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尊前女友涉嫌敲詐:戀愛期間送的禮物和紅包分手時可以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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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浪微博一條熱搜上榜:#霍尊回應陳露被抓#。

這說明了什麼?

霍尊前女友涉嫌敲詐:戀愛期間送的禮物和紅包分手時可以要回嗎?

霍尊時隔4個月,又出來回應:會耐心等待法律還自己一個公正,同時也預示着打感情牌的「長文」的時代在今年年尾畫上了一個句號。

據報道,歌手霍尊的前女友陳露因涉嫌敲詐勒索,已於12月22日被採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事情緣由起於9月23日,一位名叫「獨立平」的博主又放出重磅新料,他曝光了陳露向霍尊索要900萬的視頻內容,此前這位博主也曾曝光過霍尊與陳露雙方簽協議時的照片。

作為婚姻家事律師,其實我最不想看到的結局就是兩敗俱傷。

近年來,男明星因「婚內出軌」、「情感欺騙」而人設崩塌,甚至遭遇牢獄之災的事情,越來越多地受到了大眾的關注。

那麼分手後可以要「分手費嗎」?敲詐勒索的紅線在哪?今天,我想跟大家聊聊幾個戀愛時會遇到的法律點。

1

如何區分情侶分手時談判和敲詐勒索?

分手協商談判中,一方利用信息差、對方較弱的心理等因素形成的優勢地位爭取更多利益,本質上依然是正當的民事私權行使方式。倘若以揭發隱私、披露某種秘密等相要挾,作為一種加害條件,就會演變為敲詐勒索

分手費很容易被看作敲詐勒索,縱觀裁判文書網,因索要「分手費」涉嫌「敲詐勒索罪」的情形並不少見。

男女雙方自願給付「分手費」的,雖然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存在變數,卻只是民事法律關係,並不會因此涉嫌刑事犯罪。

但是,如果男女雙方並未達成一致,一方強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費」並採用威脅、要挾手段的,如果數額較大,則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且看陳露威脅霍尊,討要幾百萬數額頗大,便涉嫌刑事犯罪了。

2

情侶分手後,哪些錢可以要,哪些不能要?

戀愛期間的紅包、轉賬

戀愛期間為了增進情感,雙方常常通過發紅包、轉賬的方式來表達愛意。

通過支付寶、微信進行的紅包、轉賬雖然能在平台上保留相關的數據和憑證,但其法律性質及是否應當返還依然難以確定。

在實踐中通常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確定紅包及轉賬的性質。

1)一方給另一方的紅包、轉賬如果是在特殊時間以特殊數字形式給的。

比如在情人節、七夕節、婦女節,給付對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達愛慕意義的特殊金額,應當認定為是贈與,受贈一方無需返還的;

2)一方給另一方的紅包、轉賬不是在特殊時間、不以特殊數字形式但卻在紅包上註明「愛你」、「照顧好身體」之類的。

這種應當認為這系男女戀愛期間的一種表達愛意的物質形式,是無需返還的;

3)若紅包、轉賬所涉資金數額較大,明顯是附有條件或者帶有目的的因素。

這類應當考慮到這樣的資金往來有可能以締結婚約為目的,一旦終止戀愛,由於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接受錢款的一方應當返還其接受的大額財物。

4)戀愛期間,消費性贈與是指贈與一方贈與接受一方財物讓其消費,屬於一般性的贈與。

比如一方為另一方支付吃飯、住宿、娛樂、旅遊、醫療等等費用。消費性贈與無論是否以結婚為目的,一旦贈與行為完成,贈與方若主張受贈方返還,則很大可能不會被法官支持。

戀愛期間的大額贈與,比如高檔手錶、鑽戒、名貴汽車、房子等

這些通常不屬於日常生活消費內容,在贈與對方之後是否追回,則要根據贈與人贈與貴重物品當時的目的進行界定。

1)如果贈與一方貴重物品不是為了結婚,只是為了討得對方的歡心,這種贈與屬於一般贈與,可能無法要回。

2)如果兩人明確約定贈與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那麼這種贈與以結婚為前提,在法律上稱為「附條件贈與」,應當將受贈的貴重財物予以返還。

3

如果遭遇精神損害、人身損害,

可以索要「分手費」、「青春損失費」嗎?

可以,在法律上而言從未有一個法律的名詞叫「分手費」和「青春損失費」,「分手費」和「青春損失費」是一個民間發展而來的詞。

首先,我們平時要注意培養法律意識。無論是戀愛關係(同居關係),還是婚姻關係,都不是暴力的保護傘,任何人在任何關係中遭遇損害,都可以主張賠償,也就是大家理解的「賠一筆錢」。

婚姻存續期間,如果是對方的過錯,導致夫妻之間離婚的,可以向對方提出精神上的賠償。受害人可以在積極舉證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藉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戀愛期間,如果遭遇實際的身體暴力(家暴)或者精神暴力,導致身體和精神受到了實際損害,在保留關鍵證據的情況下,建議大家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善用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簽訂「分手協議」需謹慎。

在感情結束後,如果遇到與對方協商「賠償」或「贈與」的情況,涉及到「分手協議」、「和解協議」和「贈與協議」等內容時,還是要慎之又慎的。

① 避免「脅迫、敲詐」等字眼直接出現在合同中,如有,請記得拒絕簽署;

② 識別合同中有沒有表示「雙方主動、自願」的語句,如果沒有,請記得完善內容;

③ 涉及到財產的部分,初步確認財產的來源和合法性,對來路不明的財產拒絕「接受贈與」;

④最後記得以《贈與合同》作為主要形式,由於對於未進行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存在一定風險,因此建議對合同進行公證,這樣就能規避該風險。

陳露之所以因為「分手費」引發糾紛,甚至被送進監獄,

大概率也是心裡存在貪念,如果不用金錢去衡量感情的價值,好聚好散就不會如此。

青春損失,作價幾何?依照法律索要精神損失的同時,重要的還是婚前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這個人。

最後想說,不存在貪念,面對金錢誘惑無動於衷,確實可以避免落入對方的陷阱。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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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16:09:56

我朋友諮詢過,還真的挽回了愛情,現在兩人已經結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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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3 03:12:16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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