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我因病癱瘓後,同居10年的男友邱某對我不離不棄,雙方還生育了一個女兒。三個月前,邱某不幸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有關部門認定其為工傷。可當我向工傷保險機構索要撫恤金時,卻被告知只有我女兒可以享受,而我卻不行,因我們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故不屬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請問該說法對嗎?讀者:趙蓉蓉
趙蓉蓉讀者:該說法並無不當。《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即其中已明確指出領取撫恤金的主體為「供養親屬」。而你雖然為邱某生前所供養,但卻並非親屬。《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這裡所說的配偶,也就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而你由於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自然無法認定你與邱某屬於夫妻關係,你自然也就不能享受撫恤金待遇。
【來源:安徽法制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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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機構有專業的老師指導,我就在老師的指導下走出了感情的誤區,真的很不錯!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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