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蘇特稿視頻報道,江蘇南通17歲的男孩小朱,在網上結識了27歲的女友小妤,為了表達愛意,小朱半年內將父親手機銀行里的101萬元轉給女友。
據法官介紹,一百多萬的款項來源,是由小朱父親的手機銀行轉賬到他借用的支付寶賬戶上的,小朱父母發現後起訴到法院,要求以監護人的身份將款項要回。
法院審理認為,小朱的轉賬行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屬於無效,但小朱和小妤確實確立「戀愛」關係,法院酌情判決小妤返還部分款項。
經過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小妤自願返還80萬元。
此事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認為小朱是不是碰到騙子了,也有網友質疑為什麼只返還了部分款項。
拓展案件:戀愛期間轉賬,分手後要還嗎?
據連城法院報道,案件雙方當事人黃先生和蘇女士原為戀人關係,雙方在交往戀愛兩年多時間裡,蘇女士以各種事由頻繁向黃先生索要款項,沉迷於熱戀的黃先生為幫助支持蘇女士而轉賬花費的項目多達120多筆,金額高達30幾萬,其中含有借款意思表示的約50餘筆。兩人分手後,經黃先生索要,蘇女士還款8萬餘元。此後,黃先生多次催討剩餘借款,蘇女士均置之不理。因溝通還款無果,黃先生遂將蘇女士訴至法院。
庭審中,蘇女士認為,雙方在戀愛期間,男方必然向女方贈與一定的錢財,逢年過節發一些微信紅包等等,實屬正常戀愛行為。因此,其中未明確借款意思表示的3萬餘元應當視為黃先生對蘇女士的贈與。而剩餘24萬餘元則是二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共同參與某平台的非法投資,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黃先生訴稱,雖然雙方曾經存在戀愛關係,但其已將戀愛期間正常支出部分扣除,未在本案中主張,蘇女士向黃先生索借款項高達30多萬元,明顯超出戀愛期間正常支出範圍。同時,蘇女士在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多次提到借款並作出還款承諾,並以實際行動向黃先生償還了8萬餘元。黃先生否認其與蘇女士共同參與非法投資行為,因此,蘇女士應歸還剩餘欠款。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訴爭款項發生在雙方戀愛交往期間,但黃先生未明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蘇女士在聊天記錄中反覆多次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和還款的承諾,故蘇女士抗辯訴爭款項性質為贈與,不予採信。同時,蘇女士未能舉證證實涉案款項中用於某平台投資的24萬餘元是經二人協商一致的非法投資活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存在真實的借貸往來,故判決蘇女士歸還黃先生剩餘借款264778.96元。蘇女士不服一審判決,遂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與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在愛情中,雙方需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和籌碼,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避免雙方在分手後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註款項性質並保留相關書面憑證(如借條或欠條等)或聊天、轉賬記錄,以免日後產生糾紛時無依據。
若未備註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又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轉賬性質呢?
一般認為,男女戀愛期間,小額財產贈與或者日常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但大額財產贈與,應區別於合同法上的一般贈與,其系基於戀愛關係而產生,往往是一方為結婚或維持戀愛關係為目的的一種贈與,應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情侶分手之後,贈與目的無法實現,贈與一方有權要求返還,這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此外,情侶間一些特殊的轉賬金額,如「1314」、「520」等含有特殊意義的金額,一般認為是表達愛意的無條件贈與,分手後,無需退還。若雙方在轉賬時表明了借款意思和還款承諾,具有真實的借款合意,則應當認定為正常的民間借貸關係。
不過在實踐中還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後是否應當歸還,應結合聊天記錄內容、當時的語境以及其他背景相結合來認定轉賬性質。
法官再次提醒,戀愛期間男女雙方交往需保持理智,女方不應認為可以無條件和無限制地向男方索取錢財,即使在戀愛關係存續期間並無真實借貸的意思表示,因礙於某種原因而出現「借」、「還」等字眼時,法院一般認定為真實借款的意思表示,而非本案中蘇女士認為的贈與行為。同時,男方在戀愛期間也應當警惕另一方頻繁索取錢財的行為,一方面防止對方非法使用借款,另一方面有利於保護自身的財產安全。
【九派新聞綜合我蘇特稿、連城法院消息報道】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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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東西感觸很深,對情感上幫助很大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