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出軌、朋友互撕……在朋友圈曝光聊天記錄,也會侵犯別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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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星光團隊律師

近日,火箭101成員Yamy與經紀公司的大瓜充斥着微博和朋友圈,讓各位圈內外人士看了個爽。徐朝陽的回覆很有趣,里里外外雖然沒有提到,但卻隱隱透露着「你侵犯了我的隱私」這個意思。

當然,微博上這樣的瓜每天都在發生,為了讓事件更有說服力,po主們總是要拿出點實在的東西吸引網友的目光。只不過與這次Yamy以公布會議錄音的形式不同,更多的瓜通常會以「聊天記錄」這個直觀明了的形式展現給廣大網友。小到一個片段,多到還原整個事件,反正怎麼勁爆怎麼來。

現在打開微博,隨手一搜就可以看到各種明星曝光和轉發的「聊天記錄」。包括我們的朋友圈,也常常能看到一些朋友會在爭吵時曝光和別人的「聊天記錄」。

男朋友出軌、朋友互撕……在朋友圈曝光聊天記錄,也會侵犯別人隱私?

那麼,我們在吃瓜或者被別人吃瓜的時候,是否有考慮過,那些po出的「聊天記錄」,也有可能侵犯別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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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到底是什麼

事實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利進行保護在我國是已經比較晚的事情。最初的《民法通則》中,並沒有涉及到隱私權的任何條款。直到前不久剛出台的《民法典》人格權編中才將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形式確定下來的。

所謂隱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通俗點說,不讓外人在未徵得同意的情況下進入我們的家中,不得隨意在房間內安裝攝像頭,醫院不得隨便公開病人的醫療記錄,銀行不得隨意公開用戶的經濟往來,這些其實就是典型的《民法典》中所說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及私密信息。

在此基礎上,我國著名民法學者王利明教授還提出,如果個人僅僅只是向特定人公開有關秘密, 則與向公眾公開仍有不同。對特定人公開的認可並不代表對公眾公開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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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案例大討論

那麼,人與人之間的聊天記錄,究竟是否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隱私呢?公開聊天記錄是否會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呢?法院給我們上了一課。

結合法院判決來看,隱私權的認定,應該從幾個方面來綜合判斷。

首先,最關鍵的就是聊天記錄的內容是否涉及隱私。

在北京海淀法院的觀點中,據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任何生物性、物理性數據、文件、檔案等資料,任何與特定自然人相關的能夠將自然人特定化的信息均屬於個人信息,並不同於個人隱私,這一規定也與我國《民法典》現行的規定相一致。如果想要主張對方侵犯隱私權,則要證明對方所公開的聊天記錄中有涉及到被侵權人的隱私。

其次,要看聊天記錄公開的途徑。

這裡會分兩種情況。

1.只向特定人公開內容。由於並沒有為更多人或者公眾所知曉,其所產生的影響力範圍有限,其實並不能夠被認定為是一個侵犯隱私的行為(特別是2號案例中的當事人單位,並不被法院認為是一個受眾較廣的公開渠道)。無論是法院還是王利明教授,都是持這樣的觀點。

2. 向不特定人公開內容。如果是選擇在微博、朋友圈這種能為較多不特定人所知曉的渠道進行公開,由於受眾渠道廣泛,則更容易被認定為是侵犯隱私的行為。

另外,需要額外補充的一點是,公開的目的也會影響到法院最終的判斷。

1號案例中被告是為履行工作職責,4號案例中被告用於法院訴訟舉證,這些沒有侵犯、干涉個人隱私故意的行為,也並不構成侵權。

值得注意的是,2號案例和3號案例雖然具有相似的案件背景(第三者插足其他人之間的男女關係,而後第三者po了聊天記錄),但判決結果卻不盡相同。

原因有兩點:

一是2號案例中原告和原告丈夫系夫妻關係,而原告丈夫出軌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個人隱私已經與法律規定產生了衝突;而3號案例中的原告及原告男朋友系未婚男女朋友關係,原告男朋友劈腿的行為並不受我國現行法律的約束。

二是2號案例的公開渠道為原告丈夫的單位,受眾範圍較小;而3號案例的公開渠道為原被告等人高度重合的微信朋友圈,受眾群體為不特定多數人,兩者產生的影響力大小不同。

總的來說,從本質上來看,侵犯隱私權是一個侵權行為,如果要認定侵權責任,則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即確有隱私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綜合認定。

這裡套用唯物辯證法的一套理論——具體問題還得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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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戰演練堂

下面我們來看一些典型!

Part.1

群聊

通常建立群聊的目的很簡單,可能單純為了工作,為了項目建群。也可能是為了避開老闆,還小助理們一片自由的天地。也可能是幾個關係要好的朋友,日常溝通聊天調劑生活而建立的私密群。總之,群聊設立的目的多樣,人物構成的多樣,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聊天內容的走向,也決定了群聊記錄是否構成隱私。

1.多人群聊天——誰的手機里還沒個幾百人群呢

這類公司群聊比較常見。

這類群聊人員構成相對會比較雜亂,甚至在好幾百人的群里你都有無數人叫不上名字。由於群用途明確,因此群內成員之間的聊天主題也很明確,是比較公開性的,聊天內容也往往無關緊要,不容易涉及到相關的個人隱私內容,一般po出來不太會構成侵犯隱私權。

但要注意的是,在圖示案例中,雖然業務部GG因為工作需要在群里提供了相關的個人私密信息,但並不意味着這些信息可以對公眾公開。

如果有人將這個截圖向群成員以外的公眾或公開渠道進行公開,則依然是侵犯業務部GG隱私權的行為。

2.私密小群聊天——秘密的後花園

相較於為了正常社交建立的大群聊,這類僅限於數人之間的小群,其群成員的構成私密性更強,比如閨蜜、兄弟群,而聊天內容通常也更為私密。

毋庸置疑的,這樣的私密空間內的對話,很多內容是不希望為外人所得知的,甚至很多人在聊天的時候都會加上備註「我只是跟你們說一下,千萬不要說出去」之類的,以表示聊天內容的私密性。

像圖2案例中所展示的個人行程和個人私密生活,一旦被公開,毫無疑問是一種侵犯隱私權的行為。要注意的是,如果這類聊天涉及到婚內出軌、犯罪等內容的,關於隱私權的主張則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認可。

Part.2

私聊

相較於群聊,二人之間的私聊對話因為沒有第三人知曉,聊天內容會更加無所顧忌,其內容被公開產生的影響力也遠大於群聊中的對話。事實上,網上我們常見的吃瓜聊天記錄通常都以私聊為主。

1.他人聊天記錄——與我無關我就是想曝

通常情況下,被po的聊天記錄如果不涉及公布者,其聊天內容亦不涉及公布者,公布的目的往往是用他人的日常對話來說明某個問題,這顯然不構成侵犯隱私權。

但如果這個聊天記錄中的內容涉及到當事人的明顯不願意為第三人所知曉的私密信息,顯然是侵權的。

圖3是一對夫妻的私密日常(甚至提到了離婚),丈夫的弟弟掌握了這段聊天記錄,並將其po在了自己的家庭群中。顯然,夫妻之間的這段對話以及夫妻之間的關係是夫妻二人並不希望他人所知曉的隱私,丈夫弟弟的行為儼然已經侵犯了夫妻二人的隱私權。

2.涉及自己的聊天記錄——我的地盤我做主

很多人會想,既然人家的聊天記錄我不能公開,那涉及到我自己的聊天記錄我總有權利公開吧。確實,我們在網絡上無論是微博還是豆瓣、朋友圈之類的場合,能看到的聊天記錄大多都是當事人自己爆料和自身相關的。

隱私權是一種支配權,是可以由當事人選擇在一定程度上進行放棄的。雖然po主本人是放棄了自己的隱私權,但作為與對話的另一方,其實並沒有明示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如果只是日常的交流,並沒有涉及到私密的信息,自然構不上說是侵犯隱私。

可如果你所po的聊天記錄里涉及到了對方明顯不願意讓外人知曉的隱私,以圖4為例,把對方關於借錢和私生活這種具有明顯私密性的內容給po出來,這樣的行為就有可能因為侵犯隱私而遭到對方的追責。

4

寫在最後

雖然你的一時興起的po圖行為只是想要圖個開心,或者在微博、在朋友圈po上聊天記錄進行你的不吐不快。但是千萬要記住,聊天記錄作為現代人慣用的網絡社交模式的產物,其中的內容千千萬,指不定一個沒注意就po了人家的隱私。所以,在po的時候一定要謹慎,該打碼的打碼,不該po的不要po,三思而後行,否則沒準哪天你就會收到一封來自法院的傳票哦。

—END—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9-08 05:09:45

我朋友諮詢過,還真的挽回了愛情,現在兩人已經結婚了

頭像
2024-07-28 18:07:11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頭像
2024-02-17 00:02:12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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