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轉賬」10萬餘元,分手後還能再要回來麼?法官:款項性質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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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狗」最怕秀恩愛了!

沉浸在熱戀期的情侶們,

「愛情轉賬」10萬餘元,分手後還能再要回來麼?法官:款項性質很關鍵!

往往喜歡通過互贈禮物來表達愛意,

金錢往來非常普遍。

But,你們有沒有想過,

一旦情感生變,

給伴侶的巨額轉賬還能再要回來麼?

基本案情

多次轉賬達10萬餘元,分手後對簿公堂。來自融水縣某鄉鎮的龔先生和鍾女士原是情侶,曾於2018年至2020年期間談戀愛,戀愛期間雙方均未婚。

2018年8月14日至2020年6月29日,龔先生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向鍾女士轉賬112次,在扣減鍾女士分兩次迴轉的900元後,實際轉賬共計77359元;以微信紅包的方式向鍾女士發紅包354次,每次紅包金額均為200元以內,共計28066.4元,鍾女士全部予以接收。之後,兩人關係出現裂縫,在雙方結束戀情後,龔先生於2020年8月份與別人結婚,並開始向鍾女士主張返還涉案款,遭鍾女士拒絕,遂訴至融水縣人民法院。

鍾女士表示,在交往期間確實向龔先生提出過借款,借款金額是2萬元,同意按本付息,利息按照龔先生主張的利率和期間計算交付,剩餘的轉賬和紅包都屬于贈與,而龔先生則表示,除了2019年2月14日轉賬的520元和5月20日轉賬的520元以外,其他轉賬和紅包均是借款。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涉案款項的性質。首先,龔先生述稱於2019年2月14日和5月20日兩次分別轉賬520元是對鍾女士的贈與,構成自認,故從全部轉賬款中減去這兩筆,剩下轉賬金額即為借款金額,根據電子轉賬憑證、圖片和錄音資料、統計表等證據證明,應認定微信轉賬中有76319元是借款。其次,龔先生未能舉證證明涉案紅包款是借款,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因此,認定龔先生所發微信紅包共計28066.4元是對鍾女士的贈與。

最後,由於雙方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時間,所以龔先生依法可以催告鍾女士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最終法院判決,鍾女士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龔先生償還借款本金76319元及其逾期利息。

真滴sorry,小編要來說大實話了

法院之所以認為

這10萬餘元並不能全部認定為借款,

是因為情侶之間轉賬

類似520元、1314元等這類特殊金額

與1000元轉賬的性質是不同的!

法官提醒

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經濟來往比較頻繁且較為隨意,一旦產生經濟糾紛很難認定。司法實踐中,戀愛期間特殊意義的金額,比如520元、1314元、888元、999元,往往表達的是贈與,一般不會認定存在借款關係。情侶之間在交往時,應當分清彼此之間經濟往來的具體性質,是贈與、借款還是其他共同生活支出,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時「各執一詞」。為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情侶雙方對於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的處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證實真實意思表達的證據。

作者:何思潔

編輯:何思潔

校對:賈貞妮

審核:龍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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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苗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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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5-07 12:05:36

我一直有關注,真的很有幫助

頭像
2024-05-07 00:05:16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頭像
2024-01-24 06:01:26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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