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亮紅燈 法律為「弱勢的她」撐好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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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妻子身患殘疾,雙方分居,丈夫兩次起訴離婚,且看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法官如何依法裁判......

案情回顧

夫妻感情亮紅燈 法律為「弱勢的她」撐好保護傘

張某與妻子王某於2018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張某在得知王某身患殘疾後,仍被其所吸引,兩人於2018年6月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後因家庭矛盾,張某曾於2020年6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與王某的婚姻關係,法院於2020年8月作出民事判決,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原、被告一直處於分居狀態,夫妻感情也未有改善、緩和,原告張某於2021年9月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判決

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組織原、被告進行了多次調解,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而調解未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關係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在婚後共同生活過程中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在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原、被告均未為緩和夫妻關係而做出努力,雙方又分居滿一年,原告張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符合準予離婚的情形。

被告王某身患殘疾,不具備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且雙方2019年10月分居後,被告王某一直隨其父母生活至今,靠父母接濟度日,原告張某在此期間未對被告王某盡到夫妻間的扶養義務。離婚時原告張某應在經濟上給予被告王某一定的幫助,綜合雙方婚姻存續的年限、感情破裂的原因和原告張某的收入情況,酌定補償2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一、准許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解除婚姻關係;二、原告張某應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被告王某支付補償款2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件普通的離婚案件,但對一個家庭卻有重大的影響,尤其是身患殘疾的妻子在婚姻關係中處於弱勢。

判決是否准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及有無和好可能作為衡量標準,而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予以評判。本案中,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因感情破裂長期分居至今,且經法院反覆多次調解,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而調解未果,關係無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法院依法判決准予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夫妻之間相互扶養、相互幫助,既是重要的法律義務,也是我們崇尚的社會公德。離婚經濟幫助是法律賦予夫妻雙方離婚時的救濟措施之一,是指當存在離婚後一方生活將陷入困難的情況時,由具備負擔能力的另一方對其給予適當的幫助,以保護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本案中,在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情形下,考慮到「被告是一個身患殘疾的女性,暫不具備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實際情況,結合對方的經濟能力和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法院判決原告在經濟上給予被告一定的經濟補償,有力維護了處於弱勢地位的婦女的合法權益,彰顯了司法溫度,為社會營造了維護婦女權益的良好氛圍起到了示範作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供稿 楊建)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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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3-18 13:03:08

老師真厲害,耐心而又理智的去幫助受傷的人,文章寫的讓人很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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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08:11:28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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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已有2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