突然失去聯繫,2017年2月13日,尤某某父親到綠園分局和平大街派出所報案,稱剛滿14周歲的女兒下落不明,懷疑被拐賣。

接到報案後,綠園分局認為案情重大,立即上報,案件得到上級領導的高度重視,責成綠園分局刑警大隊、和平大街派出所組成聯合專案組,全力開展案件偵破工作。同時,此案也被公安部列為全國「打拐」專項行動第680號掛牌督辦案件。

專案組通過大量工作查明:被害人離家前曾與費某談戀愛,並於2016年12月與該男子乘坐火車從長春出發至瀋陽、北京、太原、大同,專案組前往上述地點,逐一排查,循線追蹤,在山西省大同市警方的協助下,專案組確認被害人最後停留在大同市渾源縣。3月29日,專案組與大同市警方統一行動,在某洗浴中心內找到了被害人,並將尤某某與其他4名長春籍被拐少女成功解救,同時協助山西警方打掉這一拐賣婦女、強迫婦女賣淫犯罪團伙。

案例四:

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案

2017年6月4日,原告李某某(時年不滿5周歲)由其母親陪伴在某遊樂場內遊玩中不慎受傷,救治出院後經鑑定為十級傷殘。在向吉林省某集團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索賠未果的情況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前調解中,被告公司認為自己經營場所內的遊戲器材、設備設施均為正規廠家出品,質量合格,且原告母親一直陪同遊玩,如果正常遊戲使用不應給原告造成較重傷害,原告方主張的各項損失數額明顯過高,不合理。因雙方調解意見差距過大,最終未能達成一致。

庭審中,被告公司對於原告自行委託的司法鑑定意見存疑,提出重新鑑定申請,法院批准,再次鑑定結果與之前司法鑑定意見一致,法院認為,庭審中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原告受傷時被告作為遊樂場所經營者已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原告李某某的合理損失承擔70%賠償責任,原告年幼,缺乏辨別潛在危險的能力,其母親陪同其進入遊玩亦未能完全盡到監護義務,原告受傷所造成合理損失的30%應由其監護人自行負擔.最終法院

判決被告吉林省某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息訴服判。

案例五:

吉林省孤兒職業學校獲得遺贈案

2016年7月3日,遺贈人宋某某在吉林遺囑庫訂立自書遺囑一份,遺囑中寫明,宋某某在其百年後,將名下的兩套房產遺贈給吉林省孤兒職業學校,2016年8月29日,宋某某病逝。

吉林省孤兒職業學校得知宋某某過世後,委託律師幫助老人完成遺願,經了解,宋某某僅有女兒田某某是其唯一法定繼承人。田某某在宋某某早年離婚後與母親共同生活,多年來失去聯繫。

幾經努力找到田某某後,孤兒學校與田某某簽訂了遺產分割協議書。但此時,辦案律師卻陷入無法證明宋某某與田某某父女關係的困境。通過不懈努力,辦案律師找到一張已經發黃破舊不堪的離婚判決書,上面書寫着宋某某離婚及子女情況,於是通過訴訟,請求確認遺囑效力並判決宋某某兩套房產歸吉林省孤兒職業學校所有。

案件審理中,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確定了宋某某所立遺囑合法有效,並按照遺囑的安排,將其名下的兩套房產遺贈給孤兒職業學校。

案例六:

女職工集體討薪法律援助案

2017年9月起,長春某食品有限公司累計拖欠60名女職工工資近60萬元,2017年12月2日,公司突然停止生產經營,生產經營設備也陸續被運走,公司的負責人林某拒絕接聽女職工討薪電話,女職工們向農安縣婦聯反映情況,希望獲得幫助。

經了解,婦聯認為女職工們多數是農民,缺少法律知識,也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維權討薪,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且案件屬於勞動糾紛,遂推薦女職工依法向吉林省總工會申請法律援助,省總工會指派婦女維權經驗豐富的法援律師團隊為60名女職工提供法律援助。

2017年12月18日,法律援助律師向農安縣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考慮案件的特殊性,為快速結束仲裁轉入法院訴訟和執行程序,在與仲裁委員會溝通,且經60名女職工同意的情況下,農安縣勞動仲裁委當日便為60名女職工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法院立案後,律師第一時間向辦案人說明被告涉嫌轉移隱匿財產,遞交了財產保全申請書,獲得法院批准。考慮案件的特殊性,律師與辦案法官積極協調,辦案人批准原告不繳納財產保全費用,並將被告財產查封,防止其繼續惡意轉移財產,便於女職工們勝訴後依法執行財產。

2018年1月25日,第一批30名女職工的案件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就工資數額爭執不下。休庭期間,律師向女職工闡明判決書和調解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可以一裁終局,既節約訴訟成本和訴訟時間,又可以儘快執行被告的財產,建議以調解結案。

下午開庭時,法院再次明確雙方的利害關係後,被告認可了女職工計算的工資數額,雙方就調解意見達成一致。.2018年2月6日,第二批30名女職工也與被告達成調解,案件圓滿結束。

案例七:

蘇某訴某公司產假與年休假工資糾紛案

2004年5月,蘇某到某某口腔醫院工作,工作期間雙方簽訂有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勞動合同書一份,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3月31日,某某口腔醫院因蘇某懷孕,強制其休產假並且未給其發放工資及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4月1日,蘇某休假結束開始上班,2016年6月,單位只給蘇某發放了2016年4月份基準工資,而同月的提成獎金及2016年五、六月份的工資未予發放,2016年7月1日,蘇某因單位拖欠其工資而申請離職,此後,蘇某申請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蘇某提起訴訟,要求某某口腔醫院支付拖欠的工資、補發產假期間的工資、返還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社會保險金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各項費用。

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終因某某口腔醫院對賠償數額不予認可而失敗。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最重要的焦點即蘇某孕產期的工資待遇問題,正常情況下,女職工在臨產前才開始休產假,而蘇某在懷孕後即開始休假,這就要查清蘇某長時間休假是否存在合理性,蘇某提供的證據證明了其休假系遵循公司對於孕產假的相關規定。因此蘇某除應享受法定產假的相關待遇不變之外,其法定產假外的工資也應當予以一定程度的保護,因不屬於無故休假,蘇某產假期間自行交納的社會保險部分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於蘇某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單位無權剋扣;蘇某離職是因單位拖欠工資,因此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最終法院判決某某口腔醫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蘇某補償。二審維持原判,該案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案例八:

婦聯救助身心受傷害未成年人案

父母離異後,初中女孩瑩瑩(化名)與父親共同生活。2017年5月末,因為家庭原因,品學兼優的瑩瑩被迫離開學校,2017年6月12日,瑩瑩與父親發生爭執,不慎墜樓造成重傷,因無錢醫治,父親把瑩瑩從醫院接回家中.此後,瑩瑩自我封閉,不再與人溝通。

社區婦聯幹部第一時間趕到孩子家中,做父親思想工作,協調墊付住院押金,送瑩瑩到吉大一院接受治療,連夜起草倡議書,通過媒體呼籲社會提供幫助,為救助瑩瑩發起了一場愛心接力。

接觸中,婦聯幹部發現瑩瑩目光呆滯,少言寡語,迴避交流,意識到父母離異已對孩子心理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迅速聯繫了心理專家為瑩瑩作心理輔導.通過多次疏導,了解到瑩瑩的「心理癥結」在媽媽,於是,婦聯幹部每天將孩子的表現和身體恢復情況告知瑩瑩媽媽,被感動的瑩瑩媽媽終於答應儘快回到孩子身邊,看到盼望已久的媽媽出現了,瑩瑩大聲地哭了出來。

瑩瑩父母被婦聯幹部堅持不懈的精神打動,同意共同幫助瑩瑩渡過難關.出院後,瑩瑩雖然由於腿傷需要休學,但在媽媽的照顧和陪伴下,身體狀況和心理狀態都有了很大的改善,終於露出了久違的笑容。

案例九:

劉某與孫某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

劉某(女)與孫某於2014年12月3日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確定婚生子孫某某與孫某一起生活,劉某每月給付孫某某撫養費300元,離婚後孫某又再婚,由於婚生子孫某某不願意與其父親孫某一起生活,偷偷跑到劉某處,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婚生子孫某某與其一起生活,孫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

立案後,辦案法官充分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性,及時傳喚劉某,並交代劉某帶着孩子來到法院,在辦案法官單獨詢問孩子意見時,孩子明確表達了希望與母親一起生活的意願。開庭時,為了避免孩子看到父母對簿公堂,辦案法官讓孩子在調解室等候。

庭審中,孫某認為離婚時已有協議,因此不同意變更撫養關係,辦案法官向雙方宣讀了對孩子的詢問筆錄,並了解了原被告各自的家庭情況,了解得知,孫某已經再婚,且長期在外打工,與孩子相處的機會較少,孫某的父母身體情況不好,無力幫助照看孩子,孩子在孫某處基本屬於無人看管的狀態;劉某有穩定的工作,且其父母身體較好,能幫助劉某照看孩子,考慮到這樣的情況,辦案法官耐心勸說孫某,告訴他應當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進行思考,應充分考慮到孩子的意見,由劉某撫養孩子對孩子更為有利。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孫某同意放棄撫養權,法院依法下發了調解書。

案例十:

子女不贍養老人案

2017年3月13日,趙某某到司法所尋求幫助,狀告不贍養自己的子女,趙某某(女),76歲,有過兩次婚姻,育有兩子兩女,長女6歲時第一任丈夫病故,帶着長女嫁給第二任丈夫,此後又生育兩子一女,最小的兒子剛滿5歲時,第二任丈夫去世,她獨自將4個孩子養大成人,趙老太太曾與小兒子共同生活,後因與小兒媳之間的摩擦,轉去大女兒家居住,一段時間後感覺不適應,想要回到小兒子家時遭到拒絕。

司法所接待了老人,並詳細了解情況,趙老太太在離開小兒子家時,小兒媳婦曾經予以挽留,小兒媳認為老太太要搬回來,會使自己在鄰居面前沒面子,況且孩子大了家中屋子小,所以不同意,而大女兒認為趙老太太把房子讓給了小兒子,贍養老人是兒子的義務。

司法所認為,此類案件如果能夠以調解方式解決,對各方當事人都是最好的結果,遂積極展開工作,在首次面對面調解時,小兒媳情緒非常激動,與大女兒之間分歧嚴重,最終不歡而散,司法所及時改變調解策略,採取「背對背」方式,先做大女兒工作,經勸說,大女兒表示只要弟弟能贍養老人,一切都聽他的,之後,又從情、理、法幾個方面給小兒子夫婦講解,最後兩人表示理解。幾經調解,四個子女決定把老人送到老年公寓,老人當時也表示同意,可第二天老人便反悔了,希望司法所繼續幫忙解決。司法所再次做四個子女的工作,經過細心的勸解和商量,子女們終於達成了贍養老人的協議,協議約定:老人由長子照顧,其他子女每人每月給付老人贍養費300元。如果老人生病,四個子女輪流看護,醫藥費均等負擔。以後關於母親的問題由四姐弟共同商量決定。協議簽訂一個月後,司法所到老人家中回訪,三個子女都按約定給付贍養費,並能夠經常看望老人,老人現在生活安穩。

(來源:長春晚報)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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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22:07:27

兩個人的感情往往都是當局者迷,找人開導一下就豁然開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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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18:07:07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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