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不想給員工離職賠償,這家公司最後不得不通過訴訟來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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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一直是上班族關心的一大問題——合同有沒有簽訂?五險一金買沒買?買了多少?大家多少都能說出點門道來。

在離職的時候,許多人都會選擇與單位協商,約定何時解除合同,離職賠償給多少等。如果勞動者與單位協商一致離職後,單位卻耍賴不給離職賠償怎麼辦?

昆明一家公司因為離職賠償的問題,與已經離職的員工產生糾紛,經勞動仲裁未果,最後鬧上了法庭。案件回顧

陳女士:答應給的補償,沒有給!

以案釋法|不想給員工離職賠償,這家公司最後不得不通過訴訟來挽回損失

雲南某電器公司把已離職員工陳女士訴至五華法院,稱勞動仲裁部門裁決由電器公司向陳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5萬多元,但雙方就經濟補償金早有約定,不應該賠這麼多,希望法院依法判決。

電器公司表示,公司與陳女士解除勞動關係是事出有因,陳女士在實際工作中,多次出現工作差錯及失誤,對公司產生不利影響。比如未及時轉款至稅款戶對公司的信用評級造成影響、漏報員工福利、未及時提報和支付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給廣告公司的費用、利潤表申報數據多次出現失誤、稅盤延遲購買等等,公司認為其不能勝任稅務會計崗位工作。

庭審時,被告陳女士向法庭表示,自己的崗位被調整後不適應,於是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電器公司同意給自己經濟補償,但是離職後公司的辦事員卻故意刁難,沒有把經濟補償款發給她,她只好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網絡配圖)

電器公司:看到賠償更多,不服了!

經過法院的調查,認定2007年9月21日,電器公司和陳女士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後經過3次續簽,電器公司和陳女士將勞動關係延續至2019年9月30日。

2019年1月4日,電器公司將陳女士從稅務會計崗位調整至薪酬績效管理崗位。次日,陳女士向公司反映不適合本次調動崗位。同月22日,電器公司準備第二次調整陳女士崗位並找其談話,陳女士向公司表示不同意本次調動。2月22日,電器公司將陳女士調整為店面財務主管。

2月28日,陳女士與公司進行協商,電器公司同意陳女士離職並給3萬元作為離職補償。3月1日,陳女士提交《離職申請》,載明:「本人於2007年9月21日入職,現因公司崗位調整及個人原因,經協商於2019年3月1日起解除勞動合同。」3月12日,雙方簽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確定於3月25日解除合同。

到了4月,電器公司發放了陳女士3月份的工資卻沒給離職補償金。陳女士於是向勞動部門申請申請仲裁,最終裁決由電器公司向陳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51260.04元。電器公司不服裁決,於是有了前述的起訴一事。

(網絡配圖)

問題來了

前有雙方自願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約定,後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勞動仲裁文書,究竟以哪一份為準呢?

五華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達成一致,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本案中,在勞動仲裁之前,雙方已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確定經濟補償為3萬元,該約定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該約定有效。因此電器公司應向陳女士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為3萬元。故法院最終判決由電器公司如期向陳女士支付3萬元經濟補償金。

又有人想問了

那如果電器公司依然不履行約定支付補償金,陳女士該怎麼辦?

好辦,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再加上此次訴訟中法院又在判決中加以明確,陳女士可以拿着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大家看出來了嗎,公司經營誠信很重要,電器公司本來想耍賴,但一看勞動仲裁下來公司需要賠付的金額更高,才不得不通過起訴來賠償之前確定的更少的金額,為自己挽回損失,折騰一番又回去了,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

本案判決已生效。

來源 | 區人民法院

編輯 | 胡韋弦

責任編輯 | 崔志超

編審 | 王繼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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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五華發布(KMwuhuafa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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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6-21 18:06:55

挽回一段感情就是挽救一個家庭。

頭像
2023-11-03 21:11:51

求助

頭像
2023-10-01 01:10:38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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