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百年路③」流金歲月,新中國第一部法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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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13日,是一個具有里程碑紀念意義的日子: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並於當年5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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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於《中國婦女/法律生活幫助》

「巧兒我自幼許配趙家,我和柱兒不認識我怎能嫁他?我的爹在區上已經把親退,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上世紀50年代,一部評劇《劉巧兒》風靡全國。拒絕包辦婚姻的「劉巧兒」唱出了人們對婚姻自主的嚮往,也成功宣傳普及了1950年新中國的第一部法——《婚姻法》。

「婦女權益百年路③」流金歲月,新中國第一部法誕生

回望歷史:人人爭做劉巧兒

評劇電影《劉巧兒》廣為人知

「一雙水汪汪的大眼睛,梳着一條粗粗的麻花辮……」上世紀50年代,由著名評劇演員新鳳霞飾演的劉巧兒可謂家喻戶曉。

評劇《劉巧兒》是依據解放前陝甘寧隴東地區發生的一起真實案件改編而成。劉巧兒人如其名,心靈手巧,貌美如花,純樸善良。她自幼被父母許配給了鄰村趙家莊的趙柱兒,但是巧兒在勞模會上喜歡上了勤勞憨厚的小伙子趙振華,於是暗下決心,要回家敦促父親退掉婚約,自主結婚。

大地主王壽昌看中了巧兒的美貌,他讓劉媒婆找到巧兒爹劉彥貴說親。劉彥貴貪圖對方的彩禮,在女兒面前謊稱趙柱兒人品不好,不想讓女兒嫁給他。此言甚合巧兒之心,於是巧兒和趙柱兒取消了婚約。

巧兒沒想到,父親竟將她許配給了王壽昌,而她看中的趙振華其實就是和她有着婚約的趙柱兒。劉巧兒自己作主,與勞模趙振華重新訂了親。可劉彥貴卻到縣政府告狀,地區馬專員用群眾斷案的方式解決了這起糾紛,讓巧兒的婚姻如願以償。

劇中巧兒「自己找婆家」生動形象地宣傳了婚姻自由,這一角色衝破封建束縛,勇敢選擇愛情,也鼓勵了更多女性,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

《劉巧兒》的原型人物是出生在甘肅省華池縣偏僻山溝的封芝琴。1942年,18歲的封芝琴與華池縣悅樂鄉小伙兒張柏相戀,二人情投意合,但其父親卻貪圖彩禮,執意將女兒許配他人。無奈之下,張柏帶領親友將封芝琴搶到家中,為此張柏被華池縣抗日民主政府判了刑。

生活在陝甘寧邊區的封芝琴徒步上百里路,到縣城狀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對她婚姻的干涉以及縣抗日民主政府斷案不公。

時任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的馬錫五,採取調查、調解與審判相結合的方式,協同縣政府召開了群眾大會,進行公開宣判,糾正了華池縣抗日民主政府的錯誤判決,讓有情人終成眷屬。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實施。為了配合宣傳,封芝琴用親身經歷現身說法。「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步步成為現實。

專家講述

婚姻自主,有法可依

為什麼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從今天來看,1950年《婚姻法》有怎樣的歷史意義?帶着相關問題,本刊記者採訪了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黑龍江大學博士生導師王歌雅教授。

王歌雅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黑龍江大學博士生導師

Q:為什麼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A:1950年《婚姻法》共計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附則,一共27條。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首部法律是《婚姻法》,源於社會發展、國家建設、婚俗改革、破舊立新的實際需要。

社會發展的需要。新中國的成立,使中國社會的性質從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轉變為新民主主義社會。頒行《婚姻法》確立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剷除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才能煥發人民群眾建設新社會的積極性。

國家建設的需要。婚姻家庭制度是社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制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發展,制約社會生產力的提升。頒行《婚姻法》,調動和使用一切力量和一切方法去進行政治的、經濟的和文化的建設工作,才能促進貧困的農業社會轉變為富強的工業社會,進而向更高級、更進步、更繁榮的社會發展。

婚俗改革的需要。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舊的婚姻家庭制度,以男尊女卑、夫權統治、包辦婚姻、從一而終等為主要特徵。它不但是家庭痛苦的根源,還是社會生活的鎖鏈;不但把占人口半數的絕大多數婦女投入奴隸生活的深淵,而且也使大多數男子遭受無窮的痛苦。頒行《婚姻法》,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才能把男男女女,尤其是婦女從舊婚姻制度這條鎖鏈下解放出來,並建立一個嶄新的合乎社會發展的婚姻制度。

破舊立新的需要。新社會、新氣象,新發展、新目標。頒行《婚姻法》,確立和鞏固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才能推動新社會的發展,解開束縛生產力發展的枷鎖,凝聚新社會的建設力量。

Q:1950年《婚姻法》的歷史意義是什麼?

A:1950年《婚姻法》的歷史意義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確立了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即廢除包辦婚姻、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家庭制度。

二是總結了民主革命時期婚姻家庭立法的經驗。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既總結了民主革命時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歷史經驗,也適應了新中國成立後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實際需要。《婚姻法》第2條規定:「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

三是體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原則。為建立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關係,1950年《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有互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為家庭幸福和新社會建設而共同奮鬥的義務。」

四是維護了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1950年《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以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償還;如無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或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男方清償。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由本人清償。」上述規定,有助於保障男女雙方,尤其是婦女的婚姻自由權益與家庭權益,落實婚姻自由原則。

Q:從1950年《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幾次立法的重要變遷是什麼?

A: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進行了四次婚姻家庭立法,經歷了三次重大的婚姻家庭立法變遷。四次婚姻家庭立法包括: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2020年婚姻法的民法典化。

三次重大的立法變遷包括:1980年《婚姻法》對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對1980年《婚姻法》的修訂和補充;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婚姻法》的吸納和發展,實現了《婚姻法》的法典化回歸。

第一次立法變遷:1980年《婚姻法》對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主要體現為:增加了保護老人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將法定婚齡提高至「男22周歲、女20周歲」;實行法定與約定相結合的夫妻財產制;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等內容。1980年《婚姻法》有利於鞏固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實現四個現代化的需要。

第二次立法變遷: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對1980年《婚姻法》的修訂和補充。主要體現為:倡導夫妻間的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的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禁止家庭暴力;增設了個人特有財產制度;賦予離婚後的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創設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家務貢獻補償制度;細化了離婚經濟幫助制度。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頒行,推動了我國婚姻家庭立法民主化的進程,穩定了婚姻家庭秩序,為促進性別平等、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三次立法變遷:《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婚姻法》的吸納和發展。主要體現為:確立了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的理念;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完善了親屬制度;增加了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賦予無過錯方以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增設了家事代理權、夫妻婚內析產的權利等等。

由此可知,1950年《婚姻法》在新中國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立法奠基、制度示範、規範引領、思想昭示等功能,對於實現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轉型、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和實踐價值。正如毛澤東主席所述:「婚姻法」是有關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僅次於憲法的國家的根本大法之一。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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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14: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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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18: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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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5 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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