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與男友上司在KTV里發生性關係後,男友卻被送進監獄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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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應酬時,意外發現女友從事陪酒工作。公司主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點了其女友陪酒。公司主管還與其女友發生了性關係。女友回到家中向男友提出分手後,男友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報警後,男子構成強姦罪麼?來看看法院最後怎麼認定的……

  一、案例簡介

女子與男友上司在KTV里發生性關係後,男友卻被送進監獄裡

  事發在湖南益陽。郭某,男,1990年出生,從事銷售工作。劉某,女,1995年出生,從事陪酒工作。兩人在酒吧認識,發展為情侶關係後,兩人在益陽某出租屋同居,費用均由郭某支出。周某,男,1980年出生,銷售公司主管。

  某天,男子郭某應公司邀請去KTV應酬,郭某到了以後意外發現其女友劉某在該KTV從事陪酒工作。正當郭某欲叫劉某出門外問個究竟時,發現劉某當晚的陪酒對象是其公司的主管周某,故只好暫時作罷。

  在包廂內玩耍時,周某提出支付2000元要與劉某到酒店房間內發生性關係,劉某同意。就在郭某上廁所期間,周某、劉某來到了酒店房間內並發生了性關係。之後,劉某則提出身體不適欲先行離開,周某返回KTV包廂繼續玩耍。

  郭某、劉某在各自返回到出租屋後,為此事發生爭吵。隨後劉某提出分手,郭某不同意,並表示如果分手的話就要劉某支付兩人同居後的一半支出費用。劉某以系郭某自願支出為由拒絕了郭某的要求。之後,郭某則提出如不分攤一半支出費用的話,劉某需要答應與其發生50次性關係後才能分手。劉某拒絕後欲離開時遭到郭某的阻止。

  未能成功離開的劉某準備洗澡後入睡,就在劉某洗完澡從衛生間出來後,郭某欲與其發生性關係。劉某拒絕,郭某仍然與其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劉某趁郭某洗澡之際,打電話報警。警察到場後,將二人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隨後,警方、檢方以強姦罪追究郭某刑事責任。

  二、劉某、周某構成嫖娼賣淫

  賣淫嫖娼是指與不特定的異性或同性,以金錢或財物作為媒介,為對方提供性服務的行為。本案劉某、周某當晚於KTV時認識,屬於「不特定異性」。隨後二人約定以2000元的價格在酒店房間內發生性關係。依法應認定二人系嫖娼賣淫行為。

  警方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 賣淫、嫖娼的,對二人進行處罰。本條例最高可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較輕的,則可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三、郭某構成強姦罪

  郭某到案後,不認為其構成強姦罪。以下是二人的部分自述:

  郭某的自述:某洗澡出來後,我欲與其發生性關係。其開始說她累了,我要睡覺。就當我要放棄時,她說是不是與我發生性關係後就同意分手?我沒有正面回答她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過程中,她並未反抗。之後,她為了達到與我分手而不用分攤同居費用的目的,趁我洗澡時報警說我強姦她。她要與我分手的原因是當晚我發現了她的職業是失足女。

  劉某的自述:我洗澡出來後,郭某要與我發生性關係。我明確拒絕了她,隨後郭某要求我支付兩人同居期間一半的支出費用。我說那是他自願支出,我不會承擔也沒能力承擔。但他說如果我不願意承擔的話就要與其發生性關係50次才抵消。我不同意,然後他說要聯繫我家人討要,並將我的事情告訴我的家人。我是受到脅迫下才同意與他發生性關係的。

  根據《刑法》第236條之規定,【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在實踐中,所有違背婦意志的性行為均視為強姦行為。違背婦女意志的手段一般有三種,分別是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前兩種手段比較易懂,最後一種「其他手段」的理解則比較廣泛,其他手段一般是指包括但不限於婦女受到藥物或酒精作用後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形。

  本案郭某為了達到與劉某發生性關係的目的,以公開劉某職業及向其家人討要兩人同居時支出費用為由,脅迫劉某與其發生性關係,劉某由於受到了郭某在精神上的脅迫,所以二人性行為過程中劉某不敢反抗,但沒有反抗並不代表劉某的真實意願。故郭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三、郭某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236條之規定,犯一般強姦罪的,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在一審宣判前,郭某的家屬代其賠償了劉某精神損失費等5萬元後,獲得了劉某的諒解,並出具了諒解書。劉某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並簽認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據此,法院依法酌情對郭某從輕處罰,後以強姦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三年。

  四、本案的總結與警示意義

  1、女性的性自主權是指女性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決定其本人在什麼時候、願意與誰發生合法的性行為的權利。如果男方違背其意志並與之發生性關係,則視為侵犯婦女性自主權,即構成強姦罪。

  2、無論婦女從事任何職業、任何身份均享有婦女的性自主權,任何人皆不可以用任何手段侵犯其合法權益,否則即構成強姦罪。

  3、本案郭某在發現女友從事陪酒工作後,因一時衝動而做出不理智的行為,從而觸犯了刑法中的重罪之一強姦罪。實在讓人感到惋惜。

  4、女方也有不妥之處,從事賣淫是違法行為,年輕人當以靠雙手辛勤工作獲取合法報酬為正道,絕不可以走從事違法行為而致富的捷徑。

  對此,你怎麼看?如有不同意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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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2 16:09:48

挺專業的一個情感機構,我一個朋友在那裡諮詢過,服務很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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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03:08:21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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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6 11:06:36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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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01:05:16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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