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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作出贈與行為十分常見。當戀愛關係結束後,贈與方要求對方返還財物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馬鞍山市博望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件贈與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與被告自2021年5月確定戀愛關係,於2021年7月14日分手。2021年7月3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轉賬2萬元,並備註:「寶生日快樂」。2021年7月7日,被告轉賬給原告1萬元。後原告以借款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餘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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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博望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在被告生日當天向被告微信轉款2萬元,並備註「寶生日快樂」,顯然原告的給付行為是為維持和發展與被告之間戀愛關係的贈與行為。並且,考慮到雙方戀愛時間較短,原告匯款時附言:「希望在以後的日子裡我們會長長久久等」,收款後被告回復「代你存着、我不亂花」等因素可認定為附條件贈與。且綜合考慮被告於2021年7月7日給付原告1萬元;以及雙方在戀愛期間共同開銷等實際情況,故法院酌情判決被告返還原告4000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

戀愛期間或婚約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互贈未超過合理範圍的財物應認定為一般贈與,該部分贈與一旦將財物交付,贈與合同即成立並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對於金額較大,明顯超過雙方交往期間正常開支範疇的部分饋贈,不同於一般的財物贈與,雙方雖在成立贈與合同當時沒有明示,但雙方都明白大額財物的饋贈行為暗含了雙方將來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願望,這一願望是雙方當事人成立該贈與法律關係的目的,雙方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種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事實,即雙方的贈與合同實際上附了解除條件,自條件成就(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時贈與合同失效,受贈人應向贈與人返還贈與財產。

來源:博望區法院

編輯:王宏礽

【來源: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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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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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9 02:06:15

我一閨蜜諮詢過,很專業也很靠譜,是一家權威諮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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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08: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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