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則經典案例的延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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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思寧頓案例 近因原則

引言:

上一篇文章摔倒致腦出血死亡,事故成因到底是意外還是疾病?文末有一個關於近因原則的延伸思考。

保險教科書里一個著名的艾思寧頓意外險案—— 被保險人因在打獵時不慎摔成重傷,因傷重無法行走,只能倒臥在濕地上等待救援結果由於着涼而感冒高燒,後又引發了肺炎,最終因肺炎致死。

近因原則經典案例的延伸思考

案例分析

在這個案例中,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與死亡所存在的因果關係並未因肺炎疾病的發生而中斷,雖然與死亡最接近的原因是除外風險——肺炎。

但是它發生在保險風險——意外傷害之後,且是意外傷害的必然結果。

所以,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意外傷害而非肺炎,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就是不知道這個案子,肺炎死亡是因為無法獲救當場死亡,還是獲救後治療無效死亡?

幾個原因相繼發生,但其因果鏈由於新干預因素而中斷。

如果這種新干預原因具有現實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麼再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干預原因所取代,變成遠因(非近因)而不被考慮,遠因是否為承保危險並不重要,同時如果沒有原因就不會發生損失也不重要。

損失的近因歸咎於具有支配性有效的新干預的原因。

對於這樣的情況,建議做一個實驗室模擬分析,根據事故經過,被保險人具體情況,事故環境,進行事故模擬分析。

損失發生原因延伸

幾種原因同時作用,即並列發生。

在這種情形下,承保損失的近因必須歸咎於決定性有效的原因。

這個原因具有現實性、支配性、決定性和有效性。

其他原因並不是承保危險,其不決定損失的發生,只決定程度輕重、損失大小。

幾種原因因隨最初發生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順序發生。

在這種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於損失,而不是時間上最接近於損失的原因。

還有一種就是我們在案例分享中提到的,幾種原因相繼發生,但其因果鏈由於新干預因素而中斷。

結合以上的分析,

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分析近因的方法:

近因是指對損失的發生具有現實性、決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損失是近因的必然的和自然的結果和延伸。

如果某個原因僅僅是增加了損失的程度或者擴大了損失的範圍,則此種原因不能構成近因。

在保險理賠實務中,近因原則的運用具有普遍的意義。

在處理賠案時,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則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

反之,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賠付責任。

只有當保險事故的發生於損失的形成又直接因果關係時,才構成保險人賠付的條件。

近因原則案例

某公司的上下班接送大巴在行駛過程中,與迎面而來的大貨車相撞,Z先生因此交通事故導致胳膊撞斷,送往醫院搶救,在急救中發生了心肌梗塞,第二天撒手人寰。

公司此前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10萬元,家屬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

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會怎麼理賠呢?

首先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事故成因。

在本案中Z先生在車禍中撞斷了胳膊,屬於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範圍,可以獲得意外傷殘保險金的賠償。

但是,Z先生最終死因是心肌梗塞,不屬於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範圍,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意外身故保險的責任。

從實務看,「 近因 」 是影響理賠的關鍵因素,也是容易引起糾紛之處。

因此對於被保險人而言,發生保險事故後,應及時採取措施,保留事故原因證據,以便於保險公司理賠時,對保險責任準確認定。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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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11:09:00

差一點就放棄了,幸好遇見你們,真的很感謝你們的幫助!

頭像
2024-07-22 20:07:22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頭像
2024-03-29 03:03:24

求助

頭像
2024-02-12 02:02:20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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