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王楠通訊員 彭賀超 梁佩雯圖/通訊員供圖
主辦單位:廣東省普法辦、廣東省公證協會承辦單位:羊城晚報、廣東普法網
江門的王先生和劉女士是一對80後夫妻。自孩子出生後,劉女士便辭職在家,照顧老人和孩子。王先生因工作需要,長期出差在外。夫妻二人聚少離多,長時間缺乏溝通和陪伴,使得雙方感情逐漸破裂,夫妻關係名存實亡。
2021年,王先生向劉女士提出離婚,並承諾劉女士,如果她同意離婚,他願意將更多財產留給劉女士。劉女士打算接受丈夫的提議,於是雙方前往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官告知他們,2021年1月1日起,申請辦理離婚登記需要經歷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這讓劉女士產生了顧慮:萬一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不顧口頭承諾,私自將財產轉出,自己的權益又該如何保障?
於是,劉女士來到江門市五邑公證處訴說了自己的煩惱。公證員告訴劉女士,如果她希望避免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將財產轉移,可以選擇在這期間按照雙方財產分割的意願,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等冷靜期過後,雙方再按照公證內容簽署離婚協議。
聽了公證員的建議,劉女士回家與丈夫進行商議,最終決定在離婚前申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受理申請後,公證員首先盡力消除當事人之間的感情隔閡,積極挽救即將破裂的婚姻。當確認夫妻雙方感情確實難以維繫時,公證員就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財產歸屬的問題予以調解。
出具公證書後,公證員告訴劉女士和王先生,涉及未成子女的直接撫養、撫養費的擔負、探視等問題,雙方可以選擇在「離婚冷靜期」屆滿並申請發給離婚證時再向公證處申請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
民法典:離婚須經歷30天「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本案中,劉女士和王先生通過在「離婚冷靜期」內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效保證了雙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在冷靜期結束後,萬一雙方協議離婚未成,反而因一方轉移財產而加劇矛盾,給婚姻家庭帶來更大的傷害。(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責編 | 王楠
審簽 | 樊美玲
實習生 | 曾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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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一段感情就是挽救一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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