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前幾天一篇文章的留言。
「感情不好,但還不至離婚,想讓自己變得強大,又怕離婚時,財產都被對方分了過去。」
這位讀者不是杞人憂天。
就在半個月前,我還聽到一個結局悲催的離婚案。
這是真事,機關算盡的男方還是我曾經的領導。
在結婚後不久,女方和男方感情便一直不佳。
也正因為感情不佳,所以兩人經濟都處於獨立狀態。
女方不知道男方究竟有多少存款。
男方也不知道女方經濟能力如何。
他們唯一能感知的,就是散夥不過早晚的事。
後來真散了。
兩人本打算協議離婚,結果,這協議根本就沒法談。
女方存款有近20萬。
男方說,我卡里只有幾千,但我們財產要均分。
女方自然是100個不同意,因此鬧上法院。
女方表示:男方身為公司部門經理,月入至少2萬,不可能存款為零。
可是一查,男方銀行賬戶確實沒錢。
看到這,你可能會問,他會不會是提前轉移財產呢?
極可能是(因為據我所知,他月入近5萬,也沒有購置汽車,沒道理會毫無積蓄)。
不過,法律是講究證據的。
你沒證據,僅憑推斷,口才再好也不頂用。
所以最後結果就悲劇了。
女方給了男方10萬。
女方收拾行李,離開家門——因為房產是男方父母的贈予,她無權分割。
哎,女方簡直都成「扶貧式離婚」了。
其實坦白說,像這樣低質量、低粘合、低信任的婚姻還真不少。
搖搖欲墜,充滿隱患。
你不知道對方正算計什麼。
你也不知道關係破裂之後,他會絕情到何種程度。
那麼,針對最壞的結果,我們來探討下我們應該做哪些準備。
儘量簽財產協議,而不是忠誠協議
之前有讀者問我,男性出軌率高達60%,我怕我老公出軌,可不可以讓他簽一個忠誠協議?
簽,當然可以簽。
但有沒有用,是另外一回事。
2016年出版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裡寫道:
《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夫妻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應認定有效······但由於該問題的爭議過大,起草過程中將其擱置。
簡而言之,現在對於「忠誠協議」是否有效,現在還缺乏相關規定。
但吳傑臻律師表示,現在這方面的審判傾向,更多是不予處理,依靠當事人自覺履行。
因為法院一旦認為「忠誠協議」有效,那麼大家就會費盡心思證明另一方出軌,而造成捉姦成風的負面社會效應。
怎麼辦?
我的建議是:借着對方出軌的愧疚,簽訂一份「婚內財產協議」。
百度百科也有注釋:婚姻關係續存期間,夫妻可以通過簽訂「財產協議」,來對婚前財產、婚後財產進行劃分。
比如,你們現在有儲蓄20萬,房產一套。
那麼,你們可以簽訂「財產協議」:20萬儲蓄歸女方所有,房產80%的份額歸女方所有······(具體的書面格式,大家可以在網上搜索下載打印)
只是簽一份書面協議就可以嗎?
當然不。
你還需要去公證。
只有在公證處蓋上紅章,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
婚前存款單獨放
父母贈予的資產,要寫明是贈予個人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在結婚後,仍屬於個人資產。
比如說,你現在卡里有10萬現金。
你和愛人結婚五年後,這10萬現金仍然是你個人資產,而非共同財產。
可你怎麼證明這10萬是你結婚前的存款呢?
所以建議是,結婚後,你把個人資產全放到一張儲蓄卡,然後儘量避免其他資金的轉入。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是,若你父母贈予你錢財,請不要直接贈予——如果你擔心會離婚。
因為婚姻法有規定,在夫妻關係續存期間,一方遺囑或贈予所得的財產,都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避開的辦法還是有的。
比如,你父母想贈予你50萬資產。
第一種辦法:贈予你50萬現金時,簽訂協議,明確只是贈予你個人(記得去公證,這樣贈予協議才生效)。
如果怕僵化夫妻關係,那你可以試第二種辦法:父母用50萬現金購置一套房產,或首付,然後贈予你個人名下。
因為對於不動產,婚姻法有特殊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簡單來說,你父母直接給你錢,這「錢」就成兩人共有。
你父母給房,這「房」就始終歸你一人所有。
儘可能去收集對方的財產
儘可能保護好自己的財產
先普及下婚姻法最基本的常識。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關係續存期間,以下所得財產皆為共有財產:
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特殊規定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可以說,絕大部分的婚後所得,在離婚時,都要進行均等分割(有婚內財產協議,則按協議進行)。
所以,如果想離婚分得更多財產,第一步,就是去收集對方的財產線索。
吳律師提供過幾個收集方式。
1)房產。
正常情況,直接拿對方身份證原件,去房管局查詢即可。
如果你感覺對方有使壞。
那就花點錢,求助於房管局內部人員調查一下。
2)銀行儲蓄。
平時留意對方的銀行卡,然後拍照存留。通過收集對方的轉賬單、消費小票,從而找出對方的賬戶。查看自己的銀行流水,找到對方給你的轉賬,進而再找出對方的銀行卡號。
這是收集對方財產線索的方式。
那如何保護好自己的財產呢?
1) 多給父母贍養費。
但這個贍養費金額要控制好,須和當地生活消費水平匹配。
你父母在小城市,可能每月500~1000的轉賬是安全的。
若在北上廣,那可能就是每月1500元左右。
否則就會被認為有轉移財產的嫌疑。
2)取小額現金。
每次取現金額,最好控制在5000元以內。
同時,切記取現頻率不要太高,不然會有被判定為轉移財產的風險。
有律師表示,如果你屬於工薪階層,以這樣的方式,一年可消化20萬左右的資金。
至於取出的現金,可以請閨蜜,親人,父母等人代為存放。
我相信,對於我們常人的經濟能力而言,這兩種技巧,足以夠用。
收集這些法律資料時,我看不了不少相關案件。
其中有個細節:一方使用籌碼和另一方談判,這個過程,稱之為「進攻」。
進攻,多麼充滿硝煙味的一個詞。
把它用於丈夫和妻子之間,我感到心理上的不適。
但這「不適」,在看到更殘酷的真相後,很快就淡了。
有的為爭奪撫養權,而把昔日的愛人逼到重度抑鬱。
有的為多分5萬元財產,而設法毀掉女方清白。
人心啊,往往在撕破臉之後才能徹底看清。
那麼,在婚姻出現破裂之後,在明爭暗鬥可能發生之前,你一定要準備些什麼。
畢竟,未雨綢繆不可恥,可恥的,是撕破臉後置對方於死地的絕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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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謝你了,我們現在都已經和好了,謝謝!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