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走進「職場性騷擾」叢棘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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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澎湃新聞

  原標題:那些走進「職場性騷擾」叢棘的女性

那些走進「職場性騷擾」叢棘的女性

  近日,阿里一名女員工發布網貼,自述酒後遭受性侵害事件引發眾議。這名員工稱,7月27日,出差期間,她在酒桌上被灌酒,並遭到男商戶張某猥褻,其後男領導王某文又在當夜多次進入其酒店房間,進行性侵犯。事後,她曾多次向公司反映,均未獲回復。

  8月14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發布通報,王某文、張某因涉嫌強制猥褻罪,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姦犯罪事實發生。8月25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通報,張某涉嫌強制猥褻犯罪,依法批准逮捕;9月6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通報,按照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王某文終止偵查,並對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

  至此,案件暫告一段落,但輿論的風向卻發生了的變化:當通報與自述網帖有所出入,受害人遭到網友質疑,認為事件「反轉」的論調頻頻出現。

  在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瑩看來,許多職場性侵案件的具體過程十分複雜,無法僅以「反轉」概括。她見過太多女性無助又惶恐的面孔——這極有可能出現在從案發、報警、訴訟到庭審的任何一個階段,乃至案件完結之後。

  至今,李瑩代理過30餘起職場性侵案件,包括山木集團總裁性侵女下屬案、廈門大學博士生導師吳春明誘姦女生案、重慶女教師被校長性騷擾案……其中,有兩起恰好踩在司法進步的鼓點上:

  2005年8月,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出台,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當時,「性騷擾」還未被設為獨立案由,李瑩正在代理「北京某美術學院學生性騷擾女模特」一案,修正案通過後的第二天,她與當事人以「一般人格權」提起訴訟,順利立案,這一案件被稱為「京城第一性騷擾案」。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首次成為獨立案由。恰巧,李瑩代理的「成都義工明星劉某性騷擾女員工」一案,成為第一起以性騷擾為案由勝訴的案件。

  李瑩發現,在職場性侵案件中,兩者之間往往存在權力落差,這讓多數女性在遭遇性侵後,面臨巨大的困惑。同時,難以估量的傷害持續發生在報警維權之後:失去工作、被質疑沒有馬上報警、被污名個人道德存在問題……甚至被丈夫或男友問:「你為什麼不拼死反抗?」這些都是李瑩代理案件中受害人的親身經歷。

  2018年,李瑩所在的機構曾發布一個職場性騷擾案例報告,題為「打破沉默,拒絕妥協」,希望受害女性能夠站出來,但當她目睹了許多女性維權後遭遇的種種困境,不再強求,「我不會說,『你站出來吧』,因為我知道站出來有多麼難。」

  多年的觀察,讓她意識到,職場性騷擾是洞察性別暴力的重要議題。從她的講述中,我們或許能知曉受害者的掙扎與反抗。

  【以下是與李瑩的對話】

  職場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和權力控制

  什麼是性騷擾,對於性騷擾的法律界定經歷了一個怎樣的過程?

  李瑩:

  《民法典》第1010條給出了定義,第一點是違背他人意願,第二點是它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用語言、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實施性騷擾。

  在《民法典》之前,沒有對性騷擾的(明確)定義,主要是一些省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中有界定。再往前推,法律將性騷擾看作是流氓罪,認為是(騷擾者的)個人道德問題,而不是一個性別議題。所以《民法典》將性騷擾納進來是法律的進步。

  性騷擾的主要受害群體是女性嗎?

  李瑩:

  我們前兩年做了一個司法大數據,對已經在司法審判實踐當中的性騷擾案例進行統計,(發現)提起訴訟的受害人,女性占比91%。正因為如此,我們把性騷擾看成是一種基於性別的暴力,或者是性別歧視的體現。

  在你接手的案件中,職場性騷擾大概占到什麼樣的比重?為什麼要重點關注職場中的性騷擾?

  李瑩:

  基本上公共場所的性騷擾,很少有人直接求助,因為如果她當時反映的話,就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形式處理了。反之,如果她當時沒有報警的話,因為是陌生人之間,之後很難再去取證。

  性騷擾案件的關注點確實在職場上,一是因為公共場所存在不確定性,騷擾者可能是以性滿足為目的,正好碰到了一個姑娘,他就伸出了鹹豬手,目的相對單一。但是職場性騷擾複雜一些,有的(騷擾者)是基於性的滿足,但有的基於一種性不平等意識,也就是說,「我」通過性騷擾的方式來表達「我」對你的一種歧視,你要臣服於「我」,比如說在一個環境裡講黃段子,其實表達的是對女性的某種不屑。

  職場性騷擾的本質是權力控制,更多發生在上級對下級,或者老師對學生(的關係里)。受害人往往處於相對騷擾者弱勢的位置。

  「是我想多了嗎?」

  當職場性騷擾發生後,有的受害者選擇報案,有的選擇沉默,影響她們是否站出來的因素是什麼?

  李瑩:

  原因很複雜。首先,跟性別文化環境有關係,社會對性騷擾是有偏見的、污名化的。

  受害者被問的最多的就是:他為什麼不騷擾別人,騷擾你?「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是不是你自己(有問題)?比如說衣着不夠端莊、比較輕浮?而且,很多騷擾也會說是女性主動勾引的。所以會讓女性很害怕——如果站出來了,其實根本不是你的錯,但是大家就會認為你有錯,甚至可能她的家人都會認為她有問題,很多人就是怕引起家人的誤解。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它和職場性騷擾的權力控制特性有關。

  比如說高校,特別是碩士生和博士生,她和導師的人身依附關係是非常緊密的。她的畢業、就業,甚至她在這個領域的發展都跟導師有緊密的聯繫,如果這個老師一旦要整你,(那)你可能在這個圈子混不下去。

  而在職場上,會影響到你的升職、加薪,甚至能不能在這個單位干。

  2008年,在廣州有一個日籍主管性騷擾女下屬的事件。在聯歡會上,主管熊抱女孩,把那個女孩嚇得躲到桌子底下去,這個主管再把女孩從桌子底下揪出來,熊抱人家。最後,女孩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了。因為她被性騷擾了,非常難受,沒有辦法工作,結果單位就說她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工會也不支持女孩,有人跟她說,你就是一個小員工,但是這個人(主管)是會給我們公司帶來效益的,他更重要。

  此外,司法支持力度還很薄弱。站出來,證據不夠,反而被告;證據夠了,構成性騷擾了,最後也就是賠禮道歉或者精神損害賠償。

  我剛才說的日籍主管性騷擾女員工,最後就賠3000塊錢,那女孩當時就哭了。我們的成都明星社工劉某性騷擾女社工的案子勝訴了,就一個賠禮道歉,精神損害賠償金都沒有。為了這個案子,我們往返成都五六次進行法律援助,一分錢都沒有收,全身心地支持她。我想說,那其他人呢?不能總是要律師去獻愛心,而是應該讓騷擾者承擔違法成本。

  在權力控制關係下,受害者的反應有特殊性嗎?

  李瑩:

  成都社工明星劉某性騷擾女社工的案子,騷擾者劉某是一個所謂的公益大佬,在汶川地震中也確實做了一些事。這個受害女孩是很喜歡公益的,正因為劉某的這些光環,女孩遇到性騷擾(長時間用力的熊抱)的時候是困惑的,當時女孩就問,這個到底是誰的問題?——她自己認為劉某是性騷擾,但是其他人告訴她,你想多了。她就問了她的好朋友,結果她的好朋友不光被劉某性騷擾了,還被性侵了。那個女孩就哭着跟她說,你沒有想多。

  這是很多職場性騷擾案件的一個特點,因為他(騷擾者)是領導,年輕人是非常尊重的。但很多人是雙面人,在外面顯得溫文爾雅。

  剛才你講到受害者站出來指控,容易被污名個人道德存在問題,有具體的案例嗎?

  李瑩:

  成都社工明星劉某性騷擾女社工的案子,在開庭的時候,劉某提交了一個證據,是女孩在朋友圈轉發的陰道獨白演出(的截圖)。這是一個著名的女性主義話劇,女孩作為一個關注女性權益的人,自然會關注。劉某就說被害人在朋友圈發有傷風化的東西——試圖潑髒水,說明性騷擾是她主動的,想用道德品行去綁架、污名對方,以引導法官的判斷,讓法官認為這個女孩不夠自愛。

  「溫柔的反抗也是反抗」

  在職場性侵案件中,經常聽到「證據不足」的說法,為什麼這一類案件容易證據不足,難點是什麼?

  李瑩:

  它有一個天然的不足,在於(性侵)往往發生在兩個人之間,沒有目擊證人,而且很難有證據,像熊抱、摸,不一定能夠留下DNA。

  還有,如果有證據,那怎麼證明這個行為是違背你的意志的?最近我剛代理的一個性侵案件,女方是秘書,酒局之後送老闆回酒店。老闆說,你上來我們要談一下工作,她就上去了,結果被性侵了。她小時候也有被性侵的經歷,當時特別害怕自己懷孕,就跑出去買避孕藥。之後老闆擔心她逃,趕緊叫她回酒店。她因為着急吃避孕藥,只有房間才有水,重要資料又都在包里,她就只能回酒店。回去後是早上4點多,她想回家,又擔心打網約車會出安全問題,不敢走,直到6點天亮了才出去。

  主辦檢察官問,你為什麼不馬上走?為什麼去取避孕藥的時候,不去報警還要回去(酒店)?檢察官認為她違背自己意志的證據不夠充分。我就說,一個受害人的應對有標準答案嗎?

  如果缺乏理念,不去綜合當時受害人特殊的境遇,機械地去套用(法律),那對受害人來講,很難獲得有效的支持。

  在性侵案件中,受害人容易被騷擾者指控,是自願發生性關係,或者是女孩主動的,你如何看待職場性騷擾中的性同意問題?

  李瑩:

  這不是同不同意的問題,而是說在權力控制關係之下,她(受害人)無法有效地處置自己的性自主權,她沒有辦法說不同意。也就是說,她沒有說yes,那就不能做。

  我說一下宋山木的案子,它是非常典型的,這個女孩子在當時的情況下沒有明顯的反抗,最後法院還是認定宋山木構成強姦,是從以下幾點去判斷的:

  (編註:受害人劉某是深圳山木培訓中心員工。2010年5月3日,劉某提出辭職。當晚宋山木挽留未果後,提出要劉某到其位於深圳市羅湖區太白路北松泉公寓打掃衛生。隨後宋山木恐嚇劉某並動手脫其衣服,劉某被迫按照宋山木的指令拍裸照。宋山木得知其處於月經期後仍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係。2011年10月14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以強姦罪判處宋山木有期徒刑4年。)

  首先,雙方不熟悉,並沒有親密關係。很多企業喜歡取花名,宋山木在單位讓他們全部統一副姓黃金,每個人都叫黃金某某。我問宋山木,這個被害人的真名叫什麼?他不知道。本來他是想證明他們之間有親密關係,但是連女孩本名都不知道,何來的親密關係?所以法院認為她(受害人)只是一個普通的下屬,沒有任何其他的親密關係。

  第二,受害者處在一個孤立無援的環境裡。當時,宋山木把她帶到一個很偏遠的房子裡,對她說,如果你不聽話,我就把你整死。

  第三,女方被性侵以後,覺得噁心。她把所有的衣服都扔了。後來警方在垃圾車起獲了扔掉的衣服。而且,她當時回去以後,跟寢室的人說了,也跟她男朋友說了,表現出的是一種難過、悶悶不樂的情緒。

  後來,(針對)這個案子我們還開了一個專家研討會,當時楊大文老師(編註:婚姻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說,「溫柔的反抗也是反抗。」他說,我們不能用傳統的貞潔烈女的標準要求當代女性,必須要拼死反抗才算是反抗。

  還有,受害者突然間遭受這樣一個巨大的變故,腦子是空白的,整個人不知所措。一個本來她尊重的人,突然變成了另外一副面孔,她需要時間消化。剛剛說的案子,這個女孩回去以後就到處查知乎,因為她不知道這算不算性侵。之後,她還問朋友、問男友,她男朋友說,這個是啊,你得報警,她才報警。後面她報警比較及時,頭天晚上9點多鐘發生的,第二天差不多6點鐘就報警了。之後反而被質疑,你為什麼沒有及時報警?我們不能要求一個普通女孩,具備像律師一樣的專業能力。

  醉酒的程度會影響審判嗎?

  李瑩:

  如果說性侵者醉酒是不影響的,不是說因為你醉酒了,就認為你失去判斷能力,給你減輕(罪行)。但是受害人醉酒,如果是(深度)醉酒,不會考慮女方同不同意,因為她已經失去判斷能力,那(發生性關係)就屬於強姦。那如果受害人只是喝了一點酒,意識還比較清楚,就需要舉證說明是不願意(發生性關係)的。

  你如何看待女性在酒桌文化里的位置?

  李瑩:

  我覺得酒桌文化是一個陋習,一方面它可能會滋生很多性侵案件,因為醉酒後,她的意識和反抗能力都比較弱,這個時候(性侵者)比較容易得逞。

  另一方面是,酒桌文化會讓女性在職場中處於更不利的位置。因為如果女性不能喝酒,一些用人單位就說,為什麼不願意要你,因為女的不能喝酒,不能應酬。如果這個女性能喝,她很受歡迎,但其實這不是說它就被視為一種能力了,喝一些酒,嗲一嗲,弄一弄,可能大單就來了,這實際上是對女性的一種物化。酒桌文化的盛行,會讓女性的職場壓力更大。

  刺一直都在

  為什麼一些受害女性遭受了性侵或者性騷擾,很久之後才報案,這種情況常見嗎?

  李瑩:

  一兩年甚至十幾年後站出來報案都是有的,很多人當時可能因為種種原因就算了,但這件事情一直埋在心裡,這根刺時常扎着她疼。如果這時,別人的勇敢鼓勵到她了,或者她發現還有其他的受害人繼續遭受傷害,那她可能會站出來。

  不能否認說有構陷,但是真正構陷的是很少的。之前我看一個其他公開判決的性騷擾案子中的法官說理,那個法官說,現在的社會文化之下,對性騷擾有污名化、對性騷擾受害人仍然存在偏見的情況下,這個人她不會自毀清譽。因為如果是她構陷,她有可能遭受到的反噬更嚴重。這個法官就認為,幾年後報案,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一方說有(性騷擾),一方說沒有,受害人可信度更高。

  你怎麼看待性騷擾事件中被告被反告名譽侵權的情況?

  李瑩:

  這個情況是讓我很憂心的,她作為被告,同時她還敗訴的話,可能會讓更多的女孩子不敢站出來了。

  在性騷擾案件中,名譽侵權一般是針對網絡維權的,等於是指控對方在公開場合捏造、散布(損害名譽的信息)。如果是去公安機關報案,去法院起訴,即使證據不足,也不能因為走法律的途徑,反告所謂的名譽權。

  其實,我對網絡維權的態度也是很糾結的。我個人認為,網絡維權不應該是一個常態化的東西,我們應該走司法路徑,直接報案,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構成刑事案件,就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這是一個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那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的網絡維權?

  一個是說,她們確實很多時候證據不夠,沒辦法尋求司法救濟,通過這樣的方式去發聲也是一種不得已的選擇。

  第二個是說,也有人想通過輿論倒逼司法,發現是有效果的。

  之前我也有當事人想在網上實名維權,我說你們想站出來揭發,勇氣可嘉,但是網絡是有記憶的,若干年後,大家還能搜得到,可能還會給你帶來意想不到的傷害。還有現實(情況)是,你很可能會面臨的法律風險就是被別人告(侵犯名譽權)。

  受害女性站出來維權,你接觸後,感覺她們的狀態是怎麼樣的?

  李瑩:

  我用李白的那句話形容:「拔劍四顧心茫然」,就是我站出來了,劍也拔出來了,然後發現我是自己一個人在戰鬥,基本上是無助、惶恐、孤立無援的狀態。

  北京源眾性別發展中心2018年做的職場性騷擾案例研究報告,題目叫:打破沉默,拒絕妥協。我們希望所有受害人能夠站出來,打破沉默,但事實上到了後面,所有向我們求助的受害女孩,我都是非常尊重她們的想法,我不會說,「你站出來吧。」我知道站出來有多麼難。

  案件完結後,職場性騷擾的受害者處境怎麼樣?

  李瑩:

  我們很多的性騷擾受害人站出來後,結局並不好,基本上要麼離婚,要麼跟男朋友分手。

  我們碰到最極端的例子是,她被性侵了,她的老公剛開始是同情她的,到後面他越來越不能接受,他說:「你為什麼不拼死反抗?」最後,他老公居然去嫖娼,覺得通過這個方式可以減輕內心的不平衡、憤怒,我們的受害人也無可奈何。但即使這樣了,他的內心還不平衡,最後就離婚了。

  我們還有一個當事人被領導多次性侵,她的丈夫剛開始也是支持她站出來(維權的),到後面也開始不平衡,他說,你一次就好了,我也能理解你當時沒有辦法反抗,那為什麼你還要多次?他的丈夫年紀比她大一些,是二婚,這個女孩年紀輕,是初婚。他的丈夫居然懷疑說,是不是你就是因為有這件事情,自己不值錢了,所以才找我的。(他)既侮辱了這個女孩,也侮辱了他自己。

  性騷擾代表一種敵意的工作環境

  從偵查角度而言,對於遭受性騷擾的受害者,你有什麼建議嗎?

  李瑩:

  應該從兩個角度來說,一個是我們司法系統、社會支持系統應該更加有力,避免對她們的二次傷害。很多人說我們要去教受害者如何應對。但是,我覺得如果我們的系統不是一個支持性的系統,(受害者)再如何應對,還是沒有辦法得到應有的支持。

  其次,對受害人來說,第一,一定要零容忍。一旦發現,必須要採取相應的措施,比如及時地呼救、報警、投訴。

  我們前幾年有一個案子是在四川發生的,這個女孩剛入職,她的主管三天兩頭讓她到辦公室討論工作。(事發)那天,也是下班以後又讓她去辦公室,結果對她進行猥褻。這個女孩非常勇敢,她一邊拼命地推,一邊大聲呼救。雖然是下班時間,但是正好有人加班,聽到以後馬上報警了。警察過來抓了一個現形,最後追究了刑事責任。

  第二,一定要有證據意識。(騷擾者)一旦動起了壞心思,騷擾肯定不止一次,你第一次可能沒有防備到,沒有辦法取證,但你之後就留一個心眼,一旦不得已跟他獨處的話,提前把錄音機開上。我們有一個案子就是受害人把錄音機開上,全部錄下來了,這是很有效的證據。

  第三,我們要增強敏感度和識別力。好多人不知道自己是被猥褻或性騷擾了,(例如)摸敏感部位、曖昧的眼神,包括持續地說「你好美啊」等等含有性意味的話,得有這個意識。

  好多人爭論,飯桌上講黃段子是不是性騷擾。同樣一個黃段子,可能其他女生聽了覺得沒什麼,對她就不構成性騷擾。但是對你來講,是一個特別大的冒犯,那就是性騷擾。很多時候,騷擾者會抗辯,我並沒有想騷擾她的敵意,「其他人聽了都沒事,怎麼對她來說就有事?」要知道,性騷擾不是按騷擾者的動機,而是要考慮被騷擾者本人的感受。

  要是發生性關係,即使他說喜歡你,只要你不喜歡他,你不願意做這個事情,哪怕他是你的領導,哪怕他平常多麼道貌岸然,就是強姦。

  《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為什麼法律把職場性騷擾防治的義務加在用人單位身上?

  李瑩:

  企業防治職場性騷擾是它天然的義務,為什麼這樣講?職場性騷擾和公共場所性騷擾不一樣,它(職場性騷擾)不僅僅是行為人之間的事情,它是在職場上發生的,代表一種敵意的工作環境,代表的是權力控制,跟職場的物理空間屬性是有聯繫的。

  以前大家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覺得這就是騷擾者自己的事情,跟企業有什麼關係。我們從國外的相關經驗里發現,如果單位建立了防治職場性騷擾的機制,會有效地減少或者杜絕性騷擾的發生。

  現在,我們發現很多企業並沒有意識到要建立這樣一個機制。

  事實上,《民法典》規定企業有法定義務,但是並沒有明確企業沒有履行義務後的法律責任。我們做了多起的職場性騷擾案件,都把用人單位也列為被告,但是目前為止沒有獲得支持。我覺得這也是司法實踐當中需要關注的一個問題。現在,很多國家都規定了(防治性騷擾的)僱主責任,而且僱主責任是懲罰性的。所謂懲罰性責任就是,對受害人的賠償遠遠高於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我覺得只有加大騷擾者的違法成本,也加大企業的違法成本,才能夠更有效抑制職場性騷擾的發生。

  你認為用人單位要做到什麼程度來防治性騷擾?

  李瑩:

  首先得有一個機制,這個機制應該是通過民主程序去制定、公示,並給員工告知。

  其次,在(機制)內容上,應該是一個非常完整的流程,包括預防、投訴、調查、處理等等,建立專門的機構,各個流程對應有相關的原則。不僅有保密、防報復等非常細的保護性原則,同時,還要有對受害人的支持性原則,比如帶薪假,讓她去修復心理創傷,而且也得幫助她去維權。

  此外,不光是制定機制,還得去執行、培訓、宣傳,比如說在辦公環境中放一些口號海報。還有,辦公室最好是透明的,安裝上監控。它其實一個綜合性的東西。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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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1 20:07:29

寫的東西感觸很深,對情感上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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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04:12:05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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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5 18:11:54

可以幫助複合嗎?

頭像
2023-11-02 09:11:48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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